焦作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焦作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焦作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7月31日
焦作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进一步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市级政府全额投资和以市级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市级重大公共工程项目。
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建设项目;政府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不足百分之五十,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竣工决算真实性合法性、投资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相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条 市审计局可以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建设周期较长、社会关注度高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五条 市审计局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可以根据需要对与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
第六条 市审计局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市审计局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审计局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八条 市发改、财政、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住房保障、交通运输、水利、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市审计局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第二章 审计计划和实施程序
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制度。市审计局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实际需要,编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报市委审计委员会和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审计局应当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及其调整情况批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有关部门和被审计单位。
市发改、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批复清单和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或投资1000万元以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抄送市审计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应当及时将调整情况告知市审计局。
第十条 合同约定以政府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实施单位,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送市审计局备案。
第十一条 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实施单位,应当自项目竣工决算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结果报送市审计局备案。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审计局提供项目前期立项、招标投标、合同、工程结算、竣工验收、财务决算等相关资料(含电子数据),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重点关注下列事项:
(一)国家、省、市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二)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三)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四)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
(五)工程、设备、物资和材料招标采购情况;
(六)有关合同签订的管理和执行情况;
(七)工程质量、安全等管理情况;
(八)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决算情况;
(九)投资绩效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市审计局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被审计单位聘请社会审计机构的,应当出台具体办法,明确社会审计机构的业务工作接受市审计局的监督核查,并配合市审计局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第三章 审计整改和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市审计局。
第十六条 市审计局应当及时将审计监督中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移送有关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或者阻挠。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市审计局。
第十七条 市审计局应当向市委审计委员会和市政府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以审计要情或者审计专报形式向市委审计委员会和市政府报告。
第十八条 市审计局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正在造成资金损失、工程质量问题、安全问题等需要立即整改的问题,应当督促被审计单位立行立改;出具审计报告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市审计局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执行市审计局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情况;
(二)对市审计局要求自行纠正事项采取措施情况;
(三)根据市审计局审计建议采取措施情况;
(四)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第二十条 市审计局应当依法实行公告制度,客观公正地向社会公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市审计局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市审计局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相应处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改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用途和转移、侵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以及项目建设中存在重大资金损失浪费、质量问题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市审计局依法作出处理、处罚或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以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事业组织投资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