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组织市气象局等相关部门起草了《焦作国家气象观测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1-2035年)》(征求意见稿)。为集思广益,现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8月31日前反馈至焦作市气象局业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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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气象局
2023年8月24日
焦作国家气象观测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2021-2035年)
文本
(征求意见稿)
二〇二三年七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空间管制规划
第三章 其他干扰源体管制规划
第四章 规划实施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规划目的
为了保护焦作市国家气象观测站的观测环境,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提高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规范气象探测站所需的基本探测环境内的各类建设活动,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特编制《焦作国家气象观测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1-2035年)。
第二条 规划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为主要依据,坚持公共气象的发展方向,强化气象科学基础,提高天气预报预测水平,使气象探测资料为社会发展、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人民生产生活服务。
第三条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修正) ;
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6号) ;
4、《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3号)
5、《河南省气象条例》(2021年修正)
6、《焦作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及各类相关规划
7、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
8、《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标准编号:GB 31221—2014)
9、《河南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2017年修正)
第四条 规划原则
近远期结合原则:在保护范围内,近期不新增超标障碍物,远期逐步减少超标障碍物。
整体性原则:从环境的整体性统筹安排规划。
可操作性原则:适应动态滚动的分期实施需求,合理布局严格执行法律规范,提高规划的管理可操作性。
可持续发展原则:专业的规划奠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以后期严格的实施提供可持续发展的条件。
环境共生原则:协调气象台站与城市其他设施的布局关系,塑造与环境共生的城市特色。
第五条 规划目标
根据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保护要求,主要对空间管制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的高度进行规划控制。
第六条 规划范围
规划区域以气象观测场围栏最近距离处为中心,半径1000米范围内。
第七条 适用范围
在焦作市行政辖区、本规划规定的管制范围内从事各项城乡规划编制、建设管理和各种与城乡规划有关的电磁场或电波及设置垃圾场、排污口、干扰源等建设必须符合本规范。
第二章 空间管制规划
第八条 空间管制范围
国家基本气象站的管制范围为:以气象观测场围栏最近距离处为中心,半径1000米的圆形区域。
第九条 国家基本气象站空间管制
在日出、日落方向,观测场周围障碍物的高度角小于5度,且不得遮挡仪器感应面。
在非日出、日落方向,观测场围栏与周围障碍物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障碍物高度的10倍或障碍物遮挡仰角不大于5.71度。
观测场最多风向上风方90°范围内5000米、其他方向2000米不宜规划工矿区,不宜建设易产生烟幕等污染大气的设施。
在观测场1000米范围内不应实施爆破、钻探、采砂、采石、取土等危及地面气象观测场安全的活动。
第三章 其他干扰源体管制规划
第十条 在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周边1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10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一条 在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周边500米范围内禁止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第十二条 在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禁止修建铁路;
第十三条 在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禁止挖筑水塘等;
第十四条 在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禁止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第十五条 经省级气象局论证确定对观测资料准确性有影响的各种源体,其边缘与基本气象站边缘的距离必须为大于500米;
第四章 规划实施措施
第十六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国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树立全民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意识。
第十八条 对依法规划、建设的气象站,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气象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实施保护。
第十九条 本规划批准后应及时纳入各级城乡规划行政管理。凡在本规划管控范围内规划、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应当事先征得有审批权限的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同意,各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批。
第二十条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气象台站和设施。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焦作国家气象观测站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必须对新站站址进行选址可行性论证,并在新站站址开展与原站站址同步对比气象观测满一年后,建设项目方可施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附件三部分组成,规划文本和规划图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确因需要对本规划进行更改时,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经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文本中黑体部分为强制性内容。
附录:本次规划名词定义
“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源体”是指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确定的对气象探测资料的代表性、准确性有影响的大型锅炉、废水、废气、垃圾场等干扰源或者其他源体。
“障碍物”是指建筑、作物、树木等影响观测场气流通畅或探测资料准确性的物体。
“障碍物高度的倍数”是指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最近点的距离与障碍物点超出观测场地面的高度的比值。
征集结果反馈:
为保护焦作国家气象观测站的观测环境,规范所需的基本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各类建设活动,明确焦作国家气象观测站的保护级别和周边建(构)筑物的控制高度、控制距离等相关内容,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2023年我市拟制定出台《焦作国家气象观测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1-2035年)》。为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2023年8月24日开始,焦作市人民政府通过政府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
截至2023年8月31日,经汇总整理,共收集到社会公众及相关单位意见建议2条,主要为台站备案、手续办理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