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于10月10日收到《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23〕143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与用途
本次征收土地的位置位于示范区文昌街道靳村、南马庄村、西俎近村,拟作为生态保护和资源保护类项目建设。
二、被征收土地的村、地类及面积
具体面积和地类详见下表:
单位:公顷
乡镇(街道) |
村(居委会) |
合计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文昌街道 |
靳村 |
1.1957 |
1.1957 |
0 |
0 |
南马庄村 |
1.6034 |
1.6034 |
0 |
0 |
|
西俎近村 |
2.5343 |
2.5343 |
0 |
0 |
|
合计 |
5.3334 |
5.3334 |
0 |
0 |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地上附作物补偿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采取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就业安置等途径进行。
五、其他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征收土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