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种种历史原因,一些单位和个人在建房时没有规划、土地、财政、人防、消防和建设等手续或手续不全,致使一些房屋无法进行权属登记,当事人房产权利不能合法化,也不能依法进交易,对房产权利人和房产市场的管理带来许多不便。为妥善处理房屋权属登记发证中历史遗留问题,规范房地产市场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受理范围
焦作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2004年12月31日前建成并投入使用,未办理规划、土地、建设等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全而无法进行权属登记的房屋。
建筑尚未竣工或一个建设项目尚有部分建筑未建成投入使用的,不在本次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范围。
二、基本原则
1、尊重历史 实事求是
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要充分考虑当时经济发展状况和法规政策建设的逐步完善过程,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我市现在建设发展稳定的大局,进行客观实际地处理。
2、明确是非 划清责任
在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时,应当按照“是非界线清楚、责任划分明确”的原则,正确区分是由于法规不健全与建房人主观故意违法造成的手续不全两种情况,正确区分建房人与房屋使用人承担的责任,公正客观地进行分析研究和妥善处理,是谁的责任就应由谁来承担。
3、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
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并不意味着造成历史遗留问题的房地产建设单位应承担的责任也一同免除,我们既要尊重客观现实环境,也要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房地产建设单位存在的违法建设行为,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并根据主观过错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对因法规不健全没有办手续的,不予处罚;违法情节较轻的,可以从轻处罚;对明知故犯或对其下达整改通知而拒不执行的要从重处罚;对政府重点工程可免除处罚。
三、受理条件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近期建设规划要求,不影响城市道路、市政设施、城市河道,不影响高压走廊、消防通道等;
2、土地权属清晰;
3、建筑质量合格,不属于危房;
4、房屋权属清楚。
四、办理程序
凡证件资料齐全的,房屋权利人可直接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权属登记;证件资料不齐全的,分别到规划、土地、财政、人防、消防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或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逐一补办手续或出具相关认定证件后,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给予确权发证。
五、处理意见
(一)、补办规划手续的处理意见
1、1990年4月1日前建成的房屋,不再补缴配套费,不进行处罚。
2、1990年4月1日后建成的房屋,按当时规定补缴配套费,并就违法情况,按工程总造价的3%-10%进行处罚。
凡是下达过处罚通知书未执行的,从重处罚。
(二)、补办土地手续的处理意见
1、1994年5月30日《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实施以前占用的土地补办划拨土地使用手续。
2、1994年5月30日至1999年1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占用的土地,不符合划拨用地规定的,补办出让手续,出让金按占地所在级别同时期基准地价的40%补缴。
3、1999年1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占用的土地,按占用土地的类别依法处以每平方米5元-20元的罚款。占用集体土地的必须办理完农转用手续,征地补偿到位。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补办出让手续,出让金按占地所在级别同时期基准地价的40%缴纳。
4、2002年7月1日以后至2004年12月30日期间占用的土地,按占用土地的类别依法处以每平方米10元-30元的罚款。占用集体土地的必须办理完农转用手续,征地补偿到位。根据国发(2001)15号文件、国土资源部2002年第11号令以及国发(2004)28号文“确需补办手续的,依法处罚后,从新从高进行征地补偿和收取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规费”的要求,对于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出让金按现行市场评估价格50%上缴市财政后补办土地出让手续。
(三)、补办消防手续的处理意见
1998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以前建成的房屋,不再补办手续;实施以后的,到消防部门审核确认。
(四)、补办人防手续的处理意见
1998年10月1日以后建成的房屋,按以下规定办理人防手续:
1998年10月1日后至2000年5月31日前建设的房屋按每平方米6元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000年6月1日以后至2003年7月31日前建设的房屋按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每平方米1000-1200元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003年8月1日以后至2004年7月31日以前建设的房屋按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三,每平方米2000元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004年8月1日以后建设的房屋按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三,每平方米1500元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003年8月1日以后建设的房屋除10层(含10层)以上或者基础(含桩基)埋置深度超过3米(含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和居民住宅外, 2000平方米以下的其他民用建筑免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五)、补办房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理意见
1、1993年11月1日以前的工程,只对房屋质量进行认定,缴纳工程总造价的3‰认定费用。
2、1993年11月1日起至2000年1月30日期间完工的工程,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除应按当时的验评标准进行工程质量认定,交纳工程总造价的3‰认定费用外,并对建设单位处以5千元以上2万以下的罚款。
3、2000年1月30日至2004年期间完工的工程,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补办监督程序手续,缴纳监督费用,依照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未经验收和备案交付使用的,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情节严重程序给予处罚。
4、个人自建二层以下住宅可进行房屋质量鉴定。
(六)、契税征收的有关意见
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之前,到财政部门(市行政服务中心财政窗口)补缴契税或办理免税手续,契税滞纳金予以免征。
(七)、特殊问题的处理
1、经核实,原产权单位破产、撤消的,由业主委员会代表(或业主代表)持购房凭据、合同、契税证明,办理交易手续。
2、行政、企事业单位、其它组织在划拨土地上进行集资、合作或联合建成的房屋,面向社会出售的部分,按第(二)规定办理。
3、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单位向社会出售的房屋,经工商或税务对建设单位适当处罚后,按第(二)规定办理。
六、办理时限
截止日期为2006年6月30日,逾期不办者不再作为遗留问题处理,不再享受本处理意见中的优惠政策。
七、有关要求
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工作,不仅时间跨度大,政策关联性强,而且涉及单位多、情况比较复杂。因此,各职能部门在工作中,要本着以民为本、便民高效的工作态度,严格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相互之间要密切合作,互相支持,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各县市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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