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焦作市粮食局原储运公司职工要求恢复事业单位工资待遇问题的答复 非常感谢你对粮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通过市政府网站吐露心声、反映问题,既是我们沟通情感和交流思想的形式,也是消除误会和增进理解的重要渠道。同时也是促进我们工作的途径之一。现对你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焦作市粮食局原储运公司、工业公司和购销公司在计划经济时期均属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能是在焦作市粮食局的直接领导下,承担粮食的调运、加工和销售。这三个公司是粮食部门代表政府调配粮油和促进粮食流通的重要载体。随着粮食供求形势的好转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从1997年起,上述三个公司承担的职能逐步弱化。 根据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焦发[2003]7号)精神,结合粮食部门实际,市粮食局储运公司原来担负的行政职能应收归其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按照要求,市编委根据《焦作市粮食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的请示》作出批复(焦编[2003]33号),同意焦作市粮食局储运公司整体转为企业。由于该公司原有的行政职能取消,市财政不再对其供给行政经费及任何补贴和补助(包括职工工资)。 行政职能上收后,市粮食局原储运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原有职工也失去了经济来源。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解决职工生活和生存,市粮食局从大局和稳定角度出发,将原储运公司属于事业编制的职工整体安置到焦作0720河南省粮食储备库工作(该粮食储备库为企业性质)。按照《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直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焦政办[2003]6号)中“已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改制为企业的,从转制的下月起,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该公司在办理原在编人员养老保险转制手续时,恰逢《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市直单位机构改革中有关养老保险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焦政办[2004]1号)下发,该《通知》明确规定:“对已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已专制为企业的单位,原在编人员仍在该单位工作的,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但此时粮食局储运公司原在编职工已整体安置到焦作0720河南省粮食储备库工作,不在原事业单位工作。因此,不能享受事业单位工资和养老保险执行标准。按照企业“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和“工效挂钩”的经营理念,在企业工作的职工应按照“同工同酬”的规定,全部执行企业的工资制度。 所以,该公司原在编个别职工要求执行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既没有政策依据,也没有开支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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