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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经营医疗器械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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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8 07:2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无证经营医疗器械怎样处理?
发表于 2011-9-8 18: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局有关规定(关于公布第一批不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名录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5]239号} ),经营第一类和部分第二类医疗器械(血压计、体温计、家用血糖仪、避孕套等13个产品),不需办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即可经营,除此之外,经营医疗器械需要办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如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医疗器械,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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