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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答复] 沁阳4岁孩童被压死,肇事逃逸仅判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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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2 22:36: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沁阳4岁孩童被压死,肇事逃逸仅判两年!

    2012年6月7日17时许,沁阳市王曲乡大召村49岁的村民张兴芳驾驶无号牌农用机动三轮车,行驶在李玉琴家门口时,因路上晒麦子逆向行驶撞死4岁孩童李俊勇。肇事者张兴芳肇事后未保护现场驾车驶离现场。
    6月7日张兴芳压死孩童当天被行政拘留,后被刑事拘留,11月21日被逮捕,12月4日张兴芳因交通肇事罪被沁阳市法院判决判处有期徒刑2年。
    被压死的孩童的父母发现该判决书有两个疑点。
    第一,张兴芳明明是肇事逃逸,但法院判决书却说是:案发后,张兴芳为处理收麦事宜,暂时脱离现场,未对被害人进行及时救助,后返回,此情形与法律规定的交通肇事逃逸不同。
    死者父母认为: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随着交通运输业的迅速发展,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要严惩,如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犯罪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主观方面即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动机一般是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这种动机是积极的心理活动。虽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仅就逃逸行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为故意。因此只有行为人对肇事行为明知,同时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因为从主观方面来看,在犯罪恶意上是很小的,是对现场后果的害怕所致。但毫无疑问,其逃逸行为还是直接故意所致。所以无论何种情形,行为人在逃逸时都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并对逃逸行为有直接的故意,这是行为人的主观方面。
    客观方面,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从刑法理论来看,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最直接的便是对行为的客观方面予以认定。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最高院的《解释》中规定了在五种情形的基础上而逃跑的行为。这就可以明确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作为交通肇事罪量刑的加重情节来规定的。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或者虽有交通违规行为但该违规行为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或者行为人在交通事故中仅负同等责任或者次要责任,或者交通行为在所造成的结果尚未达到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定罪标准的,或者在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责的情况下仅致1人重伤,但又不具备酒后驾驶、无执照驾车、无牌照驾车《解释》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即便行为人事后有逃逸行为,也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逃逸后行为,(三)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空间要素,即该行为是否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虽然没有逃离现场(有的是不可能逃跑),但是在将伤者送到医院后或在等待交警部门处理时畏罪逃跑,虽然无论从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都是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构成的,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而在学界部分学者认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并不深。因此,对其处理不宜过重,具体把握尺度也宜宽不宜严,所以要对逃逸行为的时间和空间作必要的限定。
    第二,死者父母觉得肇事者交通肇事逃逸应该重罚,而不是判了2年就了事。
    对于赔偿数额,死者父母也有争议:根据《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有事故责任的,对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百分之百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   
    (四)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  
    死者父母也咨询了焦作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科,事故科警察说:应该是经济损失14.7万元,减去事故主要责任方、肇事者应赔偿的80%11万,剩下的3.7万元再按责任划分承担。所以,死者父母觉得肇事者除了赔偿这11万之外应该再赔偿3万元左右。
    这件事故存在着人为因素,肇事司机的叔叔是沁阳市纪检书记(刚退休),肇事司机叔叔和其家人向死者家属施压:你们要是很揪着不放,到时候法院判决一分钱没有,我们还能保外就医,就说张兴芳有羊羔疯。有钱也不给你家,有钱给俺孩子娶媳妇呢!
    死者父母12月20日咨询律师准备上诉到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死去的孩子讨个公道!

死者母亲李秋莉手机:15939163787




发表于 2013-1-15 16:54: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上诉啊!!!!
发表于 2013-11-6 16:24:53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请您将您的案件上诉至更高一级人民法院
发表于 2014-1-25 08:23: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上诉以求公正解决
发表于 2015-5-13 11:49:31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请您将您的案件上诉至更高一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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