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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孝辛你安心么?智障弟弟侯孝君在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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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9 12: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事情是这样的:原机电处员工侯某某,于2012.11.11去世。经其大女儿(原汽车配件厂职工侯孝辛)确认父亲生前无遗嘱,留下住房一套,存款14万。侯孝辛其子王奇(河南理工大学在读研究生)将其智障舅舅扔到其大舅家,逃之夭夭。侯孝辛的大弟弟患有重症糖尿病,且身上有肌瘤需要做手术。但是其大弟弟在得知王奇是因为其母住院才如此作为的时候,主动去医院送钱探望。侯孝辛也承诺将其智障兄弟送往福利院。不料几日后侯孝辛招呼也不打偷偷躲到山东其女家,后经沟通其委托其子王奇坐下来协商此事,后因侯孝辛小弟弟质疑存款数额不清最终没能达成协议。确认了存款数额后王奇出尔反尔避而不见。其母侯孝辛手握房产存款迟迟不归。侯孝辛大弟弟迫于无奈寻求法律,但是打官司是很耗时的一件事,侯孝辛和王奇就是吃准这一点一直采取拖延的方法。没错他的大弟弟完全可以对其智障弟弟不理不问,任由其自生自灭,为了自保这也是没有办法的事。难道真的要如此决绝才能自保么?都说去世的人是生活在世界的另一端的,那么我就犯傻想问问看过逝的侯某某,你看到你的女儿如此作为,你无动于衷么?也希望有贵人能帮忙献计献策,诚恳的请求大家帮帮智障的侯孝君。。。。。。在这里感谢文化巷社区的协助,虽然侯孝君已3无人员的身份入住焦作福利院的希望渺茫,但是这些社区人员还是积极协助提交申请材料,感谢!
发表于 2013-4-16 13:42:26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继承法第5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法第6条,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根据民法通则第14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17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从你所述,侯某某去世后无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侯孝君虽然是智障人,但也享有继承的权利。不知侯某某去世后,有没有为侯孝君确定监护人?你们可以先确定侯孝君的监护人,然后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其继承权并履行监护义务。


  
                                                                  焦作市法律援助中心

                                                                 二○一三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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