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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5 16:24: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六年来,我遭遇一场黑白颠倒的冤案。我的经济和精神遭受重大打击,求助无门,盼望清官。
    事实情况:2006年10月24日被告田金波买了焦作市温县岳村乡五里远村委会《五里远村综合厂》并与村委会签了协议,2006年10月26日经温县法院副院长介绍,并说被告购五里远综合厂是合法的,让我出资,利润丰厚,于是我将家中所有积蓄7.6万元和高息月息/2分5万元借款,合计12.6万元,投资给被告田金波(副院长朋友),并在2006年12月26日与被告田金波签订了协议。此协议约定由原告负责全面工作,土地使用证办理在原告名下。原告投资12.6万元后,双方履行协议期间,原告因病正在外地治疗时,被告田金波擅自把该综合厂土地分割出卖给其他人做宅基地。原告知道后即向被告追要投资损失,被告以分割土地款尚未收完为由不给原告(实际被告分割的土地款已全部收回共计98万元)。无奈之下,原告又与被告田金波签订了还款协议,被告田金波再次不履行协议,原告深知田金波耍赖,遂向温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温县人民法院2010温民初字第106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了上述基本事实,但只判被告退还原告12.6万元本金,对造成的损失未予赔偿,因此原告上诉至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焦作中院发还重审,温县人民法院(2010)温民初字第1063-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合伙纠纷,以原、被告无资质开发为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再次上诉至焦作中院,焦作中院法官说:如果原告向其行贿,就判原告胜诉。原告无钱行贿,该法官又内涵指令,以无土地证、无开发证非法投资驳回原告起诉,再次返还温县法院按此指令裁定。
   温县人民法院(2010)温民初字第1063—2号民事裁定,原告作为公民个人,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无土地证,出资购买厂房为非法,又按焦作中院贪官昏官意思(不是法院受理范围)驳回原告起诉。这种判决结果,明显是变相偏袒被告的违法行为,被告霸占了合伙本利98万元,不但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反而得到了法律的保护;这种判决结果,剥夺了原告的合法诉求,使原告血本无归,走投无路,原告对此无比气愤,对此坚决不服!!
    我们百姓只知道法院是讲理的地方,法律是公正公平的,哪知道法院还有贪官昏官?有理的人不给法官送礼行贿就被拒之门外。天呀!人民法院若不为人民做主,我们平民百姓还能到哪里说理啊?请问天理何在!
发表于 2013-11-6 15:56:11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请您向温县法院或者他的上级机关反映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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