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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阳人民法院不以事实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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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12:25: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沁阳人民法院不以事实,有意偏袒,有针对性选择证人证言,不以法律为准绳,以人情为依据,不公平公正处理案件。
  在处理民事纠纷中,在原告醉酒后肆意侮辱、谩骂老年人导致打架,在事实认定中采纳醉酒后所言作为证言,把对当事人自行车又摇又晃认定为摸一摸,对老人的肆意侮辱谩骂认定为闲谈、发生口角,忽视其他证人证言。在调解中对原告因醉酒后导致第二次跌倒的责任(原告自己承认)只字不提,把与原告有亲戚关系的证言(听别人说原告被打)作为主要证言。而对肆意侮辱谩骂老人引发的住院治疗花费反诉不以处理,罔顾事实。
  原告醉酒后就可以对他人肆意侮辱谩骂,所产生的后果没有一点责任,这与时下习近平总书记所提倡的尊老爱幼、见义勇为相违背,法院对此行为的肯定,是对社会公德的肆意践踏,以后公民就可以“醉行天下”肆意妄为,因为法院的判决淡化了他的责任,纵容此行为,希望上级部门还社会以公德,树正气。期盼!!!!!!!!!!!!!!!!!!!!!!!!!!!!!!!!!!!!!!!!!!!!!

发表于 2014-6-23 16:30:53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对沁阳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判决书后十五日内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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