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政府在线

 找回密码
 新用户注册
查看: 1477|回复: 1

当今社当今社会人民法院为什么还敢不以事实为依据办案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4-9-1 22:14: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今年63岁,去年8月27日在我村西头(徐某称南)一个小我二十多岁本村晚辈青年徐某,无故找事,谩骂我、并摔坏我自行车,故意挡住我去别人乘凉的路,又拿手戳住我鼻子骂娘,我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去拨手,误打嘴巴,他后退跌倒没有受伤,他在醉酒状态起来走了二十多米第二次面朝下跌倒,在面部最高处没伤,前胸左头部着地受伤(有人证明),,证据确凿。徐某依仗派出所有人罩着,住院治疗,沁阳市沁园派出所所长原前进,把这起明显的人多欺人少,气大欺气小,借酒发疯欺负老弱的黑社会势力,不但不批评徐某反指责老年人没有忍让,没有度量,把案卷中能证明徐某自己跌倒受伤的事实,篡改为我将他打伤,处罚我400元,因派出所封锁证据,我无法上告。沁阳法院在接到徐某的诉讼后,不调查原告的受伤来源,不讲社会公德,践踏中华民族几千年尊老爱幼美德,把徐某第二次跌倒造成的事实,认定为第一次跌倒造成的。我上诉到焦作中院,被上诉人见诉状后,因无法回答不敢出庭,我以大量证词向清楚被上诉人的自伤事实和无故寻衅滋事的经过。法庭上没有人承认这些事实,中级法院明知被上诉人是自伤,最后以有公安处罚为由,(基本唯一依据)把自伤认定为他伤,公安办案的案卷都在中院,公安在没有任何证据又不依事实为依据,以金钱和亲情做出的错误处罚,中级法院是有权审查的,决不能叫冤案延伸,让故意寻衅滋事的逍遥法外,朗朗乾坤,望上级部门还社会以公道。
发表于 2014-9-3 09:27:23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你对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有异议,你可以申请再审。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新用户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焦作市人民政府政府在线 ( 豫ICP备05003367号 ) 豫公网安备4108020200000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108000001

GMT+8, 2025-5-10 05:14 , Processed in 0.208587 second(s), 17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3,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