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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0 10:51: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因与公司有劳动纠纷,已当地向仲裁处申请仲裁,仲裁处也受理,但仲裁处送交诉讼通知书时,公司电话一直联系不上,送过去时以负责人不在,为理由,拒绝接收! 所以仲裁部门迟迟未能送达通知书,表示也无能为力只有建议我登记公告。但公告时间较长,另还需要不少费用。公司这样做,只是一味在拖延时间,另据公司内部消息,公司即将改制,或注销或合并,所以这样一来我的仲裁请求更麻烦,更渺茫。。。 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呢? 相关部门就没有强制性的措施吗?
发表于 2014-12-26 11:31:54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仲裁期间的计算和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仲裁委员会可以参照民事诉讼关于期间的计算和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因此,在劳动仲裁委通过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只能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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