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政府在线

 找回密码
 新用户注册
查看: 7545|回复: 1

[已答复] 护理,营养,误工期限鉴定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5-5-21 00:25: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司法局领导:您好!我家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一个鉴定为十级伤残,一个髌骨骨折,出院医嘱是患肢制动,避免负重,定期复查,不适随诊。既然是患肢制动,避免负重,那么病人的生活就需要有人照顾,需要护理,我们也需要去争取相关的护理费,但医嘱上没有写需要护理和护理的时间,因为医嘱没写,法院一般也不会支持,那么我们病人可不可以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关于护理期限应该护理至病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为由申请司法鉴定所进行陪护时间期限的鉴定。还有就是营养费,我们伤者一个是60多岁的老人,一个检查是骨质疏松,那么我们可否进行营养期的鉴定,进行营养费的索赔。期盼回复。谢谢!!!
发表于 2015-7-13 09:28:26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有关规定,市司法局负责对司法鉴定工作的监管,不负责司法鉴定的实施。司法鉴定的实施,由司法鉴定机构具体负责,建议您向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咨询相关事项。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新用户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焦作市人民政府政府在线 ( 豫ICP备05003367号 ) 豫公网安备4108020200000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108000001

GMT+8, 2025-6-1 22:05 , Processed in 3.330455 second(s), 18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3,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