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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山阳公安分局乱抓人,行凶逼供,屈打成招,求大清官还我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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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4 18:42: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控告书

控诉人:宋战胜,男,汉族,1964年9月11日出生,现住: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靳作村,身份证:410804196409114031,电话:13673912890

被控告人;焦作市公安局

被控诉人: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

被控诉人:焦作市山阳区检察院

被控诉第四人:李少朵

控诉请求:
要求山阳公安局办案人员和有关领导依法出具无罪释放证或接触强制措施文书。

要求依法严惩办案人员刑讯逼供致我残废的违法行为:

要求依法严惩多人办案行凶打人,故意制造冤案的违法行为:

强烈要求依法追究山阳公安办案人员和领导给控诉人造成的伤害和后果并依法负责我和家里造成损害和伤害的一切费用。

五、   要求依法追究李少朵作伪证刑事责任。

六、   山阳公安分局人为制造假破案欺上瞒下谎称“杀人”案破获,立功受奖该案至今未破杀人者逍遥法外,给我和家人的人身和名誉造成巨大伤害,要求恢复名誉赔偿损失。

事实与理由:

   2010年2月12日控诉人无故被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第二被控诉人作出焦公捕通字【2010】0040号逮捕通知书执行逮捕,2010年8月28日第一被控诉人作出焦公山刑【2010】0015号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监视居住至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
后的侦查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而控诉人被羁押了209天之久,后被转为监视居住至今:《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二被控诉人至今未对控诉人下达解除强制的文书。
   
二、控诉人在羁押期间第一被控诉人的工作人员对控诉人进行殴打包括:①下跪、针刺手三次,②用一次性筷子和绳子拧手、上大刑,③打晕死多次、喷辣椒水。④最可恶的是给控诉人的手指甲缝里订牙签,打掉三颗牙,全牙松动。将控告人折磨的不成人样,“生不如死”还不让控告人吃饭睡觉,最后将控告人屈打成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严禁刑讯逼供和利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本案中侦查员已严重违法,要求严惩侦查员的违法行为。

三、综合第一、第二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二被控诉人在此案件中严重违法,在工作人员违法时作为主管部门,监管不力,纵容工作人员知法犯法,罪不容恕,故应对二被控诉人及相关人员依法严惩,还控诉人清白,并对控诉人造成的伤害负责进行治疗。

四、李少朵作伪证,作出不实的证明材料,就此给控诉人造成的伤害,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控诉人:宋战胜
发表于 2015-10-10 16:46:21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你向相关部门提起控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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