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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阳市食药监局到底在保护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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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 11:45: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父亲是心脏支架手术患者,术后必须靠药品“硫酸氢氯吡格雷片(俗称波立维)”维持,医生告知这是一种必须药、保命药,必须最少吃上一年。去年12月手术,自今年1月起,一直在沁阳市老百姓大药房购买该药,从未去过其它药店购买。其间一共购买此药22盒,其中部分保留有购药小票。5月19日,父亲无意发现此药不正常,我们用药品监管软件扫瞄后高度怀疑为假药,遂将药送至沁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检测药品真假。沁阳市食药监局当即立案,要求我父亲提供证据,我父亲提供家里剩余4盒药(其中一盒已打开)和自己保存的购药小票。食药监局告知我们:沁阳药品检验所检测设备不全,检测不了,洛阳才可以检测。
    自立案后,我们每天都到沁阳市食药监局询问进展,药监局表示药房方面一直没有提交,一直不提鉴定药品的事。我们表示:我们只是要求鉴定药品真假,其它我们不管。食药监局一直答复沁阳没有检测设备,不能检验,我们自己联系到河南省食药监厅药品检验所,省里答复可以检验,但对公不对私,要沁阳市食药监局出具公函才行,在我们再三要求下,沁阳市食药监局才联系省里,然后告知我们:要求同一批号的药物3盒以上才可鉴定,而且是我们自己要求检验的,要由我们提供药品(我们剩余的4盒药同一批号的只有2盒)。试问:有哪个老百姓买药时候会看批号???有哪个老百姓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药时会看批号???又有哪个老百姓会把同一批号的药物一次购买3盒以上?又有哪条法律规定这必须由老百姓自己提供。这一规定无异于是在给老百姓的鉴定之路设置障碍!!!因为食药监局这一告知让我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出具不了有法律效力的鉴定证明而让假药售卖者得不到应有的制裁,逍遥法外。请问沁阳市食药监局到底是保护了谁???我们的合法权益、身体健康由谁来保障呢???
发表于 2016-6-9 13:24:05 | 显示全部楼层
网民朋友:
  针对您反映的问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我局立即责成沁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调查,具体情况附后。
沁阳局回复:
        接到焦作市局的批示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派4名执法人员前往老百姓大药房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在该店心脑血管类货架下方发现有该药品(硫酸氢氯吡格雷片)共35盒,2个批次,未发现举报的两个批次(批号:5A422         5A355)。该店负责人提供了现场2批次药品的供货方的资质材料及购进票据,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与洛阳明康药业有限公司业务员和洛阳市康祥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员联系,均确认这2批次药品为供货方所供应,资质材料也为供货方所提供。随后,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药房)2015年3月-2016年元月份所有药品购进验收记录、药品购进清单、计算机上医药软件的单品购进记录“页面”等进行检查,未发现有举报人提供的7个批次(硫酸氢氯吡格雷片)的药品。
        调查期间,举报人的女婿谢某四次来我局稽查大队询问此事进展,我局执法人员都态度诚恳,耐心解释。后谢某提出要求送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药品,我局及时与省食品药品检验所联系,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回复备检药品同批次需要3盒才能检验,我局执法人员将情况告知谢某,谢某表示理解。
        2016年6月3日,谢某与老百姓大药房达成协议,自愿放弃,不再投诉举报。6月3日,举报人到局稽查大队,递交了《撤销投诉举报申请》,我局目前对沁阳市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继续进行追踪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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