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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阳庙镇食品监管局为何贵局有法不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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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21 19:01: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人与4.13日举报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阳庙镇香兰阁养颜生活馆,非法销售三无食品,且所生成销售食品中非法大量添加药品.要求阳庙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法进行行政罚款,阳庙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告知涉案企业所销售食品是第三方采购发货的产品,所以不需要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大于天,并且该商家所销售产品还在食品中添加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药品,作为销售商面对无生产厂家,无生产地址,无生产日期的三无食品,如此明显的食品安全问题,居然可以采用,不是涉案企业生产的就可以给与处罚?本人连续三周多次致电贵局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专门针对这种违法的商家进行处罚的,第一百二十五条(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要求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为何贵局置之不理?

请贵局给与正面回答以下两点 1.作为食品监管局面对涉案企业违法的铁证却不予处罚请问后期面临食品安全我们这些小老百姓该何去何从?后期面对奸商是否选择装聋作哑。如因三无食品导致食物中毒等只能自认倒霉,如发生意外伤害自己找个棺材埋掉了事?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25条涉案企业需面临5千至5万罚款,国法在此,贵局却不予处罚,请问国法威严何在?立法还有什么意义?
发表于 2019-2-21 08:52:07 | 显示全部楼层
已向有关单位下发催办通知书。
发表于 2019-3-20 09:21:56 | 显示全部楼层
2018年4月4日至11日,我局通过12331平台陆续接到5起投诉举报,举报问题均为阳庙镇香兰阁养颜生活馆销售的川贝陈皮柠檬膏无生产区可证、三无产品、虚假内容和违法添加等问题。焦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示范区分局接到举报后迅速进行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所涉单位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企业为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阳庙镇香兰阁养颜生活馆,位于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阳庙镇阳庙市场。该单位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800MA43M35W9R)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4108910001448)。
(二)现场检查情况
由于本次举报反映问题集中、举报数量多,我局领导高度重视,迅速开展调查工作。
2018年4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阳庙镇香兰阁养颜生活馆进行现场调查,现场检查内容如下:
(1)、现场未发现举报人所举报的川贝陈皮柠檬膏和红糖;
(2)、现场检查该店网页上刊载有食品名称、成分、产地、生产日期等信息;
(3)、现场检查发现,网页上刊载了有关川贝陈皮柠檬膏的排毒养颜、清热解毒等功效;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查,该店为代销售模式,店内负责人将其他店铺的产品数据复制后上传到自己的店铺中,接到订单后直接由上家网店发货至消费者。
三、处理情况
经调查,该单位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二)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的规定。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九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禁止性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6月4日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单位禁止经营与网上刊载信息不一致和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保健功能的产品。2018年6月8日,我局将“川贝陈皮柠檬膏”配料表中含药品川贝的案件线索移交至产品生产地浙江省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并致电告知举报人我局对该举报的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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