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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结] 对沁阳市市场监管局作出的不立案的决定不服,申诉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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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4 17:47: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沁阳市市场监管局作出的不立案的处理决定不服,怎样向焦作市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诉?
 楼主| 发表于 2021-11-24 17:52:14
  2021年7月23日在拼多多入驻商户(益养生活)拍得博兰贝肺清片(当药品拍的)一瓶,收货后发现该商品并非药品而是普通的进口食品,无中文说明书,店铺宣传名称(肺清片)与产品中文标签(桉叶卢卡含片)不符;中文标签上也未明示该商品具有店铺宣称的清肺,净化呼吸系统及清理口腔细菌的功效。商家无法提供进口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举报人认为商家违反了消法,广告法,食品卫生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海关检验检疫法,将食品当药品出售,虚假宣传,误导消费,分别于2021年7月和9月向沁阳市市场监管局进行投诉和举报。但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沁阳市市场监管局不仅没有认真调查处理,反而以商家的“认为”为依据,做出不予立案的错误决定。其理由如下:该商家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商家是销售商不是生产商(销售商可以把食品包装成药品出售吗?);商品的二个品名二者是对照的(什么叫对照的,二个名称之间毫无关联,肺清片完全是为烟民量身定作的),肺清片名称是为搜索关键词用途(为了搜索用途,可以随意起名,叫癌清片岂不更好?),英文包装上标示商品有清肺功效(外国的月亮比中国圆,中文标签为什么不敢标注治疗功能?进口食品可不受食品卫生法约束?)。
  根据我国广告法的规定,除了医疗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广告,任何其他广告都不得宣传具有治疗疾病的功效,也不能使用这种医疗用语,容易混淆它是药品的用语。本是一个普通的进口食品,却被销售商家包装成药品出售,明显涉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但沁阳市市场监管却视而不见,为商家辩护,滥作为,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举报人对沁阳市市场监管局的处理决定不服,向焦作市市场监管局申请复议,请求撤销其错误决定并立案调查处理。

发表于 2021-11-29 16:49:55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意见》(豫政【2020】33号),请您依法向沁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谢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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