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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结] 远大理想城物业蚕食小区东广场业主内部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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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12 10:23: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远大理想城自2014年1期交房就设有停车道闸,一直就是小区业主内部停车,属于全体业主共有,2021年物业以南半幅商铺需求为由擅自将南半幅停车场隔离出去,导致业主只有北中幅可停车,停车位已显不足,小区周边交警部门违章停车处罚严重,今年6月底以停车道闸损坏需郑州人员为由,开放紧剩东广场停车场,7月表示应城管局要求,业主同意,全面开放小区内部停车场。远大理想城物业未公示,未取得全体业主同意,私自开放小区内部停车场,严重侵害全体业主利益,望领导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22-7-12 10:25:07 | 显示全部楼层
远大理想城东广场停车场
发表于 2022-7-12 17:32:26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经县住房保障中心调查处理,情况如下:该小区东广场停车位属于社会停车位,不在物业公司管理范围内,物业公司也未安排车辆在此停放。因前期临街商铺门前车辆乱停、乱放现象严重,导致临街商铺意见较大,为规范商铺门前车辆,开发商在停车场入口处安装自动道闸,并交予物业暂时进行管理,小区车辆可扫描车号进入停放。今年5月份,在县城管部门多次责令整改下,物业公司已停止使用道闸,不再对大门外东广场停车位实施临时管理,社会车辆可自由停放。
 楼主| 发表于 2022-7-15 11:51:3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七十四条 车位、车库的规定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楼主| 发表于 2022-7-15 12:04:54 | 显示全部楼层
城管局对此是否有权限?相似小区为什么不一样?东广场是否以后不属于远大理想城范围,小区物业不需对此区域进行管理,打扫维护?小区全体业主缴纳的物业费服务社会车辆,与理不通,与法不严,物业放开小区东广场到底与谁方便?
 楼主| 发表于 2022-7-15 12: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该条明确规定了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通常来讲,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或现售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房屋单元后,并办理了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房屋单元所有人(即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便按份共有拥有了该小区宗地号的全部土地使用权。由于地面停车位所在的地面面积包含在小区总土地使用权面积之内,因此,该种停车位的使用权显然属于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即业主。地面停车位只是通过划线分割而成,不具备建筑物所要求的遮蔽性,即不符合构造上的和使用上的独立性标准。但不管其性质如何,该种使用权所产生的收益必须归全体区分所有人享有。结合我国实际,应该由地面停车位的使用人向业主委员会交纳使用费或租金,同时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因此,无论是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小区的地面设立停车位,而必须在得到业主大会的许可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对有关收益分配作出具体约定后,才能设立和运营地面停车位。否则,将构成无权处分的侵权行为。
 楼主| 发表于 2022-7-15 13:23:29 | 显示全部楼层
jzwx 发表于 2022-7-12 17:32
你好,经县住房保障中心调查处理,情况如下:该小区东广场停车位属于社会停车位,不在物业公司管理范围内, ...

请提供远大理想城规划图,城管局开放小区车位为社会车位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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