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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答复] 2014年10月养老改革后,退休人员的工资能够依据改革前的文件进行降低待遇调整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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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20 15:36: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4年10月国家开始养老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和退休人员均在改革开始后重新入库,退休人员的退休工资在入库后是否可以根据所在单位的申请降低退休待遇?2005年根据豫工商(2005)167号文件我父亲在温县工商局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按照文件精神,在到达正式退休年龄前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每年的增资额的90%增加退休费。在2014年养老改革后,国家、河南省相继出台改革文件,不再按照豫工商(2005)167号文件按在职人员增资的百分之九十增加退休费,而是根据改革文件“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按照退休人员增资标准执行每年的退休费增加。说明自养老改革后,豫工商(2005)167号文件已经不再执行。2018年12月,在到达正式退休年龄当月,县社保局根据温县工商局提交的申请对我父亲的退休补贴进行了调整,降低了378元,降低补贴的依据是已经不再执行的豫工商(2005)167号文件。社保局对工商局提供的降低退休补贴的申请没有仔细审核文件的时效性就按照申请执行,是否存在执行不严谨的问题?在养老改革这段时间,改革前的文件和改革文件有冲突时,究竟应该按照哪个文件执行?
发表于 2022-9-23 17:56:16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您好,具体情况,温县人社局回复如下:一、依据《河南省省辖市以下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分流工作实施意见》豫工商[2005]167号文件第三大项第二项第一条规定“提前退休人员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时,提前增加的工资补贴计入退休生活费的基数,办理退休手续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待遇”。在法定到龄退休之前领取的补贴是按其系统内部规定的在职补贴的90%执行的,并非正式的退休待遇。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我单位依据《中共焦作市委组织部 焦作市财政局 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焦作市审计局关于市直机关提高津贴补贴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焦财综(2014)2号文件第四条“市直驻县(市)垂直管理机关按市直机关与所在县(市)津贴补贴标准各50%的标准执行”。市级津补贴副科级退休标准为1505元,50%为752.5元。县级津补贴副科级退休标准1150元,50%为575元。两项合计1327.5元。
二、根据原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豫工商[2005]167号《河南省省辖市以下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分流工作实施意见》规定“提前退休人员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时,提前增加的工资补贴额计入退休生活费的基数。办理退休手续手,享受退休人员的待遇。这部分人员在未达到时法定退休之前,遇国家调整工资标准的,不因其提前退休面影响增加退休费。”上诉人在2005年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以及在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时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享受特别的增资标准符合当时的政策。但是在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结束省垂直管理回归地方后,相关人员工资等待遇由地方发放,温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中共焦作市委组织部 焦作市财政局 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焦作市审计局联合下发的焦财综[2014]2号《关于市直机关提高津贴补贴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的规定,为上诉人申报退休人员补贴项目变更并经被上诉人核发亦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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