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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咨询] 举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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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前天 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5年5月29日上午在无关科室的推诿扯皮、无人处理下,举报证据材料放在焦作市司法局四楼驻局纪检组办公室3569958

焦作市司法局领导:
您们好!
今天我是在走投无路、迫于无奈的情况下给领导们写这封信,关于在焦作市众成物业管理公司与闪志刚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焦作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涉嫌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举报信。
一、举报事实与理由:
(一)众成物业公司非法入驻,合同无效。
1.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第24条及住建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必须通过招投标选聘物业企业。  
2. 焦作市众成物业管理公司在2012年与焦作市众成置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且未履行招投标程序,合同应属无效。  
3、焦作市众成物业管理公司是在没有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非法入住众成家园小区,长期霸占业主公共收益,严重侵害了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焦作市众成物业管理公司伪造证据,仲裁庭未予审查。
1.焦作市众成物业管理公司主张的物业费已超《民法典》第188条三年诉讼时效,但其提供的催缴通知单复印件(2017-2024年)存在以下问题:  
   (1)所有年份通知单为同一人笔迹填写,涉嫌伪造;  
(2)未提供原始照片及照片载体、拍摄时间、地点及业主签收记录等送达证据。“物业费催缴通知单”不能证明是张贴在我家大门口。
    2. 仲裁庭审中,举报人明确提出对证据“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异议,但仲裁庭未要求物业公司补充举证,亦未依职权调查。  
(三)仲裁程序严重违法
1.违反仲裁规则超期裁决:  
    根据《焦作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60条,仲裁庭应于2024年11月11日前作出裁决,但实际拖延至2025年4月3日,程序违法。  
2. 未履行调解前置程序: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第13条约定争议需先协商或调解,但众成物业公司未履行直接申请仲裁。
(四)申请主体错误
现房屋权属人已变更(附产权证明),原裁决未核实当事人身份,导致主体错误,程序严重违法。
1.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278条:物业费缴纳义务一般由业主承担(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家属需连带承担)。《物业管理条例》第41条:业主应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未明确包括家属。  
(五)仲裁员涉嫌枉法裁决
仲裁员在明知物业公司证据存疑、程序违法的情况下,仍作出对其有利的裁决,违反:《仲裁法》第38条:仲裁员枉法裁决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刑法》第399条之一: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的,构成犯罪。  
二、被举报人:
1、焦作仲裁委员会(涉案首席仲裁员刘啸,仲裁员梁美萍、蒋华)
2、焦作市众成物业管理公司
三、举报请求
1、撤销焦作仲裁委员会(2024)焦仲裁字第66号裁决书;
2、依法查处仲裁员在焦作市众成物业管理公司与闪志刚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
3、移交公安机关对众成物业管理公司伪造证据的行为立案侦查,追究其法律责任;
4、对焦作仲裁委员会超期裁决等程序违法行为予以纠正。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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