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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沁阳市法院还法律尊严,请依法办案! (转自市长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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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6 10:42: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于2008年10月28日,经沁阳市法院调解离婚,我于2010年4月8日对探视权进行了立案,即(2010)沁执字第246号,申请对(2008)沁民初字第603号中第三条的执行,即我对原、被告的婚生女儿享有探视权,探视方式为每星期六、星期天及节假日将原、被告婚生女接走居住,但是对方水冉冉四五年来,一次也没有配合让我探视孩子,我也一次也没有探视到孩子,给我造成了数千元 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巨大的精神伤害。2013年8月20日上午,我去立案庭申请探视中非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执行案,立案庭张庭长不给我立案,原因是没有法律依据,让我找执行局解决。张庭长违反省高院“十条禁令”的第一条“有案不立”。因为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这样的规定:295、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2013年9月11日,沁阳市执行局让我去取水冉冉申请执行抚养费的告知书,法院立案庭审定的数额为:9795.6元。水冉冉申请执行2011年、2012年的抚养费。(2008)沁民初字第603号中规定:每年的抚养费均为3160.8元,支付时间为每年的12月31日。现在的情况就是3160.8元共延迟支付28个月,按照法律规定,迟延履行金为同期银行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这三年来银行最高贷款利率为6.31%,因此迟延履行金最高为1116.9元,而水冉冉计算为3474元,法院却认可了水冉冉的计算结果,还振振有词说是对方计算的。法院没有审查义务吗?对方问我要100万法院也认可,也立案,是吧?法官已经工作了多年,已经有了深厚的专业知识,不会发现不了这样的小问题,那一定是他们故意的,这就涉及到了“失职、渎职”行为了,请领导调查!
发表于 2013-9-18 11: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所以,对方不履行协助你执行探望权的,你可以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
    如你认为法官涉嫌“失职、渎职”行为,可向法院主管领导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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