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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答复] 对于建设路五孔桥酷走队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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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11 15:14: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建设东路五孔桥游园酷走队长期在该游园酷走、跳舞,制造噪音,影响小游园的安宁,特向贵局进行举报。
     一、该酷走队每天清早六点以前就开始在五孔桥游园活动,他们中有一人背着音箱,站在前面,后面跟着很多人围着小游园内径一起走圈。他们酷走的时候,姿势怪异,或平伸双臂,或前伸双臂,或双臂笔直五指紧绷前后摇摆犹如僵尸。大清晨有在广场锻炼身体的群众对他们指指点点,但他们丝毫不理会别人的鄙视的眼光,依然我行我素,走着这样怪异的步伐。
    二、该酷走队每天晚上7点左右就开始在五孔桥游园东侧大圆台(内径上的高地)上集合,晚上他们不再是围着小游园内径走圈,而是变成了围着大圆台跳舞,他们(舞者主要是女人)的舞姿依然十分怪异。白手套们先是胳膊前后伸展,然后左右伸展,接着两肘闭合上提,然后继续双臂平举,接着双臂左右摆动。接着,他们左右扭动屁股,双手放在屁股上方,做出拍打屁股的姿势,动作看起来十分僵硬,没有生气。还有个别女的,将衣服缠在腰间跳舞,给人一种不伦不类的感觉。白手套们一节动作完了之后,他们便围着大圆台旋转,再进行下一节。这些舞者丝毫不在意旁人的眼光,沉醉于这些动作之中(他们好像做的操名字叫梦之队快乐之舞第三套健身操)。
     三、该酷走队具有统一的着装,他们通常穿着红色上衣,并佩戴白手套。晚上他们还自行携带数栈照明灯,并置于大圆台四角。同时,还有人负责携带音响,并放置于大圆台前方。这个酷走队看起来不像是群众自发的娱乐项目,倒像是有组织的团体活动,负责人可能是一个50多岁的中年男子,该人有时站在花坛东南角看他们跳。这个团体是焦作黎明脚步协会的分支,还是其他什么酷走团队,这个团体是否收取舞者会费,这些至今我们都不得而知。
     四、据了解,他们参与酷走的人员至少有20人以上,而根据《焦作市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利用公园场地设施临时举办宣传、展览、演出、比赛等活动的,应当向公园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经公园主管部门同意。举办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群众性活动,也需向公安派出所予以报告备案,并接受公安机关安全指导。这个酷走队长期如此大规模活动,他们是否向五孔桥管理机构提出过申请呢,抑或有没有办理过审批手续。
     五、该酷走队,早晚均使用喇叭播放配音,声音很大。按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区域以及疗养区、风景名胜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禁止使用大功率的广播喇叭和广播宣传车。
     六、公园本应是群众安静放松的场所,如此酷走如何能为来锻炼的群众带来安宁?再者,女人的锻炼也应是缓慢轻柔,天人合一的舞姿。而这里的酷走如此吵闹僵硬,哪里是中老年妇女以缓、以柔锻炼的身心特点。也衷心的希望走这些僵硬舞姿的舞者家属,能劝道他们的家人从事一些真正适合中老年妇女的健身运动,比如太极拳、八段锦等保健擦,既不扰民,也不乱自己的心。
     请贵局依法依规规范或取缔该酷走队,如不能取缔则限制该队的活动时间,勒令他们降低音量。公示组织者的姓名,团队的名称,是否涉及收取成员会费等信息。同时,对该队舞者进行规劝,提倡他们参与其他有益于身心不扰民的健身活动。
发表于 2021-12-13 15:43:52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您好,目前已将您留言的问题转相关办事处进行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建议您向公安部门进行投诉反映,感谢您的理解!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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