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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结] 关于制定《焦作市公民姓名变更管理办法》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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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0 18:32: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制定《焦作市公民姓名变更管理办法》的提案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公安机关应予以保障公民姓名权。
      但是自从2005年4月25日中国姓名权第一案以后,我市市民的姓名权现状就更不乐观。2008年11月费先生反映,他在儿子6个月的时候去给儿子上户口,由于当时上户口的时候也没注意,回家后发现名字打错了一个字,应该是费扬的写成了费杨。几天后他去派出所想把名字改过来,派出所户籍室的工作人员回复说不能改,要等到上小学的时候才能改。费先生觉得这中间间隔的时间太长了,从现在到上学六年需要六年的时间,这六年当中会有好多事情发生,会给他带来诸多不便。记者联系了焦东派出所户籍室的工作人员。这里的工作人员说,当时这位费先生来报户口时拿的出生证副证上写的是费杨,而不是费扬。按照要求是要等到上学的时候才允许改,他如果现在要改的话,必须要有一个充分的理由才可以改。
      市民周炳喜最近就为名字的事苦恼着。他身份证上的名字是周炳喜,户口本上还有一个曾用名周永胜。他在单位一般用周永胜的名字。因此,他的工资单、养老保险、医保、住房公积金用的名字都是周永胜。他的结婚证用的是周炳喜。每次开工资、领工资,他就会被名字所困扰。有人告诉他,如果他想贷款买房也会因用两个名字而带来麻烦。因此,他想到公安部门改名字。
      姓名是公民参与社会活动的符号,是人与人交往过程中的互相印证。有人也许觉得改个名字不至于很复杂,但据了解,对于公安机关而言,此项工作却是相当谨慎的。自从存折、教育基金等实行实名制后,就要求公民更加珍惜自己的姓名。而姓名经过修改后,伴随而来的可能是一系列的工作,比如说当事人在银行存过款、正在进行股票交易,那么他就应该向相关部门提交新的证件来继续进行自己的经济活动,遇到特殊情况,还需要公安部门的说明材料。实践中,公安机关给申请改姓名的公民办理手续时,往往考虑得更多一些。
    虽然如此,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虽然相关法律已经明确保障了姓名权,但是我国公安机关在办理公民姓名变更时,依据的仍是1958年1月9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014年10月28日内蒙古晨报报道:赤峰市公安局再次简化四项户籍业务办理程序,变更姓名户籍审批权下放至派出所。变更姓名户籍业务,取消公安局(分局)治安(户政、基层基础)大队审批权限,下放至派出所。变更、更正姓名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初审后,派出所所长或教导员审批办结。
     不管怎么说,姓名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请公安机关在平衡公私权利的情况下,尽量保障公民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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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

焦作市公民姓名变更管理办法

     为保障公民合法的姓名权利,保障姓名登记管理机关的权益,依照宪法、民法通则及户口登记条例相关规定制订本法。
   第 1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法定姓名,以一个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结婚,其配偶及所生子女之中文姓氏,以中国公民姓氏登记并应符合我国公民使用姓名之习惯;外国人、无国籍人申请加入我国国籍者,其中文姓氏,亦同。
   第 2 条
   户籍登记之姓名,应以简体汉字登记,少数民族之姓名得以本民族语言登记。
   第 3 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请改姓:
   一 被认领者。
   二 被收养或终止收养者。
   三 公民成年后。
   公民成年前改姓由父母或养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不受次数限制。公民成年后仍可申请改姓,但以一次为限。
   第 4 条
   成年公民申请改名:
   一公民申请将某一笔名,化名,艺名等改为法定姓名的时间长达八年以上者可将其改为正式姓名,但所改姓名不得与国家领导人或历史上有争议的人相同。汉族姓名以四字为限,其他少数民族依本民族习俗。
  二对于公民申请更改的姓名,姓名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有两年的考察期,并对公民是否有债务,是否违反第三条之规定进行审查。并要求公民提供相关公证书。
  三 公民更名后应当在当地报纸上刊登更名声明。
  四 公民姓名登记管理机关应对公民更名收取500元的契税。
  五 公民姓名一经更改则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变更之。
  第 5 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请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一 受通缉或判处有期徒刑者。
  二 受劳动教养裁判者。
  三 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判决者。但过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四 有债务纠纷尚未解决者。
  五 所改姓名有辱中华文明者。
前项第二款及第三款规定不得申请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间,自裁判确定之日起至执行完毕满五年止。
  第 6 条
  本法施行细则,由焦作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 7 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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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1、尽快制定《焦作市公民姓名变更管理办法》;
    2、将户籍姓名审批权下放至基层派出所。
发表于 2022-1-12 09:05:23 | 显示全部楼层
网民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感谢您对公安机关姓名变更登记业务的关注和建议。
姓名是公民身份识别的重要标记,是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符号,具有相对稳定性、严肃性。公民变更姓名,需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我市公安机关按照依法办理、严格管理、以民为本、高效清廉的原则,全面落实国家关于公民姓名权的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安机关内部规范,一方面积极履行职责,通过严密户籍管理,防止不法分子为了实现逃避打击、冒名顶替等不法目的而变更姓名,确保司法执法和行政管理顺畅有序;另一方面在框架和许可范围内最大限度做到放权赋权,切实保障公民正确行使姓名权。2010年以来,我市公安机关共计为公民办理姓名变更登记2.2万人次,群众评价率、满意率均为100%。
针对您反映的问题,市公安局安排专人进行了调查。一是根据您反映的费先生申请变更儿子姓名一事,经核查山阳公安分局焦东派出所原始户籍档案显示:2008年4月份,公安机关根据费先生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准确将其儿子姓名登记为“费杨”;同年12月4日,根据费先生的申请,为其儿子增加曾用名“费扬”;同年12月26日,再次根据费先生的申请,将其儿子姓名变更为“费扬”。综上,公安机关不存在错误登记、需要等六年后才变更的问题。二是根据您反映的周先生申请变更个人姓名一事,经核查马村公安分局马村派出所原始户籍档案显示:2011年5月18日,公安机关根据周先生的申请,为其办理了姓名变更,姓名从“周炳喜”变更为“周永胜”。综上,公安机关不存在公民姓名不能变更、政策执行存在梗阻的问题。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制定《焦作市公民姓名变更管理办法》”的建议,大部分内容已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中明确,我市公安机关一直在遵照执行;部分内容无明确法律规定支撑或相关法律规定已废止,我市公安机关无权人为设置门槛、附加条件。
您提出的关于“将户籍姓名审批权下放到基层派出所”的建议,涉及刑事责任年龄段公民姓名变更和成年人姓名变更审批权限的下放,目前我省暂无该业务操作的政策支持。
对此您还有什么问题和建议,欢迎工作时间致电市公安局户政部门(电话2282090)进行交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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