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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孟州市人民法院竟然如此草率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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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23 10:23: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冤!!孟州市人民法院竟然如此断案!!!

尊敬的相关领导:
    您们好!本人在实属无奈并无路可走的情况下,向各位领导反映我自己的不公平遭遇,希望相关领导在百忙之中能够耐心看完这封信!谢谢!
    本人:张一方,女,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梦都花苑小区,身份证号码:410883198405160326.
    投诉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下旬,本人意外接到孟州市人民法院传票,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本人在一头雾水的情况下询问法院工作人员,是什么人因为什么事情起诉我。法院工作人员称,是我老公谢晓峰欠别人809000元被起诉,且第一次开庭我没有到场,而我本人根本不知道我被起诉这一情况,我也并没有听谢晓峰提起被起诉的事。我于2017年7月27日带着离婚证到人民法院出席了开庭审理,审判长为人民法院王**。当时开庭过程非常潦草,我与原告李素娥也素未谋过面,王**审判长在开庭过程中,只是例行的询问我见没见过起诉书,我说没有,我也并不知情第一次开庭我是被告一事,王**称当时传票下达给了谢晓峰,整个开庭过程约十几分钟。原告称分了N此借款给谢晓峰,都是在谢晓峰单位进行的借款手续。并未举证以何种方式分了几次借给的谢晓峰。我当庭也提出了质疑,但是王**并未采纳。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孟州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31日很快下达了判决书,判决我与谢晓峰共同承担809000的借款。随后我以一审借款事实不清、怀疑原告李素娥与谢晓峰之间存在虚假诉讼嫌疑并合谋隐瞒我借款之事为由向焦作市人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在等待中院开庭的过程中,我向谢晓峰及李素娥详细询问了他们之间的借款情况。原告李素娥及谢晓峰均称,809000元的借款是利滚利累积款项,本金到底是多少,双方均记不清楚了。且当时谢晓峰在原告李素娥处所借款项全部借给了案外第三人马志国,用于马志国当时在济源投资煤炭生意所用。后来煤炭生意倒闭,马志国也因为重伤害进了监狱。而在马志国出狱之后,原告李素娥和谢晓峰也多次向马志国催要过欠款。并且原告李素娥告诉我,一直不让我知道这些钱是因为谢晓峰不让说,她也不想造成我们夫妻之间矛盾才替谢晓峰隐瞒借款之事。之所以连带起诉我,是因为谢晓峰已无力偿还这些钱。而原告李素娥连带起诉我之意在于我名下有房产。(我与谢晓峰2012年结婚,2010年娘家陪嫁房产一套,装修及家具一应俱全)以上事实均有李素娥和谢晓峰谈话录音所证。在中院开庭过程中,我向中院提交了我与李素娥、谢晓峰以及马治国的录音证据共计三段,三段录音清楚的证实了1、谢晓峰向李素娥所借款项,李素娥、谢晓峰、马治国三方均认可是用于马治国投资煤炭生意所用。2、李素娥亲口承认替谢晓峰向我隐瞒借款之事,且谢晓峰所借款项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3、李素娥及谢晓峰曾多次一起向马治国催要借款的事实。4、谢晓峰、李素娥借款双方当事人均无法说清楚欠款自何时所借,款项具体数额为多少,双方当事人只是声称809000元为利滚利债务。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8日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当庭李素娥举证不出809000元的借款事实依据,且谢晓峰称并未向李素娥借了那么多,借款大概有50万左右。且谢晓峰称与李素娥之间809000元的借条是当时李素娥因为外人向其要帐时是形势所迫,但又无力偿还对方,就辩称钱都在谢晓峰处,于是李素娥自己写了一张809000元的借条让谢晓峰签字帮忙搪塞一下,谢晓峰称因为之前李素娥帮过他忙,出于人情才签了字。因李素娥及谢晓峰双方之间借款事实不清,并且李素娥举证不出809000元借款事实依据,中级人民法院宣布休庭。于2017年10月13日中院再次开庭审理,李素娥并未出庭,由其代理律师到庭代其应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 1、谢晓峰及李素娥代理律师对我提供的录音证据均称无异议。2、李素娥代理律师当庭出具了谢晓峰向其代理人借款共计97万余元的复印件一张,及谢晓峰已经归还李素娥33万元的还款复印件一张,且李素娥代理律师当庭称谢晓峰欠李素娥共计60余万元。李素娥及谢晓峰双方之间依然无法举证809000元的借款依据!!且李素娥代理律师举证的欠款借条均为李素娥自己所写!
我只是一名普普通通的工薪阶层,月工资仅2000余元,且离婚后,有一四岁儿子要抚养,我与谢晓峰结婚时,男方仅仅给了三万块钱用于结婚所用,我什么都不图,只想安安稳稳的带着儿子过日子,我与谢晓峰婚姻存续期间,没有任何共同财产,工资独立。谢晓峰并未购置任何家用!现在,我正在焦急的等待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公正公平审理!国家对于民事借贷纠纷案件有明确严肃的规定,超过100000元以上巨额债务的,必须要查清楚债务存在的事实依据,不能草率断案!更何况是809000元如此巨额债务!!在原告李素娥及被上诉人谢晓峰双方都举证不清借款事实的情况下,孟州市人民法院依然能够判为夫妻共同债务,并且判定809000元为本金,并保护每个月2分利息,这就代表,每个月光利息都要16000元。试问,作为一个普通工薪阶层,后半生该如何生活?该如何赡养老人抚养年幼的孩子??孟州市人民法院如此草率断案,我更有理由怀疑原告与法官之间究竟是何种关系!!更让人匪夷所思的是,同样如出一辙的另外一起案件,当事人马艳红、李艳芬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同期被孟州市法院判定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孟州市人民法院法官视法律为儿戏,如此草率对待如出一辙的同期同样案件,判决书结果却完全相反!请问,公道何在??老百姓头上还有青天白日吗???希望大家能够帮帮我,也恳请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够还我一个公道!!

张一方
                           2017年10月19日



发表于 2017-10-26 10:33:19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的案件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中,建议你等待二审判决结果,相信法院会给你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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