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 会 保 险

城市低保
焦作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办理程序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条件
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居民,无论在本市何地居住,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四城区150元、县市117元)的,均有从居住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员。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所有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含继承、接受赠与、遗属补助费、偶然所得等)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办程序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由户主通过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居民户口本、身份证、收养证、婚姻证书、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以及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由户主在居住地申请,户籍所在地出具户籍证明。
社区接到居民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张榜公布,征求群众意见,经初审合格后,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查审核审批表》,经办人签署书面意见后报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
街道办事处(乡镇)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经办人签署书面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将所有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自接收到街道办事处(乡镇)报送的有关材料和审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在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调查核实中,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理期限
审核审批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30天内办理结束。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
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方式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月发放。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户口簿或户主身份证,按期到指定地点或银行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承办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内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焦作市民政局城市低保科
办公地址:焦作市人民大道市政大厦910房间
办公电话:3569172 

农村低保
农村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规定

一、所需条件:凡本市农村居民以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办理程序及有关材料:
农村居民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家庭人员收入情况,并提供户口簿或身份证、收养证及其他相关证件;对于特殊困难的家庭由村民委员会提名。
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由户主向居住地提出申请,并提供户籍所在地出具的相关证明。
(二) 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组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确定初审名单并在村务公开栏内公示7天,无异议后填写《焦作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一式三份,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 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四) 县(市、区)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做出书面决定,确定发放数额。对予以批准的人员及发放数额,由申请人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向村民公示7天,无异议后给申请人发放《焦作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予批准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并说明理由;由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 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凡户籍地发生变动的,应持户口簿及时到管理审批机关办理转移手续,迁出地发给当月或当季最低生活保障金。

《河南省老年人优待证》办理工作程序
一、条件及程序
1、60—69周岁可办理绿证,70岁以上可办理红证。
2、办证程序
(1)办证人申请,准备照片(一村彩色免冠)2张、本人户口本、身份证;
(2)按居住地交所辖办事处受理、各乡镇办事处交各县市区老领办受理;
(3)市老龄委办公室审核发号(不合格的说明原因);
(4)行政事项审批科受理发证并加盖钢印;
(5)发证;
二、收费标准
每本收取工本费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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