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有哪些基本原则?

⑴坚持按照党章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处理信访举报及申诉问题;

⑵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重调查研究,重证据。处理检举、控告、申诉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⑶维护当事人特别是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及申诉人的民主权利。

⑷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办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⑸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2、纪检监察机关如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⑴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列入密件管理。

⑵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

⑶接受举报人举报或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当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⑷宣传报道和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

3、对打击报复举报人应进行如何处理?

打击报复举报,控告人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分别不同的情况予以处理:

(一)对于正在实施的打击报复行为,纪检检察机关应在职权范围内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并予以处理,或者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二)检举,控告人因被打击报复而受到错误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予以纠正。

(三)检举,控告人因被打击报复而造成人身伤害及名誉损害,财产损失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在职权范围内负责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4、怎样理解“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

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检举控告、申诉问题,是控告申诉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分级负责,是指对于检举、控告和申诉问题,根据干部职务和党组织级别,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处理,层层负责。分工归口是指对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以外的来信来访,根据来信来访人所属地区或信访举报问题性质,及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归口办理。

5、检举、控告、申诉人的权利有哪些?应履行哪些义务?

⑴对党员、党组织或对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章、党纪或政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⑵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纪检监察机关所作出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
⑶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⑷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⑸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它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⑹检举、控告、申诉人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义务:
⑴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
⑵检举、控告、申诉人必须遵守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如有违犯,必须接受教育、劝告、直至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
⑶检举、控告、申诉人必须接受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与党纪、政纪和有关规章制度及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要求。

6、什么是申诉?

党员或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检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向纪律检查机关或其他党组织申诉理由,请求复议、复查的行为。


7、检举与控告有什么不同?
检举是非受害人向党组织、纪检机关反映党员或党组织违法乱纪或不正之风问题的行为。控告是受害人向党组织、纪检机关反映党员或党组织违法乱纪或不正之风问题的行为。

8、纪检监察机关如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⑴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列入密件管理。
⑵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
⑶接受举报人举报或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当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⑷宣传报道和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不公开举报人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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