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
调整2020年度市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等工作的通知
2020年01月03日 来源:焦作市公积金中心

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办法》(焦公积金委〔2010〕2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20年1月起核定2020年度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开展信息核查及开办单位版网上服务大厅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调整工作

(一)市财政统发工资的行政单位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请于2020年1月20日前带U盘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综合服务大厅拷贝本单位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按照市财政预算执行局计算的工资基数(2019年度月平均工资含年终奖),认真核对并填写《焦作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二)市财政统发工资的实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

请于2020年1月20日前带U盘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综合服务大厅拷贝本单位基础数据,按照2019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单位填写《焦作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并提供职工工资表和2019年经财政局批复的年初预算明细表。

2019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市财政统发工资与30%奖励性绩效工资之和,30%奖励性绩效工资基数以职工本人工资结构为计算依据,单位须按月汇缴30%奖励性绩效工资的个人部分住房公积金,与财政统发部分住房公积金匹配后统一做汇缴业务。

(三)市财政未统发工资的事业单位

请于2020年1月20日前带U盘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综合服务大厅拷贝本单位基础数据,按照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填写《焦作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二、缴存单位、缴存个人信息核查工作

(一)单位信息核查。对本单位的基本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如有更改,填写《焦作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申请表》,并提供有关材料的原件及加盖单位行政公章的复印件。

(二)个人信息核查。对缴存个人的信息进行认真核对,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如有信息错误,填写《焦作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三、市财政未统发工资的事业单位开办网上服务大厅工作

已办理单位版UKEY的市财政未统发工资的事业单位,可以在网上服务大厅办理住房公积金核定、汇缴、基数调整、信息变更等归集业务。还未办理单位版UKEY的单位需填写《单位数字证书申请表》和《信息采集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正反双面)一份加盖公章报送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综合服务大厅申请办理单位版UKEY。

四、具体要求

(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每年1月份调整一次。

(二)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按12%执行。

(三)缴存基数不得超过焦作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2018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4863元/月)的3倍为14589元,月缴存额上限为3502元,月缴存基数下限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市区2018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为1900元,月缴存额下限为456元。

(四)各单位认真填写《焦作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附EXCEL电子文档)加盖单位行政印章或业务主管部门印章,单位和个人缴存信息有误的填报《焦作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申请表》和《焦作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请于2020年2月底前报送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综合服务大厅。

(五)市财政统发工资的实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申报的职工缴存基数包含30%奖励性绩效工资部分,不再另外以补缴形式缴存。如单位有人员增减变化的,单位须在每月15日之前报送《焦作市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办理核定业务,每月20日之前汇缴30%奖励性绩效工资的个人部分住房公积金。

(六)还未办理单位版UKEY的市财政未统发工资的事业单位于2020年2月底之前完成申请材料的报送。UKEY制作完成后,另行通知各单位领取。市财政统发工资的行政事业单位暂不开办网上服务大厅工作。

(七)相关表格可登陆焦作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网站http://www.jzgjj.gov.cn进行下载。

 

(联系电话:12329、3388329、3388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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