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情况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 电子版 |
填报须知 |
1 |
企业裁员方案 |
原件:1 复印件:0 |
纸质 |
企业裁员方案中应包括企业裁员的原因、职工总人数、拟裁减的人员人数和名单等情况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
2 |
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的会议记录及参会人员签名 |
原件:1 复印件:1 |
纸质 |
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 |
四、承诺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五、收费信息
不收费
六、咨询电话
0391-3568432,0391-2118930
七、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4:30-17:30。
八、办理地址
焦作市政务服务大厅(西厅)一楼综合受理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