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话版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22-12-01 16:21 信息来源: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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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白话版”办事指南


华侨回国定居申请审核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办理回国定居申请的华侨。

二、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第十三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二)《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第六条 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受理华侨回国定居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于受理申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同级公安机关的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同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的征询函后,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同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受理申请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
    第七条 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收到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批。
华侨回国定居申请数量较多的省、自治区,可以由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批华侨回国定居申请。
    第八条 省级或者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收到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可以请同级公安机关协助核查华侨出入境记录信息和出入境证件签发信息及其他情况。省级或者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同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的核查函后,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书面回复同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
    第九条 省级或者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收到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批。批准华侨回国定居的,应当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不予批准的,除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外,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协助核查的时间,不计入十五个工作日内

三、申请条件

(一)华侨来我省定居,拟定居地为原户籍注销地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华侨本人自申请之日起前1年内在国内连续住满60天或累计住满90天;

2、华侨本人在我省内有自有住房、租住房或者其直系亲属、其他亲属在拟定居地有自有住房并自愿提供其长期居住的;

3、有稳定生活保障,即具有以下之一的生活来源:

a)本人受聘国内企事业单位或者自主创业,以所在地每月最低工资收入为标准,有受理申请后5年内较稳定的每月不低于该标准的个人收入;

b)本人在国内有退休金、养老金领取;

c)以受理机关所在地每月最低生活保障金数额为标准,本人有相当于10年以上存款;

d)本人国内亲属承诺愿意承担抚养或赡养义务

(二)华侨来我省定居,拟定居地为非原户籍注销地的,除了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拟定居地为华侨本人配偶、直系亲属、同胞兄弟姐妹户籍地或华侨本人祖籍地的;

2、原注销户籍为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集体户籍,拟定居地为我省入学前常驻户籍所在地的;

3、在我省直接投资合计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科技领域;

5、在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取得正式编制的;

6、在我省企事业单位工作签订有劳动合同的;

7、其他符合在我省定居政策的。

(三)华侨本人被列入我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不受上述条件限制,可以直接向工作单位所在地城市或省会城市申请定居。

四、申材料

申请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版

特定要求

1

华侨来豫定居申请表

原件

3

纸质

本表以自愿为原则,内容填写准确,反映真实信息

2

近期2寸免冠照片

原件

4

纸质

3

华侨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

需查验原件

4

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

原件

1

纸质

手写签名,按指纹,见证人(侨务机构工作人员)签名

5

个人出入境记录详情单

原件

1

纸质

反映真实信息

6

合法稳定住所材料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

华侨本人在我省内有自有住房、租住房或者其直系亲属、其他亲属在拟定居地有自有住房并自愿提供其长期居住的自有住房房产证或长期租赁合同

7

稳定生活保障材料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

有稳定生活保障,即具有以下之一的生活来源: 1)本人受聘国内企事业单位或者自主创业,以所在地每月最低工资收入为标准,有受理申请后5年内较稳定的每月不低于该标准的个人收入;2)本人在国内有退休金、养老金领取;3)以受理机关所在地每月最低生活保障金数额为标准,本人有相当于10年以上存款;4)本人国内亲属承诺愿意承担抚养或赡养义务

8

驻外使领馆认证书或公证书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

内容反映真实信息,材料为外文的应翻译成中文

9

营业执照(非必要)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

在我省投资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

10

工作证明(非必要)

原件

1

纸质

内容真实,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11

拟定居行政村村委会同意接受为村民的个人承诺书或商调函(非必要)

原件

1

纸质

拟定居地在农村的,提交此项,内容真实,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五、办理流程

(一)受理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送至分管责任领导。

2.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现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3. 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决定

作出准许决定的送至河南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六、咨询电话

电话咨询:0391-3568358

七、办理地址

焦作市解放区(县)王储街道人民路889号焦作市政务服务大厅(西厅)一楼

《华侨回国定居证》换发、补发申请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华侨回国定居证》在有效期内损毁或者遗失的华侨

二、设立依据

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第十二条 《华侨回国定居证》在有效期内损毁或者遗失的,华侨本人可以向原受理申请的机关提出换发、补发申请。省级或者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并按照第十条的规定送达申请人。

、申请条件

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第十二条 《华侨回国定居证》在有效期内损毁或者遗失的,华侨本人可以向原受理申请的机关提出换发、补发申请。省级或者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并按照第十条的规定送达申请人。

四、申材料

申请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版

特定要求

1

华侨来豫定居申请表

原件

3

纸质

本表以自愿为原则,内容填写准确,反映真实信息

2

华侨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

需查验原件

五、办理流程

(一)受理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送至分管责任领导。

2.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现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3. 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决定

作出准许决定的送至河南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六、咨询电话

电话咨询:0391-3568358

七、办理地址

焦作市解放区(县)王储街道人民路889号焦作市政务服务大厅(西厅)一楼



归侨身份申请审核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符合归侨身份条件的自然人。

二、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0号)第二条 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

(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2005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受理,省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审核,省人民政府侨务工作机构认定。对符合归侨、侨眷身份条件的,由省人民政府侨务工作机构发给《归侨侨眷证》

、申请条件

(一)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 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 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 视为华侨。 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 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1、“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2、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的, 视为归侨。

四、申材料

申请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版

特定要求

1

归侨身份认定个人申请

原件

1

纸质

说明本人的相关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公民身份证号码、出国定居前户口所在地、原侨居国家、取得住在国居留资格的时间等

2

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

原件

1

纸质

手写签名,按指纹,见证人(侨务机构工作人员)签名

3

个人出入境记录详情单

原件

1

纸质

反映真实信息

4

华侨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

需查验原件

5

驻外使领馆认证书或公证书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

内容反映真实信息,材料为外文的应翻译成中文

6

近期2寸免冠照片

原件

4

纸质

7

个人诚信声明书

原件

1

纸质

手写签名,按指纹

8

河南省归国华侨身份认定审批表

原件

3

纸质

五、办理流程

(一)受理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送至分管责任领导。

2.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现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3. 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决定

作出准许决定的送至河南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六、咨询电话

电话咨询:0391-3568358

七、办理地址

焦作市解放区(县)王储街道人民路889号焦作市政务服务大厅(西厅)一


侨眷身份申请审核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符合侨眷身份条件的自然人。

二、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0号)第二条 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

(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2005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受理,省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审核,省人民政府侨务工作机构认定。对符合归侨、侨眷身份条件的,由省人民政府侨务工作机构发给《归侨侨眷证》

、申请条件

(一)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 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 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 视为华侨。 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 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1、“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2、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的, 视为归侨。

(三)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1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2外籍华人中国境内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视为侨眷。

四、申材料

申请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版

特定要求

1

侨眷身份认定个人申请

原件

1

纸质

说明本人的相关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工作单位等关系人相关信息:包括归侨回国定居时间、户口所在地、与本人关系等;华侨(华人)年龄、职业、定居地、取得住在国居留资格的时间、常用联系方式、与本人关系等请根据有无永居证填写提交对应的个人申请

2

关系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

是归侨的,提交归侨证原件;是华侨(华人)的,提交华侨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其住在国居留资格证原件,若提交住在国居住资格证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交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证明华侨(华人)身份的公证书(认证书);材料为外文的应翻译成中文

3

关系人出入境记录详情单

原件

1

纸质

关系人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提供2年内不少于18个月出入境记录信息;关系人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五年)的合法居留资格,提供5年内不少于30个月出入境记录信息

4

个人诚信声明书

原件

1

纸质

手写签名,按指纹

5

与归侨、华侨(华人)之间有亲属关系的证件或材料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

户口本结婚证出生证经公证机构公证的五年以上抚养关系协议书其它能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需查验原件

6

近期2寸免冠照片

原件

4

纸质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

需查验原件

、办理流程

(一)受理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送至分管责任领导。

2.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现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3. 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决定

作出准许决定的送至河南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六、咨询电话

电话咨询:0391-3568358

七、办理地址

焦作市解放区(县)王储街道人民路889号焦作市政务服务大厅(西厅)


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考生身份申请审核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符合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考生身份条件的自然人。

二、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18号)第二条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归侨、侨眷就业给予照顾,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升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2005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 归侨、侨眷考生报考非义务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考试分数给予增加十分照顾。教育部门应当将照顾对象情况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华侨子女就读经常居住地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条 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并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侨眷,其子女升学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申请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18号)第二条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归侨、侨眷就业给予照顾,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升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2005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 归侨、侨眷考生报考非义务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考试分数给予增加十分照顾。教育部门应当将照顾对象情况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华侨子女就读经常居住地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条 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并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侨眷,其子女升学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四、申材料

申请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版

特定要求

1

考生本人的归侨证(侨眷证)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

需查验原件

2

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

需查验原件

3

学生证或个人就学情况说明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

学生证需查验原件,个人就学情况说明手写签名,按指纹

4

个人诚信声明书

原件

1

纸质

手写签名,按指纹

5

焦作市归侨侨眷考生身份认证审批表

原件

1

纸质

五、办理流程

(一)受理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送至分管责任领导。

2.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现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3. 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决定

作出准许决定的送至河南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六、咨询电话

电话咨询:0391-3568358

七、办理地址

焦作市解放区(县)王储街道人民路889号焦作市政务服务大厅(西厅)一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