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焦作市贫困重度精神残疾人
集中医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5-12 11:05 信息来源:焦作市扶贫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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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脱领办〔2019〕9号


各县(市)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市残联拟定的《焦作市贫困重度精神残疾人集中医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5月6日

 

焦作市贫困重度精神残疾人集中医养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焦作市委办公室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贫困兜底线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焦办〔2019〕16号),切实做好全市贫困精神残疾人集中医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

在沁阳市、孟州市、温县、博爱县、武陟县、修武县、中站区、马村区全面实施。

二、医养对象

参照《指导意见》中对贫困兜底线保障对象的要求,贫困重度精神残疾人集中医养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持证的一、二级精神残疾人或易肇事肇祸精神残疾人(易肇事肇祸残疾人根据平安办提供的名单进行识别);

3、本人及家属自愿;

4、接受贫困精神残疾人集中医养有关规定,与医养中心签订医养协议的人员。

三、医养机构

鉴于精神残疾人的特殊性,依托焦作市第四人民医院、焦作市精神病院、孟州华康精神病医院、沁阳市精神病医院、温县人民医院一分院、武陟县精神病医院6家单位建设贫困重度精神残疾人集中医养机构。

为便于管理和资金的拨付,依照就近医养的原则,孟州华康精神病医院、沁阳市精神病医院、温县人民医院一分院、武陟县精神病医院分别承担本辖区贫困重度精神残疾人集中医养工作;焦作市第四人民医院承担博爱县、中站区贫困重度精神残疾人集中医养工作;焦作市精神病院承担修武县、马村区贫困重度精神残疾人集中医养工作。

四、资金保障

贫困重度精神残疾人集中医养费用由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与相应的精神残疾人医养机构商定。所需资金先从残联“阳光家园”项目资金和市平安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奖监护”资金解决,不足部分由各县(市)区负责解决。

五、对象认定

1、各县(市)要将贫困重度精神残疾人识别认定统一纳入贫困兜底线保障对象的识别认定工作。识别认定后,相关信息要及时上报市残联和市扶贫办。

2、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指导意见》要求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和时间节点进行贫困重度精神残疾人的筛查工作。

3、各县(市)区要对上年度集中托养的贫困精神残疾人进行统一认定。符合条件的继续接受集中医养服务;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再进行集中医养,各地残联负责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六、明确分工

1、县级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负责本地区集中医养机构规划编制、基础建设、政策机制建立、日常运营管理、各种经费保障、工作推进落实等工作。

2、市残联负责贫困精神残疾人集中医养工作的统筹协调,负责入住人员残疾人证核查。

3、市扶贫办协助市残联做好该实施方案的落实工作,指导各县(市)区扶贫部门做好医养对象的识别认定工作。

4、市平安办负责提供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名单及“有奖监护”资金的拨付工作,享受集中医养的精神残疾人不再领取监护人“有奖监护”资金。

5、市财政局负责做好“阳光家园”项目资金、“重症精神病患者肇事肇祸以奖代补”资金下达工作。

6、市卫健委负责做好医养中心日常医疗服务保障等工作。

七、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严密组织、扎实工作,把贫困重度精神残疾人集中医养工作纳入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内容,建立长效运行机制。

(二)加强管理。各级各部门要主动担当、主动作为,建立相对稳定的资金支持渠道;要规范各项管理机制,提升管理水平;要积极宣传,通过多渠道、多方式解决医养资金保障问题。

(三)强化督导。完善管理监督机制,强化责任追究。对于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要及时表扬、宣传推广;对于工作推进不力、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采取通报批评、工作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