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小微
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加快我市融资担保行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0〕29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一)做大做强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焦作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发挥龙头引领作用,通过争取省级再担保机构股权资金、财政注资、市投资集团增资、整合现有担保机构等方式组建焦作融资担保集团公司,择优对各县(市、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股权投资,或建立担保合作关系,加快构建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金融工作局、投资集团公司,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二)加快县域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出资新设或扩股、入股省市两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引入政府性融资担保服务等方式对现有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资扩股,力争2022年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达到2亿元以上;抢抓金融政策机遇,加入全省再担保体系,推动乡村振兴和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三)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落实国有金融资本财政出资人管理职责,实现由“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不干预具体担保业务。理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管理体制机制,实行政企分开,探索完善政府授权的董事会管理下的职业经理人制度,坚持市场化管理,加强内控建设,提升经营管理能力。(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二、坚持做好主责主业
(四)聚焦支小支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坚守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主责主业,严格控制限制资金运作规模和风险,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逐步压缩大中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支持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确保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达到80%以上,融资担保业务量放大倍数达到全省平均水平。(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五)推动降低担保费率。坚持“以支定收、保本运行”的原则,合理确定担保费率,通过降低服务成本、争取合作银行让利等途径,切实调降担保费率,力争在2022年年底前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其中,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降至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降至不超过1.5%。(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六)创新担保业务模式。
1. “三农”业务模式。对乡村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项目开辟绿色业务通道,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建立统一客户调查、快速批量审批业务模式,服务农村致富带头人、种植大户、新型农民、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财政补贴支持的农业项目。
2. 小微、“双创”企业业务模式。重点支持发展前景好的小微企业、“双创”企业融资,对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贷款担保,降低门槛,取消反担保;对50万元(不含50万元)至300万元(含300万元)的贷款担保,创新反担保方式,降低反担保要求。
3.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业务模式。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由市科技局推荐,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统一调查,对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贷款担保,取消反担保措施;对100万元(不含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贷款担保,实物资产反担保不高于担保额的30%,将发明专利、高精尖设备纳入反担保抵押范围。(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农业农村局、人行焦作市中心支行、焦作银保监分局、投资集团公司)
三、构建可持续的银担合作机制
(七)建立银担合作机制。加强银担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勤勉尽职原则,落实贷前审查和贷中贷后管理责任,强化担保贷款风险识别与防控,合理分担风险,明确代偿追偿责任。银担双方主动对接,简化审批流程,探索开展并行审批,建立贷款全流程限时制度,提高贷款风险容忍度。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开展新型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提高信用与保证类担保占比,全面提升担保服务质量效率。(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八)明确风险分担责任。推动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省再担保机构三方2︰4︰4的风险分担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不低于贷款余额20%的风险责任;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先代偿、后分险”原则,承担40%的风险责任;省再担保机构对开展再担保合作的融资担保机构提供40%的风险补偿(含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银行由融资担保机构自主选择。(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四、强化政策激励
(九)建立资本金补充机制。统筹整合现有财政资金或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建立与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考核情况挂钩的资本金动态补充机制,积极履行出资人职责,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用于持续增加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实力。(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十)完善代偿补偿机制。在焦作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基础上,鼓励各县(市、区)政府设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较高、在保余额及户数增长较快、代偿率控制在合理区间的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补偿。提升焦作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规模,积极争取国家、省融资担保基金参与,明确补偿范围,风险补偿资金适用于与市智慧金服平台合作、通过市智慧金服平台向在本市范围内小微企业提供的单户总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担保业务,按照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及操作细则规定比例,对融资担保机构给予相应比例的代偿风险补偿。(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金融工作局、智慧金服公司,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十一)完善业务奖补机制。继续做好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奖补政策的落实工作,对于能够切实让利于小微企业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以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平均盈亏平衡点为基准,重点对当年新增业务采取以奖代补、贴息等政策予以适当补偿。(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十二)发挥智慧金服平台功能。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全面加强同市智慧金融服务平台合作,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征信服务,实现担保业务服务线上化,开发适合“首贷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应收账款融资、中长期研发融资等的担保产品。通过市智慧金融服务平台,加强银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联系,双向推送有融资需求的小微企业和 “三农”主体名单,实现融资信息的互联互通和惠企支持政策的宣贯落实。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通过智慧金融服务平台依法查询被担保人信息,提高事前风险识别防范能力,为担保决策提供大数据支持。(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智慧金服公司、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十三)落实扶持政策。各级各相关单位在职责范围内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业务,维护合法权益,要落实国家、省有关融资担保机构增值税减免、专项补贴、代偿损失及准备金税前扣除等扶持政策,参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予以核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税务局)
(十四)加强融资担保债权保护。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保障担保人承担借款合同的担保责任而取得的追偿权,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代偿、追偿案件诉讼和执行工作,将金融纠纷调解机制纳入到代偿追偿程序中,有效助力事后风险化解。开辟绿色通道,对涉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诉讼和执行案件快保全、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切实提高涉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代偿、追偿案件的诉讼和执行效率。积极帮助融资担保机构处置抵债资产,为其债权保护和追偿提供必要协助。(责任单位:市中级法院、司法局、投资集团公司、智慧金服公司)
五、加强考核监管
(十五)实施绩效考核。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施绩效考核评价,结合融资担保高风险、低收益行业特点,弱化利润定量考核指标,降低或取消盈利考核要求,强化担保业务放大倍数、政策性担保规模及覆盖面、风险控制、服务效率等定性考核指标,合理确定担保费率和担保代偿率,对符合条件的担保代偿业务原则上免予追责。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加强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将合作情况纳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评价内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金融工作局、焦作银保监分局、人行焦作市中心支行、投资集团公司,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十六)加强内部风险防控。强化全面风险管理,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和“区别对待、扶优限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以客户为中心、以政策为导向、以市场为引领、以全面风险管理为主线,风险防控有保障、合规高效运行的组织架构。建立保前调查、保时审查、保后检查等内部风险静态管控机制和风险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纠正的动态管控机制。(责任单位: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十七)落实属地责任。健全市政府统一领导、各县(市、区)具体负责、相关单位协同配合、快速反应的风险防控处置机制。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履行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和出资人责任,应按照“监管力量与机构准入相适应”原则,加强人、财、物等监管资源配备。坚持规范和发展并重,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202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