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
《焦作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
(焦政〔2023〕4号)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3-20 15:35 信息来源: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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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6日,焦作市人民政府印发了《焦作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焦政〔2023〕4号),以下简称《命名办法》),文件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0年6月,省民宗委出台的《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中要求:“各省辖市可参照此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的相关规定”。

2021年8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讲话中强调,要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着力深化内涵、丰富形式、创新方法。2021年11月4日,省委书记楼阳生在省委民族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推动民族工作社会化、法治化、人文化、数字化。2022年8月12日,市委书记葛巧红在市委民族工作会议上指出“结合新形势新要求,全面修订和细化“七进”创建类型测评指标体系,提升创建工作水平。

2022年12月30日,河南省评比达标表彰协调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全省示范创建活动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豫评组办〔2022〕13号)文件要求,申报创建活动时要提供创建示范管理办法和考评指标体系,市、县级党委和政府开展的项目需是同级党委和政府印发的文件。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民族工作会议关于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新要求,全面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提升工作水平,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参照国家、省及相关市经验做法,结合焦作实际,出台《命名办法》。

二、《命名办法》的主要内容

《命名办法》共19条,明确了命名的范围、责任主体、原则、流程、管理等,具体从以下7个方面进行明确和规定:

1.第一条对《命名办法》的目的、依据进行明确;

2.第二条对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对象范围进行明确;

3.第三至第八条对申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责任主体、原则、程序进行明确;

4.第九条对不能命名的“负面清单”进行明确;

5.第十条对示范区示范单位评审命名流程进行明确;

6.第十一至十七条对示范区示范单位管理要求进行明确;

7.第十八至十九条对《命名办法》参照单位、实施时间进行明确。

附件《焦作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测评指标》的制定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突出主题主线。体现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鲜明特征,紧紧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主题,贯穿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引导示范区示范单位发挥好带动引领作用。

2.量化考核内容。用具体措施和基本数据来评价创建工作实效,把创建工作的目标、任务、措施分类细化量化。特别是新加入了各族群众对创建工作的满意度指标,进一步推动将创建工作的成效体现在各族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上来。

3.强化基层基础。按照抓基层、强基础的要求,示范区示范单位要有一定的创建工作覆盖面,确保创建工作重心下沉、提质扩面。同时鼓励多元主体参与,探索共建联创、全员创建等,使规定动作到位,自选动作出彩。

三、《命名办法》出台的意义

1.奠定创建工作规范化基础。《命名办法》的实施,规范了申报、命名程序,体现分级联创、分级创建的要求,申报上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需已被命名下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且符合国家级测评指标要求;对县(市、区)的评审要求和程序有别于其他单位和组织,对于推动创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精准化奠定了基础。

2.理顺模范和示范的关系。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是我国功勋荣誉表彰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是示范中的先进。示范的创建和命名是做好模范推荐的基础,是模范的源头活水,起着蓄水池和后备军的作用。按照《命名办法》获命名的示范区示范单位将优先推荐为模范。

3.加强创建工作动态管理。针对部分地方“牌子到手、创建到头”的现象,借鉴文明城市评选方式,《命名办法》规定示范区示范单位的有效期限为5年,期满后需重新申报,以此激励基层持续深化创建的热情。

4.夯实机制制度保障。为避免“重命名、轻管理”现象,通过《命名办法》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加强命名后的管理工作,建立回访抽查制度、互观互检制度、撤销命名制度,通过监督检查等形式“回头看”,对于巩固和提升示范区示范单位的创建工作水平提供了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