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河排污口定义
入河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是指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是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
二、入河排污口类型
入河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4个大类。其中:
工业排污口细分为工业企业排污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工业企业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雨洪排口4个小类;农业排口细分为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和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2个小类;其他排口细分为大中型灌区排口、港口码头排污口、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入河入海沟渠等8个小类。
根据省级工作方案,原则上一个排污单位(企业)只保留一个排污口,对于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排污口的,应告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
三、工作范围期限
实施范围为:黄河、沁河、蟒河、新蟒河、丹河、济河、滩区涝河、大沙河、共产主义渠、人民胜利渠。
2023年底前,完成全市主要河流排污口排查、80%溯源和30%以上整治任务。2024年底前,完成70%整治。到2025年,基本完成全市主要河流入河排污口整治任务,建成科学、高效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体系。
四、工作任务
分为开展排查溯源、实施分类整治、严格监管等3项。
一是开展排查溯源。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排查摸清全市各类排污口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等信息,按照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对排查出的排污口统一分类命名编码,并根据监测溯源结果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
二是实施分类整治。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以截污治污为重点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加强工业、农业和生活污水治理。
三是严格监管。从规范设置审批、加强日常监督与执法监管、加强信息备案与共享等3个方面强化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