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纠风办《关于全面实行纠风专项治理工作责任制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 望认真贯彻落实。
二OOO年五月二十二日
关于全面实行纠风专项治理工作责任制的意见
为进一步搞好廉政建设和反腐纠风工作, 不断优化我市经济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 省有关规定和要求, 现就在全市实行纠风专项治理工作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明确重点部门职责,加强监督检查,狠抓任务落实, 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通过全面实行纠风专项治理工作责任制,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全面落实,推动纠风工作的开展。
二、明确纠风专项治理牵头部门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 结合我市实际,2000年我市纠风专项治理任务由下列部门牵头负责:
(一)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工作,由市卫生局、市医药管理局、市物价局牵头,市工商局、市公安局配合。
(二)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由市农委牵头。
(三)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由市经贸委牵头。
(四)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 实行会计委派制和实行政府采购的工作,由市财政局牵头。
(五)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由市公安局、 市交通局牵头,市建委、市林业局、市工商局等部门配合。
(六)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由市教委牵头。
(七)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由市政府纠风办组织, 市文化局、市广播电视局、市电信局及移动通信公司、 国信寻呼公司牵头做好本系统的行风评议工作。
根据纠风专项治理各个时期有不同的工作侧重,今后,每年国家和省的纠风专项治理任务下达后, 市政府将以专项会议和目标责任制的形式, 明确年度纠风专项治理责任牵头部门。
三、纠风专项治理牵头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上级政府关于纠风工作的部署和要求, 结合实际,制定纠风工作计划,分解下达责任目标, 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强化配套措施,规范运行机制。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地、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纠风工作制度, 并督促落实。
(三)加强监督检查,解决实际问题。加强检查指导,对工作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发现和纠正, 并及时制定防范措施。
(四)认真查处有关不正之风的违法违纪案件。 对市委、 市政府及上级监察机关和纠风部门批办的信访件和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组织力量及时查结。
(五)坚持标本兼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不正之风。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 研究制定出标本兼治的措施和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纠风专项治理牵头部门的权力
(一)检查指导权。根据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对全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具有经常性的检查、指导的权力。
(二)督查建议权。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可提出督查建议和限期整改建议,有关单位无正当理由的, 应予执行。
(三)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建议权。 对有关单位发生的不正之风问题,或对督查建议行动迟缓、查处不力、 效果不明显的,可提出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的建议, 由纠风办或有关部门予以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
(四)调查权和调查处理建议权。 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以及发现的案件线索应予以调查, 对涉及需要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的问题, 严格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
(五)考核结果确认权。 将纠风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并依据考核结果确定等级, 对受到督查、诫勉、通报批评、调查处理的单位, 要在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中酌情扣分。
五、责任追究
(一)按照市委、 市政府《关于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办法(试行)》和《关于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工作制度的办法》的规定, 对在反腐纠风工作中责任不落实,不正之风问题频发的地方和单位, 将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二)各纠风专项治理牵头部门由于工作不力, 被上级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损害和影响了我市形象的, 除追究当事人、主管单位的责任外,还要追究牵头部门的责任。
(三)有关单位对下属单位不正之风督促检查和处理不力,致使屡纠屡犯, 除追究当事人和发生问题的单位领导责任外,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同时也要承担责任。
六、保障制度
(一)建立纠风专项治理牵头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定期召开由专项治理牵头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 通报纠风工作情况,协调解决纠风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二)建立纠风工作考核制度。 政府
纠风办负责对纠风专项治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工作。 考核工作每年至少一次, 可以和政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或工作目标考核等结合进行,也可以单 独进行。
(三)建立纠风专项治理工作责任制
报告制度。 纠风专项治理牵头部门每年要向政府及监察机关报送贯彻纠风专项治理工作责任制情况的专题报告。 领导干部个人执行纠风专项治理工作责任制的情况要列入年终述职报告的内容。
焦政办[2000]51号 二OOO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