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关 焦作市人民政府
有效性
标       题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的核定意见的通知》(焦政办[2000]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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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发布时间 2004年0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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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的核定意见

  为了进一步推进依法理财,细化预算编制, 硬化预算约束,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 现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的核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的核定
  公用经费是行政事业单位用于日常办公、 业务活动方面的经常性开支。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 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细分为办公费等七项(原公用经费中的会议费、车辆大修费、设备购置费、 修缮费和专项业务费纳入专项经费管理范畴)。为了合理安排公用经费的支出定额,根据不同的性质、类别、规格、 职责范围及所承担的职能任务,将市直单位分为五种类型:一类单位:市委、 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二类单位:公、检、法机关; 三类单位:市委、市政府综合部委办局;四类单位:市委、 市政府一般委办局;五类单位:事业单位和二级单位。
  1、办公费。标准为:一、二类单位每年500元/ 人;三类单位每年300元/人;四、五类单位每年200元/人。
  2、邮电费。 根据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业务量的大小,参照近年来单位实际支出水平和外地市的定额标准, 暂定标准为:(1)办公电话。一、二类单位每5人一部电话;三、四类单位每10人一部电话;五类事业单位每15 人一部电话,二级单位原则上每单位一部电话。 每部电话年标准为3000元。(2)移动电话。 移动电话话费继续实行“限额报销、超支自负、节约归公”的原则, 不得将移动电话费用发给个人。补贴标准为:市级现职领导干部400元/人、月;县级干部每月按规定安排电话费300元( 经市廉洁自律办公室审批后,方可享受话费补贴)。公、检、 法机关等有关特殊单位,特殊时期的话费开支, 报市廉洁自律办公室特批,由财政追加解决。 (3)发给个人的“住宅电话补助”今年仍列入预算,按焦政办[1994]12 号文件规定,核实享受补助的人数。 补助标准为:在职市级干部及四大班子秘书长100元/人、月;现职县级、副县级干部50元/人、月;正县级以上离退休干部35元/人、月。
  3、公用水电费。标准为:每年300元/人。 综合大院的公用水电费, 由该院负责结算的单位按院内所有单位的编制内实有人数编列, 院内的其他单位不再编列公用水电费部分。
  4、取暖费。(1)公用取暖费是指单位的取暖费用,全年采暖期为100天,取暖费用标准分为集中供热(热电厂提供)、燃煤锅炉、燃气锅炉和煤球四类。 集中供热和燃气锅炉由财政与供热(气)单位结算; 燃煤锅炉费用按吨位计算,年标准为:1吨/2.5万元,2吨/4.5万元,4吨/9万元;燃煤球标准为每年75元/人。供暖范围内含有家属住宅的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不属于本单位的, 按其取暖面积收取成本费用;属于本单位的, 不再发放单位职工的“个人取暖费”。综合大院的公用取暖费,由该院负责结算的单位与财政结算,院内其他单位的取暖费用不再单独安排。(2)个人取暖费的标准为每年30元/人,享受公用取暖的职工不再安排“个人取暖费”。
  5、机动车辆燃修费。根据焦办发[1996]31 号文件精神,结合市直各单位的实际情况,标准为:一、 二类单位标准按1999年单位实有车辆数编列,公、检、 法机关要保证专车专用。2000年新增车辆须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类单位配备1辆领导用车,公务用车按每20名编制配备1辆。 四类单位(正县级)配备1辆领导用车,公务用车按每30名编制配备1辆。五类事业单位原则上每单位配备1辆公务用车。单位离退休干部每20名以上者可配备生活服务车1辆。机动车辆燃修费按财政核编车辆数安排经费, 超编车辆所需经费由单位自行解决。 (1)“机动车辆燃料费”按每部汽车每年行驶3万公里计算,年供给经费标准为7500元/ 辆。(2)“机动车辆维修费”按“三级保修”年标准为 2000元/辆,主要用于车辆日常保养和零修。(3)“公路养路费”根据豫价费字[1996]362号文件规定,半吨(小轿车等)年标准1080元/辆;1吨(10座以下旅行车等)年标准 2160元/辆;1.5吨(10-15座旅行车等)年标准3240元/辆,2吨(15座以上旅行车等)年标准4320元/辆;列报编制内车辆。
  6、差旅费。标准为:一、二类单位每年800元/ 人;三类单位每年500元/人;四、五类单位每年300元/人。
  7、业务招待费。 年标准为单位前六项公用经费总额的2%。
  各单位公用经费按单位编制内实有在职人数核定, 对超编人员财政不供给任何公用经费。 各单位要根据财政部门的核算定额, 结合本单位工作任务和收支计划的安排,做到增收节支,量财办事。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公用经费一律实行“包死定额, 超支不补, 结余留用”办法, 并从2000年起,不再追加任何临时性的公用经费预算。
  二、教委系统各类学校公用经费的核定
  鉴于教委系统各类学校的特殊性, 根据国家教委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按以下办法核定:
  1、大中专院校财政不安排公用经费, 只安排在校学生的粮补等定项补助。
2、中学、职教、特教等公用经费标准单独核定。 学校公用经费的供给范围是2000 年在校的计划内学生实有人数。供给标准是:初中,每年150元/人;高中,每年230元/人;职业教育,每年330元/人;特殊教育,每年600元/人。
  三、离退休干部公用经费的核定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 离退休干部公用经费按每年450元/人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