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焦作市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明白人
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明白人工作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5月23日
焦作市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明白人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消防安全明白人,提升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质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消防安全明白人,是指企事业单位内部具备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期火灾、组织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熟悉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会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全市公众聚集场所、医院、学校、养老院、福利院、日间照料中心、劳动密集型企业(以下统称单位)应当明确单位消防安全明白人,并同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和消防部门报备。
第四条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明白人应当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各级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单位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消防救援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组织民政、商务、卫健、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等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共同做好单位消防安全明白人管理工作。
第六条 单位应当积极调动员工参与消防工作的热情,加强经费保障,建立激励机制,并制定具体的奖惩实施细则。
第二章 人员和工作职责
第七条 单位应当至少明确1名消防安全明白人,并应根据规模大小和实际需要增加消防安全明白人数量。公众聚集场所应根据场所建筑面积配备消防安全明白人。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应至少配备2名消防安全明白人;超过5000平方米的,应至少配备3名消防安全明白人;超过10000平方米的,应至少配备4名消防安全明白人。
医院应根据等级划分配备消防安全明白人。一级甲等医院应至少配备2名消防安全明白人;二级甲等医院应至少配备3名消防安全明白人;三级甲等医院应至少配备4名消防安全明白人。
学校应根据在校师生人数配备消防安全明白人。师生人数超过1000人的,应至少配备2名消防安全明白人;超过5000人的,应至少配备3名消防安全明白人;超过10000人的,应至少配备4名消防安全明白人。
养老院、福利院、日间照料中心应根据服务对象人数配备消防安全明白人。服务对象人数超过100人的,应至少配备2名消防安全明白人;超过300人的,应至少配备3名消防安全明白人;超过500人的,应至少配备4名消防安全明白人。
劳动密集型企业应根据职工人数配备消防安全明白人。职工人数超过500人的,应至少配备2名消防安全明白人;超过1000人的,应至少配备3名消防安全明白人;超过5000人的,应至少配备4名消防安全明白人。
第八条 消防安全明白人应当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组织实施或协助开展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开展防火巡查,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
(三)负责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四)对动用明火实施严格管理,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要确保施工人员有相应资质,并督促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五)在员工中开展消防知识、消防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单位上级领导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日常防火巡查
第九条 消防安全明白人应当按照规定开展防火巡查。单位应确定巡查的内容、部位和频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劳动密集型企业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2小时一次。
第十条 防火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十一条 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出现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 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十二条 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不能当场改正的,应当及时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
第十三条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章 教育培训和奖惩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明白人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并熟知以下内容:
(一)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
(二)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本单位消防设施。
(四)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明白人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指公众聚集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