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关 焦作市人民政府
有效性
标       题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附加)立项和减免程序的意见的通知》(焦政 [2000]办46号)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时间 2004年0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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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财政局《关于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 附加)立项和减免程序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O年五月十七日

       关于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附加)立项和减免程序的意见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和附加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主要由中央和省级政府授权同级财政和物价部门批准并实施管理。 为建立健全规范科学的非税收入征管体系, 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健康稳定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和减免程序等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收费的立项管理。 拟新增收费项目的单位,要写出申请报市财政和物价部门, 由市财政和市物价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由政府常务会议确定是否设立,并界定收费性质(经营性或行政事业性)。 若根据需要确需设立,需要报省审批的, 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按规定联合行文上报;不宜报省审批的, 以市政府名义对外公布。
  二、规范征管原则。收费项目和标准一经确立,执收单位要做到应收尽收,不准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 不允许随意减免。特别是电力附加费、城市建设配套费、 土地出让金等属于商业和经营性行为的收费,今后一律不准减免。同时,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不得坐收坐支。
  三、规范减免程序和权限。凡国家法律、 法规和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明文规定的政策允许减免的收费(基金、附加),由执收单位按政策规定和程序予以减免, 每半年向政府常务会议汇报一次减免情况; 上级政策规定之外,确需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附加, 由有关单位写出申请,经市财政部门核实汇总后,每月集中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复。具体减免事宜, 由市财政部门按市政府最终决定,协调有关执收单位予以落实, 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反馈市政府。

   焦政办[2000]46号  二000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