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关 焦作市人民政府
有效性
标       题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统一税费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焦政办 [2000]125号)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时间 2004年0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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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关于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统一税费征收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焦政办[2000]125号 二OOO年十二月九日

                 关于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统一税费征收管理的意见

  为加快第三次创业进程,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快速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治理经济发展环境的要求,现就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统一税费征收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以发展为主题,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规范税费征收,提供优质服务,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范围对象
  统一税费征收管理适用于经营业户相对固定、经营场所相对封闭的专业市场、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特定场所内的个体工商户。
  三、运作方式
  (一)组建税费征管大厅。由专业市场、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的主管单位或辖区政府在市场内选址筹建税费征管大厅,对市场内的个体工商户实行统一税费征收管理。国税、地税、工商部门和市场主管单位选调人员进驻征管大厅,分设服务窗口。
  (二)市场主管单位应本着精简高效、规范统一、优质服务的原则,负责征管大厅的日常管理,负责统一代收各行政执法部门对个体工商户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负责协调配合各行政执法部门对个体工商户的执法检查,负责报刊杂志和信息资料征订工作的统一组织协调。市场主管单位自身的有偿服务性收费也应在征管大厅统一征收。
  (三)统一税费征管大厅实行一条龙办公服务,对个体工商户的开业登记、停业申报、税费缴纳等手续集中受理,并要做出服务承诺,限时办结。
  (四)对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税费,要体现稳负政策。税费的核定,仍由国税、地税、工商等部门结合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实际分别进行调查、估算和测定。
  (五)质量技术监督、卫生防疫、公安、消防、民政、文化、新闻出版、环保、城管、计划生育、医药、物价、盐业、商贸等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市场区域内个体工商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委托市场主管单位集中代收,具体代收办法要在辖区政府的协调下,由行政执法部门与市场主管单位商定;如需到市场进行执法检查,应提前与市场主管单位联系,不能直接对个体工商户实施检查、罚款等行为。
  (六)实行税费公示制度。市场主管单位要在征管大厅或其他显著位置,根据国税、地税、工商等部门核定的结果按季逐户张榜公示个体工商户的税费负担,包括税费项目、征收标准和税费金额等。同时,对各个商户统一制发税费明白卡,个体工商户对税费明白卡以外的收费有权拒交,并可以投诉举报。
  (七)个体工商户应参照税费明白卡、按照规定时间主动到征管大厅申报缴纳税费。逾期不缴纳的,由各征管单位实施催交或按法定权限强制执行。
  (八)对个体工商户数量少、规模较小的市场,也可采取委托市场主管单位集中代征的办法,是否集中委托,由国税、地税、工商等部门和市场主管单位商定。
  四、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统一税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但要先试点,后扩展,循序渐进,确保实效。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制定实行统一税费征收管理的具体落实措施。专业市场、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的主管单位以及国税、地税、工商等征管部门要服从辖区政府的协调和监督,在统一税费征收管理上与辖区政府协作配合。
  实行统一税费征收管理是治理经济发展环境的一项长期而具体的工作,是繁荣城乡集市贸易、扩大社会就业、促进个体私营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发展的一项有效措施。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立足长远,服从大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统一税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