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小额担保贷款是促进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政策,不仅能够帮助下岗失业人员解决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资金困难,为他们再就业创造条件,而且也是政府为下岗失业人员办实事的具体体现。为确保省政府下达给我市2005年度450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任务的顺利完成,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要进一步完善贷款担保机制。未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担保中心的,要抓紧建立;已经建立的,要积极运作,加快进度。
二、2005年,对各县(市)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分配县市目标任务2000万元,从市担保基金中安排300万元作为配套基金,县市自筹300万元,共计600万元做为县市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以600万元担保基金完成贷款任务2000万元(具体任务分解见附件)。分配各区推荐小额担保贷款人员900名,其中,解放区、山阳区各300名,中站区、马村区各150名。
三、各商业银行放贷规模不得低于放贷基金的5倍,即按1:5规模放贷。
四、扩大个人贷款额度,今后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放大到3万元以内。
五、降低反担保门槛。凡在市职介中心代理档案并且交10年以上社保费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个人出具承诺证明,职介中心出具参保证明(担保贷款额度在1万元以内),可免予反担保。
六、各商业银行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51号)要求,积极稳妥开展小规模企业贷款工作,鼓励中小企业积极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七、鼓励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自主创业。2002年以后毕业的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在劳动力市场进行失业登记的)、退伍复转军人,可凭《毕业证》、《退伍证》、《转业证》以及《营业执照》、档案托管证明、《养老保险手册》、《创业培训合格证》申请贷款。对以上人员参加创业培训需要的相关费用比照培训下岗失业人员办法支付。
八、个体工商户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以劳动协议或合同为准),经考察其项目可行,在反担保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参照合伙企业给予贷款支持。
九、落实经办机构贷款本金1%担保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94号)第五条之规定“贷款担保基金收取的担保费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由地方政府全额向担保机构支付”,财政部门要按时拨付贷款本金1%的担保费,以保证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的正常工作经费。
十、在防范风险的同时,切实简化担保手续。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担保中心审核并承诺担保、银行核贷的程序进行。社区应在2个有效工作日内完成向担保中心推荐工作;担保中心在接到贷款申请后,应在3个有效工作日完成贷前调查,符合条件的出具担保手续;经办银行在接到担保中心的担保承诺后,应在5个有效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查和发放。
附件:2005年度县市小额担保贷款任务一览表
二○○五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