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初,中站区**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二等甲级伤残军人现套改为五级)***同志,在市长信箱反映自己未能享受公费医疗和优待照顾待遇问题。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得知情况后,立即做出了重要批示,要求调查清楚,从速解决。我局接到批示后,组织人员认真对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河南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对来信人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经落实来信人已享受医疗保险和优待照顾,但新老政策交替,新的残疾军人医疗待遇标准无法执行。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来信人反映未能享受公费医疗和优待照顾问题的调查
1、医疗待遇情况。
国务院1988年颁布的《军人优待抚恤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六条规定“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为了结合各地实际,便于操作,本条例第五章第四十四条,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所以1990年4月1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19号令《河南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也就是全省目前正在实施的政策,实施办法第三章第二十条规定:“革命伤残军人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由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退出现役后参加工作或者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同时本实施办法第四章第三十条、三十一条对领取伤残抚恤金和领取伤残保健金的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做出了明确规定:三十条规定:“领取伤残抚恤金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国家公费医疗待遇。”第三十一条规定:“领取伤残保健金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其所在单位的医疗待遇。”
根据以上政策规定,来信人属于退出现役而安排工作类型,应享受的是伤残保健金即享受所在单位的医疗待遇,不属于享受公费医疗的范畴,且中站区**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01年参加市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来信人的医疗费用也按有关规定比例进行了报销,目前无法报销的几千元是应报比例之外的部分。
2、优待照顾问题
来信人是二等甲级(现套改为五级)伤残革命军人,在战争中受伤致残每年的伤残抚恤金为5600元,我们按时足额发放。来信人为国家做出了贡献,是我区的重点优抚对象之一,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多次指示我们要对来信人进行重点照顾。每逢过年过节,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都在我们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领导的陪同下,对其进行重点慰问,送去数额不等的现金和慰问品。同时我们民政部门还按照领导的指示,对来信人进行重点优抚和照顾,2005年以来共救助来信人现金2600余元,2006年计划在近期从大病医疗救助金中对其再进行一次3000元左右的医疗救助。另外,来信人所在的**有限责任公司,在近些年商业不景气,大量职工下岗的情况下,考虑来信人的身体状况,对其进行照顾安排在办公室工作。来信人的工资情况,**有限责任公司核定其工资每月400元,已符合最低工资标准要求。来信人所反映的不足400元是因其有病或其他缺勤,有时开不足400元。
3、新老政策交替,残疾军人医疗待遇问题无法按新条例执行。
2004年国务院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进行了修改,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也出台了《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此办法对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有所提高,但同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切实保障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可是我省现在把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合并为伤残抚恤金,提高了残疾后军人生活的待遇,但是医疗待遇仍没有明确规定,致使新的政策在医疗待遇上没有具体标准,无法操作。为此,首先我们将根据来信人的具体情况,向上级反映,请求尽快出台新的实施办法,使为祖国做出贡献的伤残革命军人享受到应该享受的待遇。第二,待新的政策出台后,我们将按照新的政策执行,如政策规定需要追加补助,我们将按有关规定对来信人进行追加补助。第三,近期准备对来信人暂时进行3000元左右的大病医疗救助,以解决生活困难。
中站区人民政府
200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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