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27日我单位接到市政府网站市长信箱转来的关于新疆中国旅行社投诉焦作开心旅行社恶意欠款的案件,局领导非常重视,安排焦作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妥善处理此事。
经查,双方协议签订日期是2006年7月31日,8月5日焦作市开心旅行社组织4名游客去新疆旅游,地接社为新疆中国旅行社,投诉时间为10月13日。依照《旅游投诉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向旅游投诉管理机关请求保护合法权益的投诉时效期间为60天,投诉时效期间从投诉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该投诉虽然已过投诉时效,但为了维护焦作旅游整体形象,经局领导研究决定,安排焦作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积极协调处理此事,保护游客和各旅游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
焦作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负责督促焦作市开心旅行社妥善处理此事。经调查,双方约定由焦作市开心旅行社于2006年7月31日预付团款一万元整,余款6240元待客人离开新疆前再由开心旅行社付清团款。现游客出差在外地无法调查,待联系上游客核实后,做进一步处理。
焦作市旅游局
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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