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草案征求意见(焦作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市政府准备出台的《焦作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详细内容请登陆本站法规草案征求意见栏目),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诚望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建言献策,发表意见请通过来信、电子邮件或留言板留言形式,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06531日。

  来信:焦作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政策科(信封上注明“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电子信箱:jzfzb@yahoo.com.cn

焦作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奖励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以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事业和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5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科技创新,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社会效益。

  第三条 焦作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四条 焦作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奖包括: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科学技术合作奖。

  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奖励在我市作出卓越贡献的科技工作者。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围绕节能降耗、自主创新、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的主题重点奖励在技术发明、技术开发、重大工程建设、科学技术成果推广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社会公益、软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科技项目,适当奖励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的优秀科技项目。

  市科学技术合作奖奖励对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市外公民、组织。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市科学技术奖各奖项的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各奖项的评审工作。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市科学技术局,具体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授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科学技术前沿领域特别是高新技术领域研究取得了重大成果,引起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得到社会公认,对推动社会发展做出了特别重大贡献的;

  (二)在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造出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为我市的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不分等级,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2名。没有符合条件的人选,可以空缺。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发明项目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制作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重大工程建设、推广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社会公益等项目中,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在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三)在实施基础研究、科学著作、应用基础研究等项目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审一次,其中一等奖授奖项目数可根据当年全市科研项目的实际完成情况具体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当年总授奖项目数的百分之十。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直接参与的主要完成者,单项授奖人数一等奖不超过15人,二等奖不超过10人,三等奖不超过7人。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组织:

  (一)同我市科技人员或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的;

  (二)向我市公民或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训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我市与外地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高新技术企业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市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每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一般不超过5个。

 

第三章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实行推荐制度。

  下列单位可以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推荐市科学技术奖:

  (一)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驻焦单位;

  (四)市属大专院校、科研院所;

  (五)市直大中型企业。

  (六)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有关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推荐单位同时推荐两个以上项目的,应当根据有关方面科学技术专家对其科学技术成果的鉴定结论提出奖励种类、等级的建议。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科学技术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

  (三)已经获得国家或省、市科学技术奖励的;

  (四)未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推荐单位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证明材料。

 

第四章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推荐单位报送的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应当通知推荐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推荐材料。经形式审查合格,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密封候选单位、候选人姓名后,提交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评审。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成立市科学技术奖各奖项评审委员会。各奖项评审委员会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论和奖励种类、等级的建议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按照评审规程召开评审会议,对各奖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评审结论和奖励种类、等级的建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根据表决结果确定奖励种类及等级。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出席方可举行。表决结果以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应当将确定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将拟奖励种类、等级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对候选人、候选单位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并提供书面的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材料,材料应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印章。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应在公示期满后15日内对所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处理。

  推荐单位、候选人、候选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和各奖项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本办法及评审细则的规定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保守秘密,对所评项目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审。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及各奖项评审委员会成员参加当年评审工作。

 

第五章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科学技术合作奖均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奖金额度为1050万元人民币,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中30%属获奖者个人所得,70%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经费。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4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5千元。

  市科学技术合作奖奖金数额为1万元。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市财政每年拨款300万建立市科学技术奖奖励资金,当年节余的奖励经费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所需费用由市财政单列,不得从市科学技术奖励资金中列支。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情况,可相应提高市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

  第二十条 获奖项目当年同时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奖金不重复发放,按最高奖金额计发。

  第二十一条 获奖的有关人员,可同时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的获得者,授予“焦作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享受同等的政治生活待遇。优先推荐省级跨世纪学术、技术带头人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二)奖励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根据需要,可破格评聘专业技术职称。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核实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且在三年之内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三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人民政府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推荐资格。

  第二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及各奖项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资格。

  第二十五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  日起施行。1997429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焦作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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