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5
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
一、自然灾害
(一)水旱灾害
特大水旱灾害
特大水旱灾害是指县内大范围受灾,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或者局部地区遭受毁灭性灾害。
重大水旱灾害
1.河流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或决口,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重大影响的水库险情或垮坝;
2.河流洪水泛滥致使城市及人口聚集的村镇受淹;
3.洪水造成重要铁路、国道、高速公路中断;
4.对城乡居民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干旱缺水;
5.其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水旱灾害。
较大水旱灾害
1.河流干流堤防出现较大险情或决口,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较大影响的水库险情或垮坝;
2.河流洪水泛滥致使城市及人口聚集的村镇局部受淹;
3.洪水造成地方铁路、地方公路中断;
4.对城乡居民生产、生活造成较大影响的干旱缺水;
5.其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较多人员伤亡的水旱灾害。
一般水旱灾害
一般水旱灾害是指辖区内小部分区域受灾,造成人员伤亡或一定经济损失的灾害。
(二)气象灾害
特大气象灾害
特大气象灾害是指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对县城区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重大气象灾害
1.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暴雨、冰雹、雪灾、沙尘暴、雷雨大风等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寒潮、大雾等灾害;
较大气象灾害
1.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暴雨、冰雹、雪灾、沙尘暴、雷雨大风等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重影响的高温、寒潮、大雾等灾害。
一般气象灾害
一般气象灾害是指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在本县局部范围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气象灾害。
(三)地震灾害
特大地震灾害
特大地震灾害是指发生6.5级以上或者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地震。
重大地震灾害
1.人口密集的城镇地区5.0级以上地震;
2.其他地区5.5级以上地震;
3.周边邻近我县发生6.0级以上并对我县造成破坏的地震;
4.县内外震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损失或对社会产生严重影响的地震。
较大地震灾害
1.人口密集的城镇地区3.0—5.0级地震;
2.县内其他地区4.0—5.5级地震;
3.周边邻近我县发生5.0—6.0级并对我县造成破坏的地震;
4.县内外震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损失或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的地震。
一般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较大级别以下,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四)地质灾害
特大地质灾害(特大型地质灾害)
特大地质灾害是指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重大地质灾害(大型地质灾害)
重大地质灾害是指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较大地质灾害(中型地质灾害)
较大地质灾害是指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一般地质灾害(小型地质灾害)
一般地质灾害是指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五)生物灾害
特大生物灾害
特大生物灾害是指成灾面积在10万公顷以上,对农业和林业生产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病虫草鼠灾害;或新传入对农业、林业生产造成特别严重威胁的世界性检疫对象,如松材线虫病、美国白蛾等有害生物灾害。
重大生物灾害
1.因蝗虫、稻飞虱、小麦条锈病、玉米螟、草地螟、草原毛虫、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蛀干类害虫、松材线虫等成灾面积在4万公顷以上10万公顷以下,并对农业和林业生产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病虫草鼠灾害;
2.新传入我县的有害生物暴发、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3.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构成的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具有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生物灾害。
较大生物灾害
1.因蝗虫、稻飞虱、小麦条锈病、玉米螟、草地螟、草原毛虫、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杨树病害、蛀干类害虫、松材线虫病等较大面积成灾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病虫草鼠灾害;
2.新传入我县的有害生物暴发、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造成较大威胁的生物灾害;
3.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构成的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较大威胁,具有一定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生物灾害。
(六)森林火灾
特大森林火灾
特大森林火灾是指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火灾。
重大森林火灾
1.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火灾;
2.威胁居民点、重要设施、原始森林和重点防护林区,或者位于与外省交界地区、外县(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3.连续燃烧48小时以上,尚不能控制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旅游区、天然林区及其他重点林区,受害森林面积5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5.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以及其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6.需要省政府及其厅局、军队、武警部队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较大森林火灾
1.受害森林面积10—100公顷的火灾;
2.需要市政府及其局委、军队、武警部队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3.辖区外火场距我县界森林较近造成较大威胁的火灾;
4.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以及其他造成较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5.连续燃烧24小时以上尚不能控制的森林火灾;
6.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风景旅游区及其他重点林区发生受害面积超过50公顷的森林火灾。
二、事故灾难
(一)安全事故
重、特大安全事故
1.铁路、公路、水运和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其他事业单位等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特大事故,或者可能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重点险情;
2.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电力、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交通、道路交通中断24小时以上的事件,因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中断供应,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3.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市境内发生的坠机、撞机等事故;
4.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特别重大水上交通事故及一次有50人以上遇险的水上交通险情;
5.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6.一次火灾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10人以上20人以下;死亡、重伤10人以上20人以下;受灾30户以上50户以下;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重大事故。或造成死亡10人以上;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特大事故;
7.因工业污染等一次造成50人以上中毒的事故;
8.急需国务院出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援救的特大事故;
9.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安全事故。
较大安全事故
1.铁路、公路、水运和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其他事业单位等发生一次死亡3—9人,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较大事故,或者可能造成3—9人死亡的险情;
2.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电力、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交通、道路交通事故,以及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中断供应,造成5000户以上30000户以下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3.一次造成3—9人死亡的重大水上交通事故及一次有20—49人遇险的水上交通险情;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因人为破坏,造成部分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5.一次火灾造成死亡3人以下;重伤10人以下;死亡、重伤10人以下;受灾30户以下;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下的较大事故;
6.因工业污染等一次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事故;
7.急需省、市政府出面协调有关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援救的较大事故;
8.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较大影响的安全事故。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事故是指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或因地域生态功能丧失对相关地区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事故。
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1.一次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2.因环境污染造成主要河流、水库大面积污染,或者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者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直接威胁游客安全和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的事故;
4.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的,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人民生产、生活的泄露事故;
5.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污染事故;
6.急需国务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援救的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7.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事件;
8.其他对经济、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较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1.一次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2.因环境污染造成主要河流、水库较大面积污染,或者影响城镇水源地正常取水的污染事故;
3.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较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者资源开发造成较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直接威胁游客安全和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的事故;
4.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的,造成较大直接经济损失或对人民生产、生活造成较大影响的泄露事故;
5.急需省、市政府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援救的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6.进口再生原料环保超标较重和进口货物核辐射超标较重事件;
7.其他对经济、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一般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事故
一般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事故是指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对相关地区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一定影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事故。
三、公共卫生事件
(一)传染病疫情和医、药源性感染
特大传染病疫情
特大传染病疫情是指影响大,涉及范围广、人数多,出现大量病人或多例死亡病例,影响和危害严重的传染病疫情。
重大传染病疫情和医、药源性感染
1.发生或发现肺鼠疫、肺炭疽或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禽流感病例;
2.腺鼠疫或霍乱在局部地区连续发病多例,并有蔓延趋势的事件;
3.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两个以上乡镇,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的事件;
4.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蔓延趋势的事件;
5.发生西尼罗病、人克-雅氏病、黄热病等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或者天花、脊髓灰质炎等已消灭的传染病;
6.周边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可能危及我县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车、船、飞机等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现多人患病,体征相似且原因不明的疫情;
8.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丢失事件;
9.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10.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发生严重群体不良反应并出现人员死亡的事件。
11.其他危害严重、影响较大的传染病疫情。
较大传染病疫情和医、药源性感染
1.发生或发现肺鼠疫、肺炭疽或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禽流感疑似病例;
2.腺鼠疫或霍乱在局部地区有病例发生,并有蔓延趋势的事件;
3.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在一定范围内传播,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2倍的事件;
4.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病例的事件;
5.周边县(市)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可能危及我县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6.其他危害较重、有一定影响的传染病疫情;
7.较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一般传染病疫情
一般传染病疫情是指上述级别以下,但有一定影响和危害性的传染病疫情。
(二)动植物疫情
特大动植物疫情
特大动植物疫情是指发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严重危害人畜健康的动物疫情和国家规定的一类动植物疫情,或者可能造成人间传播的动植物疫情。
重大动植物疫情
1.发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严重危害人畜健康的动物疫病,全县在10日内有10个以上疫情村或者5个以上连片疫情村或者2个以上毗邻疫情乡镇的事件;
2.在进境口岸截获到的重大动植物疫情;
3.周边地区发生特大动植物疫情,可能危及我县动植物安全的事件;
4.通过车、船、飞机等交通运输工具运送的动物发生大面积死亡且原因不明的事件;
5.其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健康,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动植物疫情。
较大动植物疫情
1.发生松材线虫病、美国白蛾等植物检疫对象,并对本县植物安全有较大威胁或破坏的植物疫情;
2.在入境口岸截获到的较大动植物疫情;
3.周边县(市)发生重大动植物疫情,可能危及我县动植物安全的事件;
4.其他对群众生命健康威胁较大,或可能对农林业生产构成较大威胁,或者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动植物疫情。
一般动植物疫情
一般动植物疫情是指上述级别以下,但有一定影响和危害性的动植物疫情。
(三)食品安全与职业危害事件
重、特大食品安全与职业危害事件
1.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县内30%以上乡镇行政区域或超过本县范围的食品安全事故;
2.一次发生100人以上食物中毒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或者学校一次发生10人以上食物中毒并出现死亡病例的事件;
3.发生和潜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
4.一次发生50人以上急性职业病,或者重大人员伤亡的事件;
5.其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健康的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事件。
较大食品安全与职业危害事件
1.一次发生30人以上100人以下食物中毒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出现3—9例死亡病例,或者学校一次发生10人以下食物中毒并出现死亡病例的事件;
2.发生和潜在对人体健康造成较大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
3.一次发生10人以上50人以下急性职业病,或者较大人员伤亡的事件;
4.对群众生命健康造成较大威胁的其他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事件。
四、公共安全事件
(一)群体性事件
重、特大群体性事件
1.金融(含证券、期货)挤兑事件;
2.冲击、围攻县级党政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党政机关的事件;
3.阻断铁路、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4小时以上;阻断城市交通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运、停工事件;
4.参与人数众多,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者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影响较大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违法集体上访事件;
5.学校发生的参与人数较多、影响较大的聚集,或者有可能走出校门的事件;
6.参与人数众多或者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和暴狱事件;
7.涉及市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者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8.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水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9.因市场商品短缺及物价大幅波动造成的抢购和市场混乱事件;
10.其他严重危害经济安全、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事件。
较大群体性事件
1.冲击、围攻乡镇党政机关和要害部门的事件;
2.阻断铁路、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或者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停运、停工事件;
3.参与人数较多,有一定影响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者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4.参与人数较多,或者造成一定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和暴狱事件;
5.涉及辖区外宗教组织背景的较大非法宗教活动,或者对民族团结造成较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
6.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水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较大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7.对经济安全、社会政治稳定和市场经济秩序有较大影响的事件。
(二)刑事案件
重、特大刑事案件
1.一次造成5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
2.一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上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和投放危险物质案件;
3.采取绑架、恐吓、胁迫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4.抢劫现金50万元或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上,盗窃现金100万元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
5.抢劫、走私、盗窃军(警)用枪械的案件;
6.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数量较大的民用爆破器材被盗、丢失案件;
7.有组织团伙性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药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案件;
8.逃避检疫,引起重大动物疫情,致使养殖业遭受重大损失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案件;
9.案值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10.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11.非法捕杀、砍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造成灭绝危险的重大案件;
12.非法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幼苗达5万株以上的案件;
13.非法侵占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和自然保护区的林地达到500亩以上;
14.武装贩毒或涉及人数众多的重大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等)案件;
15.涉及多人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偷渡案件;
16.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17.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
18.在辖区内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重大刑事案件;
19.其他情节恶劣、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
较大刑事案件
1.一次造成3—4人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毒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一次造成公共场所1—2人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较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和投毒案件;
2.采取绑架、恐吓、胁迫等手段,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较重后果的案件;
3.抢劫现金20—50万元或财物价值100—200万元,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或者盗窃现金50万元或财物价值100—300万元,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30万元的案件;
4.危害性较大的放射性材料或一定数量的炸药或雷管被盗、丢失案件;
5.组织团伙性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较大威胁的案件;
6.案值数额在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制贩假币案件;
7.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较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8.非法捕杀、砍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造成灭绝危险的较大案件;
9.较大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案件;
10.涉及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偷渡案件;
11.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较重后果的案件;
12.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造成一定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
13.在辖区内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较大刑事案件;
14.其他情节恶劣、影响较大的严重刑事案件。
(三)涉外突发事件
重、特大涉外突发事件
1.本县发生的对境外人员,或涉及港澳台同胞的案件并造成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
2.国外、境外公职人员、军人或安保人员非法入境事件。
较大涉外突发事件
本县发生的对境外人员,或涉及港澳台同胞的案件并造成较大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
(四)恐怖袭击事件
1.各类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劫持人质恐怖事件;
2.各类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爆炸恐怖袭击事件;
3.各类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生物化学恐怖袭击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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