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爱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博爱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博政〔2006〕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博爱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博爱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置本县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促进本县形成指挥统一、联动有序、决策科学、保障有力、行动高效、资源共享、社会广泛参与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加强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持和促进社会政治稳定及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2.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河南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焦作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博爱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实际。
1.2.2 应急工作实际
自然灾害。博爱县位于黄河中下游结合部,处在山区到平原和南北气候过渡带上,地跨黄河、海河两大流域,呈北高南低、西高东低地势。全县易发季节性多种气象灾害,降水量分布严重不均,全年近60%的降水量集中在6、7、8三个月。辖区沁河、丹河以及内涝河道和水库防汛形势严峻,汛期易形成洪涝灾害。博爱县是豫北地区重点森林火险地区,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可能性和危险性较大。我县境内有凤凰岭、盘古寺-柏山-新乡、济源-博爱三条近东西向的较大断裂带通过,是“国家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河南省地震重点注意地区”,历史上曾发生过破坏性地震,有发生6级以上破坏性地震的构造背景,并且邻区的中强地震也对我县造成较大的波及与影响。北部山区易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事故灾害。我县是豫西北、晋东南的重要交通枢纽,是晋煤外运的主要通道之一,境内有焦枝、郑太、侯月三条铁路穿过;公路交通发达,公路密度居全省前列,人流、车流、物流量大,交通事故频发;火灾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建筑安全事故、重大污染事故等也时有发生,防范任务繁重。
公共卫生事件。我县曾发生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事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狂犬病等重大动物疫情有发生或流行的可能性。
社会安全事件。我县城市新增就业人员、下岗失业再就业人员就业任务艰巨。同时,随着改革的推进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各类矛盾日益突出,各级各部门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的工作量较大,诱发群体性事件的因素较多。重大刑事案件、社会经济安全事件防范任务较重。
1.3 突发公共事件类别
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河流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或决口、水库险情或垮坝等洪涝灾害,干旱灾害,暴雨、高温、寒潮、大雾、雷雨大风、沙尘暴、冰雹、雪灾、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和在公共聚集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城乡居民区发生重大火灾,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和供气等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核与辐射事故,化学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如鼠疫、霍乱、肺炭疽、O157、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禽流感等)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4)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公共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国家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
1.4 突发公共事件等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公共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1.4.1 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事件
对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社会秩序及生态环境造成特别重大损害,需由市人民政府乃至省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协调才能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1.4.2 重大(II级)突发公共事件
对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社会秩序及生态环境造成重大损害,需由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乃至市人民政府协调才能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1.4.3 较大(III级)突发公共事件
对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社会秩序及生态环境造成较大损害,需由县人民政府协调才能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1.4.4 一般(IV级)突发公共事件
对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社会秩序及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相对较小,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1.4.5 法律、法规对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分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5 适用范围
1.5.1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本县辖区外,但对本县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
1.5.2 本预案是县人民政府组织、指挥、协调全县应急工作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是指导各乡镇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编制和修订应急预案的依据。
1.6 工作原则
1.6.1 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
1.6.2 预防为主。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等各项准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因素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1.6.3 资源整合。充分利用我县现有应急资源,按照条块结合、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要求,整合人力资源、技术资源、物资资源和信息资源。
1.6.4 依法规范。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与实施,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与有关政策相衔接,与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相结合,体现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的要求。
1.6.5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县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事件实行属地为主、分级处置。县人民政府负责全县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和较大级别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辖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县直各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系统、本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2.1.1 县人民政府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为全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最高领导机构。
县应急委主任由县长担任,常务副县长任常务副主任,县政府副县长和县人民武装部主要领导任副主任。成员单位:县人民武装部、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公室、县发改委、建委、财政局、教育局、科技局、民宗局、公安局、民政局、国土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卫生局、信访局、环保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安监局、企业发展局、畜牧局、人防办、沁河局、气象局、粮食局、人民银行、银监办、工商局、武警中队、消防大队、月山火车站、电业局、通信部门及其它有关单位。
2.1.2 县应急委的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领导、指挥、协调全县突发公共事件综合预防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统一领导本县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启动和终止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督促、检查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防、处置职能部门的工作;督促、检查相关科研、宣传、教育等工作;承担上级政府及其应急领导机构安排的其他应急工作。
县应急委领导职责:县应急委主任主持和领导县应急委全面工作;常务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副主任根据工作分工,负责其分管的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和其分管部门或联系单位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2 指挥机构
依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经县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的县突发公共事件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是县人民政府、县应急委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门应急指挥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对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协调。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日常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承担。
2.3 日常工作机构
2.3.1 县应急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应急办),设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兼任,负责县应急委日常工作,具体事务由县政府办公室各有关科室承担。其主要职责:负责县应急委日常工作;负责与各级应急指挥机构的联络和沟通,及时将预警信息报告县应急委有关领导、上级有关部门并向相关部门通报;及时将县应急委、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示传达至各专项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承担县应急委分派的其他工作。
2.3.2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机构,负责本辖区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善后和灾后重建、应急保障等工作。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2.3.3 县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任务。自然灾害由县民政局、国土局、农业局、水利局、林业局、科技局、沁河局、气象局等部门牵头处置;事故灾难由县安监局、企业发展局、环保局、交通局、公安局、发改委、建委、教育局等部门牵头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局等部门牵头处置;社会安全事件由县公安局等部门牵头处置。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县人民政府、县应急委的要求予以积极配合、支持。
2.4 专家组
县应急委设立专家组,由各专项应急预案设立的专家组组成,各专项应急预案设立的专家组由各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为县应急委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与县应急委和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置工作;为公众提供突发公共事件有关防护措施的技术咨询;承担县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5 应急联动机制
建立与军队、武警部队、驻博单位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联系、沟通机制。必要时,由县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协调军队、武警部队参与和配合应急处置工作。
3 信息处理
3.1 信息监测和收集
3.1.1 气象、科技、水利、国土、规划、建设、环保、农业、林业、卫生、公安、消防、安监、食品药品监管、畜牧、信访等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托自身的基础信息监测网络实施常规信息监测和收集,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库系统。各有关单位要无偿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支持、配合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库建设。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信息收集单位应当保密。常规数据库内容包括:
(1)主要危险物品的种类、数量、特性及运输路线;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及分布;潜在的重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类型及影响区域。
(2)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的类型、影响区域及后果。
(3)城市建成区和农村分布、地形地貌、交通和建(构)筑物、基础设施等建设档案情况;重要保护目标及其分布;历年和实时的季节性的风向、风速、气温、降水量等气象信息资料;人口数量、结构及其分布。
(4)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其应急能力、分布;应急设施、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和分布;上级应急机构或相邻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
(5)可能影响应急处置的不利因素。
3.1.2 建立各种专家评估系统和专项调查系统,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紧急处置提供指挥、决策依据。
3.2 信息共享
3.2.1 县人民政府逐步建立以“博爱县人民政府办公自动化系统”为依托,以各职能部门应急信息系统为基础的“博爱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县应急信息系统)。
3.2.2 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收集、交流、报送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上级政府和部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政令等,统一通过县应急信息系统进行传输和处理,逐步实现全县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共享。
3.3 信息报告
3.3.1 报告责任主体
乡镇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和收集机构以及其他与突发公共事件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的责任主体。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隐患,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2 信息报告责任追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上报的信息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可靠,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误报;信息报告必须及时迅速,不得延误。如因报告单位和个人上报信息不实、延误等造成决策失误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相应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3.3.3 报告渠道、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和收集机构、其他与突发公共事件有密切关系的单位获悉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报告。获悉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110、119、122、120等常用电话,或人民政府特设的统一突发公共事件报警电话报警,或向辖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接警部门接报后应迅速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有关职能部门。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接报后,按照规定必须上报的,应当在l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应急办或上级职能部门报告,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事态严重时,应当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应急办直至市人民政府及其应急工作机构报告。
法律、法规对报告渠道、时限和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4 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原因、性质、严重程度、动态信息、影响范围、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动态信息。
3.3.5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有关突发公共事件重大信息有奖报告制度,设立并公布报告电话。博爱县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接警电话号码为:110。加快城市应急指挥中心建设,尽快实现110、119、122、120等联网运行,方便公众信息报送。
3.4 信息处理
3.4.1 县应急办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向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的接报和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类别、性质,及时向县应急委报告并提出处置建议。
3.4.2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获悉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要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并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同时,根据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等级和可控情况,提出具体应急处理意见报县应急办。
3.4.3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影响到本辖区外的,由县应急办报经县人民政府、县应急委同意后,通报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并上报市政府。
3.4.4 发生涉外突发公共事件,需向港、澳、台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通报时,由县政府及时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按有关规定办理。
4 预警
4.1 预警及预警级别
4.1.1 县人民政府根据职能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报告,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及时作出预警。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等级、紧急程度和严重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划分为特别严重(I级)、严重(II级)、较重(III级)和一般(IV级)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为标志进行预警。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和预警的方式方法,由县各专项应急预案予以明确。
4.1.2 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2 预警级别研判和发布
4.2.1 预警级别研判与发布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对收到的突发公共事件报警信息进行风险分析,依据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标准,对预警级别进行研判。若属于严重、特别严重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则上报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研判。
一般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经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应急委批准,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预警公告,并做好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准备工作。
较重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经县人民政府、县应急委批准,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向全县或事发地发布预警公告,并做好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准备工作。
严重、特别严重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由县政府、县应急委报市政府、市应急委,并由市政府统一发布。
4.2.2 预警公告内容
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止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和时间等。
预警公告发布后,预警内容变更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
4.2.3 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研判和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2.4 发布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公告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纸、通信网络、警报器等发布,也可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组织人员逐户通知。对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新闻媒体、通信网络、人防和市政管理等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按要求向社会发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公告。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发生一般级别突发公共事件,启动乡镇政府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发生在城区的,必要时同时启动县相关专项预案进行处置。
发生较大级别突发事件,启动县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或相关专项预案进行处置。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立即启动县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全力进行处置,同时立即向市政府及其应急工作机构报告,请求支援;影响市内其他县(市)区的,及时通报相关县(市)区政府;影响邻省相关市、县(市)区,请示市政府或其应急工作机构同意,及时通报邻省相关市、县(市)区。
5.2 处置程序
5.2.1 一般级别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程序
(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责任单位应立即将事件情况报告乡镇应急办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同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2)乡镇应急办及时向本级政府和相关专项指挥部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事发地乡镇政府或专项指挥部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和性质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3)乡镇政府或专项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立即通知各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赶赴现场,调配所需应急资源。事发地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驻博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人员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各方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多级联动;
(4)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各工作组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5)如事态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由现场指挥部向本级应急领导机构请求实施扩大应急;
(6)应急处置结束后,转入后期处置工作阶段。
5.2.2 较大以上级别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程序
5.2.2.1 先期处置
(1)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乡镇政府应积极组织动员事件责任单位和事发地农村基层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及时控制事态,努力减少损失;
(2)有关专项指挥部根据专项预案的要求,及时参与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3)事发地政府及有关专项指挥部及时将先期处置情况上报县应急办,县应急办汇总后报告县应急委。
5.2.2.2 现场处置
(1)县应急委对接报信息作出研判,提出启动本预案或专项预案并成立县较大事件紧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的决定。
(2)预案启动,县应急办通知有关成员单位和职能部门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由县政府领导和事发地政府、处置工作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程度,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县长或者授权的有关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由牵头部门负责人和事发地政府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一般设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抢险救灾、工程抢险、现场处置)、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后勤保障组、人员疏散组、新闻报道组、善后处理组、专家技术组等工作组。根据处置工作需要,由现场指挥部明确相关工作组开展工作。
现场指挥部的职责:执行县应急委处置突发事件的决策和指令;迅速了解突发公共事件相关情况及采取的先期处置情况,及时掌握事件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县应急委报告;组织协调治安、交通、卫生防疫、物资等保障工作;迅速控制事态,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做好善后工作,防止事件出现“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县应急办应立即将现场指挥部名称、下设各工作组成员单位、设置地点、联系方式等事项向处置突发事件的有关职能部门、事发地乡镇政府和有关单位进行通报。
现场指挥部基本工作程序:察看事件发生地现场;听取事发地政府或先期处置单位情况报告;必要时应首先咨询专家意见建议;按处置工作方案发布命令,全面展开各项紧急处置工作。
在现场应急处置中,要充分发挥有关专家的决策咨询作用,在听取专家建议意见的基础上,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制定处置方案,并进行综合比较选择,确保处置工作的科学、合理、有效。如果发生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县民宗局、商务局、旅游局、教育局等涉外部门根据紧急处置工作需要和部门职责分工,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5.2.2.3 扩大应急
(1)当突发公共事件有扩大、发展趋势并难以控制时,由现场指挥部报请县应急委决定扩大应急;
(2)扩大应急决定作出后,由县应急委调集各种处置预备力量投入处置工作;
(3)当事态特别严重,县内已难以控制、需报请市政府协助处置的,由县应急委决定,并报县委、县政府同意后,以县政府名义向市政府报告。
5.2.2.4 新闻报道
县应急办负责统一发布较大事件相关信息,县委宣传部负责对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的协调和指导。
5.2.2.5 应急结束
(1)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指挥部向县应急委报告情况,请示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2)经县应急委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随之解散,由乡镇政府或有关部门继续完成善后工作。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1.1 人员安置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种类及造成的社会后果,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要迅速组织派出所、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对突发公共事件涉及人员进行详细调查和登记造册,制定安置方案,妥善进行安置或监控。
6.1.2 污染物收集处理和现场清理
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的后期现场清理和污染物清除(包括核、化学、病原微生物污染等),由事发地政府或上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织专业队伍实施,使事发现场恢复到相对稳定、安全的基本状态,防止发生次生事件。对潜在隐患应当进行监测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1.3 补偿
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期间,对征收单位或个人财产要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造成损毁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对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伤亡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褒奖和抚恤。
6.1.4 恢复重建
乡镇政府及有关单位应组织专家科学评估重建能力和可利用资源以及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制定恢复重建计划,落实资金、物资和技术保障,迅速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6.2 救助
6.2.1 政府救助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民政、农业、水利、卫生、林业、安监、国土资源、环保、消防等部门要迅速调查、核实和上报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制定救助方案,依法实施救助,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6.2.2 社会救助
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社会救济救助制度,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逐步加大社会救济救助的比重。民政部门负责协调、组织救灾捐助工作和捐赠款物的分配、调拨。发放捐赠款物应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等程序,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捐赠者的监督。同时审计部门要随时对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6.2.3 法律援助
突发公共事件受害人员权益受到侵害认为解决不合理的,根据受害人员的申请,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必要的法律援助。
6.2.4 社会心理救助
教育、卫生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组织力量,必要时开展社会心理援助活动。
6.3 保险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尽快履行保险责任,快速勘查、快速理赔。
6.4 调查总结
较大、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完毕后,由县政府主管部门或事发地乡镇政府依据有关规定组成调查组,及时组织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调查,拟定调查总结报告报县应急委。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概况、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情况、引发事件原因初步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完善防范和改进措施的建议等。县应急委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召开会议讨论并作出决定。
7 保障措施
7.1 应急队伍保障
7.1.1 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兼结合、专业对口、指挥灵便、反应快速、社会参与”的原则,构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队伍体系。
7.1.2 县公安局负责组建训练治安、反恐、防暴专业队伍;县安监局负责组建训练矿山救护队伍和防化专业队伍;县消防大队负责组建训练消防专业队伍;县建委负责组建训练建筑抢险、燃气、供暖抢险抢修和通信保障专业队伍;县自来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训练自来水抢险抢修专业队伍;县林业局负责组建训练森林消防和治安专业队伍;沁河局负责组建训练专业抗洪抢险队伍;县水利局负责训练群众骨干抗洪抢险队伍;县卫生局负责组建训练医疗救护及防疫专业队伍;县电业局负责组建训练电力抢险抢修专业队伍;县环保局负责组建训练环保监测专业队伍;县质监局负责组建训练特种设备抢险抢修专业队伍;县科技局负责组建训练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县交通局负责组建训练运输专业队伍;大中型企业根据政府要求和企业安全生产规程、规定组建训练相应的专业队伍;乡村负责组建志愿者队伍。
7.1.3 各专业队伍组建部门每年定期向县应急委办公室报告应急队伍组织、编制、人数、装备、训练、执勤任务情况,重大变更要及时报告备案。
7.1.4 县应急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跨地区、跨部门、跨灾种的联合演练、演习,提高各救援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确保联合救援队伍的实施。各种队伍要合理部署,配置、完善相应的装备,积极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应急能力。
7.2 通信与信息保障
7.2.1 县建委制定并实施通信保障计划,指导、组织、协调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督促、检查县内电信运营企业应急通信工作的落实情况,在全县建成有线与无线结合、微波与卫星互补,反应快速、灵活机动、性能稳定、使用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通信保障专业队伍要积极组织对通信故障区域的路由进行迂回调度和故障通信设施的抢修,必要时对通信资源的使用进行限制,保障突发公共事件的通信畅通。
7.2.2 县应急办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构建全县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传输网络,建设互通互联的综合信息交流平台,建立应急通讯联络机制,制作应急有关部门的通讯录,确保应急参与部门之间联络畅通。
7.3 城市生命线保障
县水务公司、中燃公司、电业局等单位,结合博爱县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保障方案,确保应急状态下居民和重要用户以及事发地的基本用水、用气、用电。
7.4 医疗卫生保障
7.4.1 县卫生局制定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制订医疗卫生队伍、设备、医疗物资调度等方案,并负责应急处置救护工作的组织实施。
7.4.2 院前急救网络应当逐步实现县、乡两级急救网络的整合。发生突发公共事件,要根据“分级救治”的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抢救、专科救治的不同需要组织救护。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要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救护工作。
7.4.3 卫生防疫部门做好灾区疫病控制工作;畜牧部门做好动物免疫、检疫、消毒等各项工作。
7.5 避难场所保障
县发改委、建委、国土资源局、规划局、人防办、科技局加强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工作,并进行有效管理和维护。积极改造广场、街头小游园等公共场所,设置应急标志、备用取水点、医疗救护点等配套设施,形成新的避难场所。有关单位负责制订重点场所人员避难疏散方案。
7.6 资金和物资保障
7.6.1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所需专项资金,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加强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实行跟踪监控和内部审计,保障资金专款专用。
7.6.2 县、乡两级政府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保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物资供应,商务、企业发展、民政、粮食、盐业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筹集。
7.6.3 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建立与其他县(市)区物资调剂渠道,在保证一定数量的必要应急物资储备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由实物储备向生产潜力信息储备发展,建立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实现应急物资动态储备。
7.6.4 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已出现上述情况,要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7.7 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局、建委负责道路畅通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县交通局、月山铁路客运站在客运站场开设应急救援 “绿色通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对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实施交通管制。
7.8 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会同驻博部队负责应急治安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乡镇政府和村街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稳定。
7.9 保障数据库建设
县建委、安监局、水利局、交通局、企业发展局、卫生局、消防大队、通信公司、电业局等部门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明确应急资源的类型、数量、分布、功能、性能和状态。对数据库要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数据资料并定期上报县应急办。
7.10 社会动员保障
县、乡镇政府可以视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和处置工作需要,在本级政府管辖的特定区域范围内,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
7.11 技术储备与保障
7.11.1 县人民政府逐步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充分利用现有的政务信息传输系统和政府办公自动化系统,结合实施政府上网、电子政务工作,构建统一的、一网多用的政府办公自动化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系统。
7.11.2 县科技局会同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相关科研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究,逐步提高处置应急工作的科技水平。
7.12 气象和环境监测保障
气象部门提供短、中、长期天气预报和气象分析资料,必要时进行现场大气监测,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支持和服务;环保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泄漏、水气污染等环境污染事故进行监测。
7.13 经济运行安全保障
县发改委负责处置因突发公共事件引起的价格异常波动,包括对市场价格的监测、预警、分析;对散布虚假信息、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行为的打击惩处;必要时采取适当的调控手段,保证经济安全健康运行。
8 宣传、培训和教育
8.1 宣传教育
8.1.1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将突发公共事件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干部培训计划,强化公民的危机意识,增强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应对危机的承受能力。
8.1.2 各级政府应根据各灾种实际特点,建立各灾种科普教育基地;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在社会范围内广泛宣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带来的危机和妥善处置、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性,以及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紧急避险的有关常识;县应急办组织编写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常识手册,并向公众发放。
教育系统应把突发公共事件安全教育纳入中、小学校学生素质教育体系,提高青少年学生应对危机的意识和能力。
8.2 培训
8.2.1 党校要将突发公共事件管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劳动、人事、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对干部职工的防灾、减灾、应急意识进行教育培训;各应急处置职能部门要有针对性地举行培训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和广大职工抗灾、救灾、减灾和紧急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能力。
8.2.2 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面向社会公众开展防灾、减灾和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9 附则
9.1 奖惩
9.1.1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有关单位和当地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严防有力,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在危险关头,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及时准确报送重大事件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为事件处置赢得时间,成效显著者;为处置突发事件献计献策献力,贡献突出者。
9.1.2 有下列行为之一,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迟报、漏报、瞒报、误报事件情况,延误处置工作的;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在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挪用、盗窃、贪污抢险救灾钱款和物资的;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其他危害抢险救灾工作的。
9.2 预案管理
9.2.1 《博爱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县应急办负责组织修订、完善、评审、更新,并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9.2.2 各专项预案由县有关部门及单位参照本预案,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组织制定,已制定的专项预案参照本预案进行修订,并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作为本预案的组成部分。
9.2.3 乡镇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政府的总体预案,作为本预案的组成部分。
9.2.4 本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变化,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实际发生的情况及时进行修改和补充。
9.3 预案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应急办负责解释。
9.4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0 附件
10.1 博爱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组织机构示意图
10.2 博爱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10.3 博爱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收集、处置流程图
10.4 博爱县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10.5 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
10.6 规范文本格式
10.7 名词术语解释
10.8 博爱县人民政府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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