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焦作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焦政办〔2003〕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焦作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为保障我市地震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务院第172号令),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焦作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地震应急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地震应急活动的义务。
   在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或发生ML≥4.0级地震后,立即启动本《预案》。
   地震应急包括:临震应急反应;一般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严重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
   地震应急期是指临震应急期和震后应急期。临震预报发布后10日内(必要时可延长10日),为临震应急期;破坏性地震发生后10日内(必要时可延长10日),为震后应急期。

   第二章 应急机构

   市政府地震应急指挥机构为市防震抗震指挥部。在省政府对我市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或
   发生ML≥4.0级地震后,市防震抗震指挥部立即转变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市防震抗震指挥部
   指挥长:市政府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和主管副市长,焦作军分区首长,驻焦部  队首长,市地震局局长。
   成员:市政府秘书长、计委主任、经贸委主任、建委主任、财政局局长、公安局局长、民政局局长、教育局局长、科技局局长、国土资源局局长、交通局局长、水利局局长、广电局局长、卫生局局长、人防办主任、安监局局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黄河河务局局长、邮政局局长、电业局局长、通信公司总经理、焦作煤业(集团)总经理、中保焦作分公司总经理、中寿焦作分公司总经理、解放区政府区长、山阳区政府区长、中站区政府区长、马村区政府区长、高新区管委会主任。
   办公地点:市防震减灾指挥中心。
   二、市防震抗震指挥部内设机构
   1.办公室
   由市地震局牵头,从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焦作军分区、市建委、民政局、交通局、卫生局、计委、经贸委、公安局、教育局、广播电视局、中保焦作分公司、中寿焦作分公司抽调有关人员组成。主任由市地震局副局长担任,办公地点设在市地震局。
   2.地震工作组
   由市地震局负责,工作人员由市地震局内定。组长、副组长由市地震局领导担任,办公地点设在市地震局。
   3.抗震加固工作组
   由市建委牵头,从市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安监局、黄河河务局、房管局抽调有关人员组成。组长由市建委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其他成员单位领导担任,办公地点设在市建委。
   4.通讯工作组
   由市通信公司牵头,从市邮政局、移动公司、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人防办、公安局抽调有关人员组成。组长由市通信公司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其它成员单位领导担任,办公地点设在市通信公司。
   5.交通运输工作组
   由市交通局牵头,从市公路局、公安局交警支队、公交公司抽调有关人员组成。组长由市交通局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其他成员单位领导担任,办公地点设在市交通局。
   6.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
   由市卫生局牵头,从医药局、市级和区级医院、160医院、焦作煤业(集团)中央医院抽调有关人员组成。组长由市卫生局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其他成员单位领导担任,办公地点设在市卫生局。
   7.物资供应工作组
   由市计委牵头,从市财政局、粮食局、民政局、供销社、中国石化河南焦作石油分公司抽调有关人员组成。组长由市计委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其他成员单位领导担任,办公地点设在市计委。
   8.水、电、气抢险组
   由市经贸委牵头,从市建委、电业局、水利局、供水总公司、燃气热力总公司、化电集团热电公司、焦作电厂、省火电二公司抽调有关人员组成。组长由市经贸委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其他成员单位领导担任,办公地点设在市经贸委。
   9.抢险救灾工作组
由焦作军分区牵头,从驻焦部队、市人防办、经贸委、武警支队、消防支队、民政局、气象局、水利局、焦作煤业(集团)抽调有关人员组成。组长由焦作军分区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其他成员单位领导担任,办公地点设在焦作军分区。
   10.民政工作组
   由市民政局牵头,从市建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科技局、各区民政局抽调有关人员组成。组长由市民政局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其他成员单位领导担任,办公地点设在市民政局。
   11.治安保卫工作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从市保安公司、武警支队、各区公安分局抽调有关人员组成。组长由市公安局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其他成员单位领导担任,办公地点设在市公安局。
   12.保险理赔工作组
   由中保焦作分公司、中寿焦作分公司抽调有关人员组成。组长由中保焦作分公司担任,副组长由中寿焦作分公司领导担任,办公地点设在中保焦作分公司。
   三、县市区防震抗震指挥部
   六县市、四城区、高新区、焦作煤业(集团)公司分别成立相应的指挥部,并制定本地区和部门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各指挥部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指挥本辖区或本单位的抗震救灾工作,同时积极参加全市的抗震救灾工作。
   四、防震抗震指挥分部
市直各委、办、局分别成立相应的防震抗震指挥分部,并制定本系统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在市防震抗震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系统的抗震救灾工作,同时参加全市的抗震救灾工作。
   五、其他防震抗震组织
   各县市区所辖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分别成立防震抗震指挥组,各居委会和村委会分别成立防震抗震指挥小组;市直各委、办、局所属的企事业单位、驻焦各单位亦分别成立防震抗震指挥组。以上各防震抗震指挥组和指挥小组要制定本单位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一旦破坏性地震发生,各指挥组和指挥小组在所属指挥(分)部的领导下,积极参加市、县市区的抗震救灾工作,并负责本街道办事处、乡镇、单位、街道和村的抗震救灾工作。

   第三章 应急反应

   地震应急工作的启动程序为:发布临震预报或发生ML≥4.0级地震后,经市防震抗震指挥部建议,由市政府宣布启动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启动后,指挥部副指挥长以上人员应在15分钟内到达工作岗位,并履行指挥职责。
   一、临震应急反应
   在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指挥部及各工作组应采取如下应急对策:
   (一)市防震抗震指挥部应急对策
   1.接受市委、市政府关于抗震救灾的各项指令,根据震情和灾情,为市委、市政府宣布进入地震应急期和启动地震应急预案提出论证意见。
   2.立即召开市抗震救灾工作会议,宣读省政府发布的临震预报意见和临震应急期。
   3.如果破坏性地震将发生在市辖县市内,则立即向有关县市政府(或防震抗震指挥部)转达省政府发布的临震预报意见和临震应急期的指示,并指示其实施本县市制定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迅速做好抗震救灾准备。同时,通知可能遭受波及破坏的县市政府(或防震抗震指挥部)做好抗震救灾准备,并相应安排部署好各项准备工作。
   4.如果震中在焦作市城区或市郊,应采取如下措施:
   (1)将省政府发布的临震预报和临震应急期通告全市,并实施本《预案》,部署全市的抗震救灾工作。
   (2)号召群众做好防震避震和抗震救灾的思想准备与物质准备,听从各级抗震救灾组织的指挥,发扬团结互助精神,严守纪律、法制,不听信地震谣言,自觉维护社会秩序,为减轻地震灾害贡献力量。
   (3)指示各级政府、各级抗震救灾组织、各企事业单位实施所制定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做好抗震救灾准备。
   (4)指示市指挥部各工作组认真履行本《预案》中所规定的职责。
   (5)通知可能遭受波及破坏的县市政府(或防震抗震指挥部)做好抗震救灾准备;其他县市做好救援准备。
   (6)向焦作军分区和驻焦部队通报临震预报意见和临震应急期的指示,并通知其做好防震和支援地方救灾的准备。
   5.如果地震将发生在同其他市的交界区内,一方面通知所辖有关县市政府(或防震抗震指挥部)做好应急或救援准备工作,另一方面同有关市的防震抗震指挥部共商抗震救灾事宜和社会治安问题,以便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6.向省政府和省防震抗震指挥部报告抗震救灾的部署、准备情况及安排、建议和要求。
   7.掌握震情和地震活动动态。
   临震应急期期满后没有发震,根据地震前兆资料和市内与邻区地震活动情况如需延长应急期时,应请示省政府,经批准后,立即通知有关县市政府(或防震抗震指挥部),各级政府(或各级抗震救灾组织)应及时通告全市,继续做好抗震救灾准备。延长期满后仍未发震,根据情况可请示省政府撤消预报,经批准后通告全市,并做好善后事宜,恢复正常的生活、生产和工作秩序。
   (二)下属防震抗震指挥(分)部应急对策
   1.召开指挥(分)部紧急会议,传达市抗震救灾会议的精神和要求,宣布实施本指挥(分)部所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部署本单位的抗震救灾工作。
   2.向市指挥部报告抗震救灾准备工作情况,按时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有关事宜。
   3.了解和指导所辖指挥组、指挥小组的抗震救灾准备工作,研究解决本单位抗震救灾准备工作中的问题。
   (三)市防震抗震指挥部各工作组应急对策
   1.办公室
   (1)向市指挥部及时转达和呈送省政府(或省防震抗震指挥部)的指示与函件。
   (2)根据市指挥部领导的指示,撰写有关报告和向社会发布的有关通告。
   (3)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打印和上报下达。
   (4)掌握震情和地震动态信息,并及时报告指挥部。
   (5)协调市指挥部各工作组和各下属指挥(分)部的工作,了解各工作组和指挥(分)部的工作进展情况与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报告指挥部。
   (6)及时向指挥部呈送和报告各级政府及抗震救灾组织的报告、请示、建议和要求。
   (7)加强同可能遭受震害的有关县市政府(或防震抗震指挥部)的联系。
   (8)负责外来救援人员的接待、生活安排。
   (9)接待来访人员。
   2.地震工作组
   (1)制定地震局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经市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报送省地震局备案。
   (2)加强昼夜震情值班。市地震局和各县市地震办公室、区科技局每班由平时的1人增至2人。值班人员在值班时间内若遇上级部门的指示、震情,或重要异常,应立即报告局、办领导;各地震台和各群测点的测报人员要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发现异常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地震局、办。
   (3)强化地震监测、分析和活动性研究。各测报点要加密观测次数(每1至2小时观测一次);若仪器出现故障应立即报告市地震局,以便速派人维修。市地震局每天都要根据观测结果进行震情分析,根据情况随时召开震情会商会,发现重大异常迅速落实,并将会商意见和异常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市指挥部与省地震局。同时加强对市区和邻区的地震活动性研究,密切注视震情的发展趋势。
   (4)若市区发生有感地震,或有感地震波及我市,要协同市地震台及时与省地震局和有关专业台站联系,在1小时内落实情况(主要是地震三要素),并立即报告市指挥部,并经市指挥部批准,向群众宣传解释,以安定人心,稳定社会秩序。
   (5)加强同省地震局、有关专业台站和其他市地震局(办)的联系,了解震情,互通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市指挥部报告市内和邻近地区的震情与地震活动情况。
   (6)严守通讯规定和纪律,使局通讯设备(含备用设备)保持良好状态,保证昼夜工作,以确保地震信息快速、准确地传递。
   (7)配合省地震局搞好野外地震流动监测。
   (8)负责组建震灾调查评估工作队。工作队队长由市地震局领导担任,副队长由市经贸委、计委、建委、统计局领导担任,办公地点设在市地震局。工作队包括以下四个组:
   ①工业组:由市经贸委、计委、建委、统计局抽派人员组成。组长由市经贸委有关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计委有关同志担任。
   ②农业组:由市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计委、建委和统计局抽派人员组成。组长由市农业局有关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林业局和统计局有关同志担任。
   ③商业组:由市经贸委、计委和统计局抽派人员组成。组长由市经贸委有关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计委有关同志担任。
   ④综合组(负责工、农、商业以外的其他灾情的调查):由市房管局、计委、经贸委、建委、统计局和教育局抽派人员组成。组长由市房管局有关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教育局有关同志担任。
该队组建后,应对队员进行业务培训,制定灾害考察评估方案,并落实必要的装备、用品和交通工具,做好奔赴灾区现场的准备。
   (9)配合宣传部门广泛、深入地进行地震宏观前兆、防御地震次生灾害、防震避震、自救互救和地震谣传识别知识的宣传;一旦出现地震谣传,立即辟谣。
   3.抗震加固工作组
   (1)组织人员(落实到单位、人员和交通工具等)对重点单位和易发生次生灾害单位的建(构)筑物及其有关设施的抗震情况进行检查,凡不符合抗震要求的,令其采取措施确保震时安全,或将内存的贵重物品、重要设备、易燃、易爆、有毒和有害的物品搬迁到安全地方。
   (2)对震时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倒塌后阻塞交通影响救灾而又无加固价值的危险建(构)筑物,令有关单位或个人予以拆除。
   (3)对水库库坝,河、渠、大型蓄水池的堤堰,市内与市郊的防洪排水设施等进行安全检查,需要加固、维修或更换的,令有关单位或管理部门组织人力、物力予以加固、维修或更换,以保障震时安全。
   (4)组织人员对灾区现场建(构)筑物震害调查和抗震性能进行鉴定(落实到单位、人员),制定调查、鉴定和培训方案,对组员进行业务培训,并配备所需装备、用品和交通工具,做好奔赴灾区现场的准备。
   4.通讯工作组
   (1)制定通讯应急预案,经市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根据预案检查备用的无线电台、临时发电设备和通讯器材等的落实情况。
   (2)组建通讯抢险抢修队(落实到单位、人员、装备、抢修工具、交通工具等),进行培训,并令其处于应急待命状态。
   (3)组织人员对通讯建筑、设备、设施和线路等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党、政、军机关,市指挥部和下属指挥(分)部,生命线单位和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通讯状况,并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保障震后通讯畅通。
   (4)协调与拥有较先进通讯设备的单位的关系,明确市邮电通讯设施、设备一旦遭到破坏时,各单位应承担的抗震救灾通讯任务,以保障抗震救灾信息的传递。
   (5)同部队协商,必要时分担地方部分通讯任务。
   (6)确定警报器的安放地点,明确地震警报信号,指定管理和发布警报人员,做好维护工作,确保警报系统处于良好状态。在明确地震警报信号后,经市指挥部批准通告全市,同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以免发布警报时引起惊慌。
   5.交通运输工作组
   (1)铁路分组
   ①制定本铁路站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经市指挥部和郑州铁路分局批准后实施。
   ②组织人员对线路、桥涵、信号系统、通讯系统、供水与供电设施、重要建(构)筑物等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和处理,保障震后通车和行车安全,预防因震受阻。
   ③检查货物存放的安全情况,需要转移的贵重物品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应尽快转移,并加强监管,保障震时安全。
   ④在必要情况下,将售票处、候车室和行包房迁至车站广场的安全地方,并维持好客运秩序。
   ⑤检查各段、各部门应急预案和应急物资准备情况,对紧缺的应急物资立即派人从外地调运。
   ⑥组建线路、桥涵、信号、水电等各种抢险抢修队(各队均落实到单位、人员),并令各队处于应急待命状态,做好抢险抢修的物资准备(含交通工具)。
   ⑦明确救援列车及其工作人员,令其进入应急待命状态,接到市指挥部的救援命令后保证在半小时内发车。
   ⑧列车段和客运段要做好旅客的饮食供应与中转旅客的中转工作。
   ⑨铁路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铁路要害部门的安全保卫和车站治安的管理。
   (2)公路分组
   ①制定市内交通和公路运输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经市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②组织人员对公路、桥梁及交通设施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是交通要道),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和处理,保障震后通车与行车安全。
   ③组建公路、桥梁抢险抢修队、救灾车队和车辆修理队(各队落实到单位、人员、车辆),并根据需要进行培训,以提高队员的抢险抢修业务技术水平,熟悉应急交通规定。命令各队进入应急待命状态,做好抢险抢修和运输所需的物资准备(含交通工具)。
   ④制定应急时期的交通管理办法,经市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发布。
   6.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
   (1)制定在市区设立临时救护医院和救护站的应急方案(报请市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检查其落实情况(包括设置地点,院、站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医疗机械、设备和药品的配置情况,照明等)。
   (2)制定抢救、医疗分区方案,明确各医院、卫生院的责任区(在震后,为加强重灾区的抢救医护工作,各责任区医院、卫生院的医护人员应服从调动)。
   (3)制定应急时期的卫生防疫条例,经市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4)组建市救护队、卫生防疫队、担架队和伤病员转运队(各队均落实到单位、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令各队进入应急待命状态,做好救护、防疫、运送伤病员所需物资准备(含交通工具)。
   (5)组织人员检查各医院、卫生院的医疗设施和建筑物的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和处理,并根据情况建议有关医院、卫生院在院内或适当地方搭建临时抢救治疗简易房。
   (6)组织人员检查各医院、卫生院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医疗器械、设备、药品、电源等应急物资的准备情况,有毒、有害物品的保管情况。
   (7)组织卫检人员对商业、粮食部门储备的应急食品、供水总公司确定的应急水源进行卫生检验。
   (8)各医院和卫生院在床位紧缺的情况下,应动员重病号以外的其他病人出院,以解决震后医护人员和床位的不足。
   (9)当发生严重破坏性地震或大量人员伤亡时,可先派人员在远离市区和居民点的地方选择尸体深埋地点。
   7.物资供应工作组
   (1)制定粮、油、食品和其他抗震救灾物资的储备、供应应急预案,经市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根据预案检查在市内增设粮、油、食品与日用品供应点的落实情况。
   (2)组织人员检查粮、油、食品加工厂的主要厂房、设备、设施,粮、油、食品和抗震救物资仓库以及粮站的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和处理,保障震后粮、油、食品和其他抗震救灾物资的供应。
   (3)组织人员检查粮、油、食品加工厂和物资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应急粮、油、食品、抗震救灾物资(如钢材、木材、水泥、油毡、燃料、平板玻璃、帐篷、铁丝、铁钉等)和生活用品(如电筒、电池、灯泡、蜡烛、火柴、防暑防寒物品等)的储备情况,若有不足,令有关单位或部门速派专人从外地购运。
   (4)检查有关单位和部门对粮、油、食品及其他抗震救灾物资仓库的管理与防护情况。
   (5)在市内设置若干无主财物收存站。
   (6)制造、储备震后3天全市所需的熟食(落实加工和储存单位,各单位加工或储存的数量,并明确管理人员等)。
   8.水、电、气抢险组
   (1)制定水、电、气生产单位和供应单位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经市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2)组织人员检查水、电、气生产单位和供应单位的应急物资准备情况。
   (3)组织人员对水、电、气的生产设备、设施和厂房,供应系统的设备、设施、建筑物和管线等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和处理,以保障震后水、电、气的生产与供应,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4)分别组建水、电、气抢险抢修队(各队均落实到单位、人员),根据需要进行业务技术培训,并令各队进入应急待命状态,做好抢险抢修用的物资准备(包括装备、抢修器材、抢修工具和交通工具等)。
   9.抢险救灾工作组
   (1)制定抢救压埋人员和预防次生灾害的应急方案,经市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2)分别组建市防洪、消防、防爆、防毒和压埋人员抢救队(各队均落实到单位、人员),进行抢险救灾的业务技术培训,并令各队进入应急待命状态,做好抢险救灾用的物资准备(包括装备、抢险抢救器材与工具,通讯与交通工具等)。
   (3)对震时可能发生有害气体散逸、有毒物质与放射性物质泄漏、火灾、爆炸等次生灾害的单位进行详查,并对其存放地点、存放建筑物、储存设备、管道和安全设施等进行全面检查,根据情况限期令有关单位改存、更新储存设备或管道,完善其安全防范措施。同时,检查这些单位内部抢险救灾队的组建情况和抢险物资与工具的准备情况。
   (4)对在震时有可能受倒坝、溃堤而引起的水灾威胁的单位和居民进行搬迁动员,并通知有关单位做好预防与搬迁职工、居民的安置工作。
   (5)对居住在有可能受到山崩、滑坡、泥石流危害的居民进行搬迁动员,有关单位应做好安置工作。
   (6)在主管部门配合下,对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重要建筑、设备、设施、动力系统和仓库等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和处理,以减少损失,便于震后能尽快恢复正常秩序。同时,检查这些单位内部应急预案的制定、抢险救灾队的组建和抢险工具、器材、装备以及其他应急物资的准备情况。
   (7)加强气象和水文监测预报工作,发现有可能影响抢险救灾工作的气象异常或有可能酿成水灾的水位异常,立即报告市指挥部。
   10.民政工作组
   (1)制定救灾应急预案,经市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根据预案做好救灾款项和救灾物资的落实工作。
   (2)制定避震疏散方案,根据危险程度在有关抗震救灾组织的配合下,做好居民的疏散安置、饮食供应工作。
   11.治安保卫工作组
   (1)制定市治安保卫工作应急预案,经市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2)检查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的内保工作和安全保卫措施。
   (3)负责党政部门、市指挥部、指挥分部以及其他重要部门的保卫工作。
   (4)检查拥有枪支弹药的单位对枪支弹药的保管情况。
   (5)在应急时期,加强对犯人和劳教人员的监管,防止他们滋事、外逃。
   (6)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委会(村委会)的配合下,在城区(含村)实行昼夜治安巡逻,对造谣惑众、乘机捣乱的坏人要依法惩处。
   (7)为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减少伤亡,在应急期间禁止举办大型的室内活动。
   (8)拟定应急期间的社会治安管理办法,经市指挥部批准后,向社会发布。
   12.保险理赔工作组
   (1)制定地震保险应急预案,经市指挥部和河南省保险公司批准后实施。
   (2)组建检查组,在建设部门和地震部门配合下,对投保户的建(构)筑物的抗震性能、防震减灾措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令其及时解决和处理,以减少损失。
   (3)加强保险业务档案的防震管理。
   (4)组建现场灾情调查组和理赔组,令其进入应急待命状态,并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包括装备、考察用品、交通工具等),落实测算的理赔款项。
   二、一般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
   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市政府和地震灾区所在县市政府,要随时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各抗震救灾组,立即进入紧急工作状态。根据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范,向省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立即开展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市地震局及灾区所在的县市政府地震部门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地震趋势跟踪,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及时向市政府和地震灾区所在的县市政府汇报震情、灾情。
   三、严重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
   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市政府应立即启动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根据受灾范围、程度确定应急规范,及时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对灾区实行特别管制措施。同时还应采取如下应急对策:
   (一)市防震抗震指挥部
   1.召开市抗震救灾工作紧急会议,研究部署抗震救灾工作。
   2.如果破坏性地震发生在市辖县市内,则立即向有关县市政府(或防震抗震指挥部)转达省政府关于震后应急期的指示,并指示该县市和受波及破坏的县市政府(或防震抗震指挥部)做好抗震救灾工作,同时部署焦作市和其他县市的救援工作。
   3.如果破坏性地震发生在焦作市区或郊区,则应采取如下措施:
   (1)向与会人员宣布省政府关于震后应急期的指示,并通告全市。部署与指挥全市的抗震救灾工作。
   (2)命令各抢险救灾队立即奔赴灾区现场开展抢险救灾活动。
   (3)命令灾情调查工作队立即奔赴灾区现场开展各项灾情调查与评估工作。
   4.如果地震发生在同其他市的交界区内,则同有关市的防震抗震指挥部联系,共同搞好抗震救灾工作。
   5.为加速抢险救灾,减少损失,请求部队支援。
   6.向省政府和省防震抗震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情况,请示抗震救灾的有关问题。
   7.根据灾情、市内抗震救灾力量和救灾物资情况,研究决定是否请求省或邻近市县给予援助。
   8.确因灾情严重,必须延长应急期时,应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而后通告全市并通知有关县市区政府(或防震抗震指挥部)。
   (二)下属防震抗震指挥(分)部
   1.向所属的指挥组、指挥小组传达市抗震救灾工作紧急会议精神和市指挥部对抗震救灾工作的部署、安排与要求,部署和指挥本单位的抗震救灾工作。
   2.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抗震救灾工作。
   3.向市指挥部报告灾情和救灾情况,请示抗震救灾的有关问题。
   (三)市防震抗震指挥部各工作组
   1.办公室
   (1)及时了解震情趋势、抗震救灾情况和灾情,并向指挥长报告。
   (2)编写抗震救灾简报。
   (3)处理震情、抗震救灾和灾情等报道方面的有关事宜。
   (4)负责外援人员的接待和生活安排,控制进入灾区的人数,以减轻灾区负担。
   2.地震工作组
   (1)地震发生后立即同省地震局联系,了解地震三要素,及时报告指挥部。
   (2)灾情调查评估工作队在接到市指挥部的指示后,立即奔赴灾区现场进行灾情调查,并尽快对灾情作出评估,为抗震救灾决策提供依据。
   (3)市地震局现场考察监测队于震后1小时内赶赴灾区现场,配合省地震局考察监测队按照《现场地震震情分析工作指南》和《地震现场工作》开展考察与监测工作。
   (4)会同国家地震局和省地震局专家尽快对地震序列类型作出判断,做好强余震或继发性大震的预测,并及时将预测意见报告市指挥部。
(5)配合宣传部门搞好抗震救灾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告诫群众警惕强余震或继发性大震的袭击。对地震谣传迅速进行辟谣。
   3.抗震加固工作组
派出建(构)筑物震害调查和抗震性能鉴定组赴灾区现场对建(构)筑物的破坏情况进行调查,为日后建(构)筑物的抗震加固和重建提供经验。
   4.通讯工作组
   (1)根据市指挥部的指示发布强余震或继发性大震警报。
   (2)抢修被破坏的通讯线路、设备和设施,保障党、政、军机关,市指挥部与指挥(分)部,生命线单位以及其他重要部门与单位的通讯畅通。短期内难以修复的,要架设临时线路或更换设备。
   5.交通运输工作组
   (1)铁路分组
   ①突击抢修被破坏的铁路、桥涵、信号系统、通讯系统及其它设施等,尽快恢复通车,并保障行车安全。
   ②严禁装载易燃、易爆、有毒和有害物资的列车靠近市区与枢纽编组站,对其实行迫停或远调。
   ③对中转旅客及时予以安置与疏散。
   ④如车站发生火灾、毒气泄露、爆炸等次生灾害,车站抢险救灾队要积极进行扑救,防止灾情蔓延,同时报告市指挥部请求速调市有关抢险救灾队前往支援。
   ⑤做好伤病员的转运和救灾物资的装卸工作。
   (2)公路分组
   ①经市指挥部批准,实施震后应急期的交通管理办法。
   ②在交通要道增设指挥岗,并派出流动警车和交通警进行交通指挥与巡检。
   ③在进市公路口设立临时交通管理站,限制非抢险救灾机动车辆,向外援车辆发放临时通行证。设置引路员,引导外援车辆到达指定地点。
   ④在群众协助下,迅速清除公路和街道上的废墟及其他障碍物。按照“先易后难,先通车后修复”的原则,突击抢修被破坏的路段和桥梁,首先要修复通向市内的干线公路。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桥梁、路段,可架设浮桥,启用绕行路线,以保障救灾物资的运输和伤病员的转送。
   ⑤修车队各分队迅速到达指定地点,高速、高效地修理出现故障的救灾车辆。同时派出流动车辆进行巡检、抢修。
   ⑥做好交通指挥、引路和装卸工作,避免车辆拥挤、堵塞。
   6.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
   (1)指示各救护分队、卫生防疫分队、担架分队和伤病员转运分队分赴工作区开展医疗救护、卫生防疫、运送伤病员的工作。
   (2)妥善安排外援救护人员的救护工作和生活。
   (3)医护人员除进行救护工作外,还应随时随地指导群众进行自救互救。
   (4)医院和卫生院要加强血库防护,保障危重病人的血源供给。
   (5)各医院抢险救灾队要做好抢险工作,扑灭院内发生的各种次生灾害,必要时立即报告市指挥部给予支援。
   (6)各医院的后勤部门要做好饮食、医疗器械、设备和药品等供应工作,保障本院救护、抢险工作的顺利进行。
   (7)需外转的伤病员,要进行登记,并做好护送工作。
   (8)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具体包括:对灾区进行大面积的消毒、灭菌;加强食物的卫生检查,严禁出售变质食品,防止食物中毒;检查饮用水源水质,净化水源,预防污染;指导灾区单位和群众处理好污水、垃圾和粪便;指导有关人员对尸体进行消毒、灭菌、火化或运送市外指定地点予以深埋;执行疫情报告制度,做好预防工作,严密监视传染病的发生,若发现疫情及时采取措施,以防蔓延。
   7.物资供应工作组
   (1)对抗震救灾物资实行统一调拨,并进行登记。
   (2)颁发灾民粮油供应卡,对灾区实行分片凭卡供应;对外援救灾人员,发给集体供应卡,就近供应。
   (3)生活日用品实行分片供应。
   8.水、电、气抢险组
   (1)供水抢险抢修队迅速出动,调查并抢修被破坏的生产、生活供水设备、设施与管线。若破坏严重,短时间难以修复时,则应采取措施设置临时供水点,或由有自备水源的单位支援附近单位和居民临时用水。
   (2)电厂抢险抢修队应迅速排除发电厂的险情,抢修被破坏的发电设备和设施,尽快恢复发电。
   (3)供电抢险抢修队迅速出动,检查并抢修被破坏的供电设备、设施和线路。要尽可能地保障党、政、军机关、市指挥部和指挥分部、生命线单位及其他重要部门与单位的供电。若破坏严重,短时间难以修复时,则应予更换设备、架设临时线路。
   (4)供气抢险抢修队要迅速出动,检查并抢修被破坏的生产设备、设施和供气管线,防止火灾、中毒和爆炸事故的发生。
   9.抢险救灾工作组
   (1)压埋人员抢救队各分队立即分赴各工作区,在担架分队配合下,抢救压埋人员和国家重要财产,并将抢救出来的伤病员迅速送往附近的医疗站或医院;财产则交给所属单位,无主财产交财物收存站暂管,并进行登记。
   (2)消防队各分队迅速分赴火灾现场,在附近单位的消防人员和群众的配合下,奋力灭火和抢救遇险人员与财产,并快速疏散险区内的群众。同时,派出队员到有可能发生火灾的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消除隐患。
   (3)防爆抢险队各分队立即分赴工作区,在其他抢险救灾队和群众的配合下,对已发生爆炸灾害的单位或地点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同时,派出队员到可能发生爆炸灾害的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消除隐患。
   (4)防洪抢险队各分队立即分赴指定地区,在群众配合下,对因库坝、堤堰决口造成的水灾或水患进行抢险救灾,并采取措施控制灾情。同时在监测、监管人员配合下对库坝、堤堰的其他地段进行检查,排除隐患;若发现险情要奋力抢险,并报告市指挥部,经批准后,动员险区的群众快速撤离到安全地带。
   (5)防毒抢险队各分队立即分赴工作区,在有可能发生灾情单位的抢险队的配合下,对该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消除隐患。如已发生灾情,则应迅速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制止毒气或其他有害物质继续散溢与泄漏,并动员附近的居民尽快撤离险区。
   (6)气象部门要做好气象监测预报,如发现有可能影响抗震救灾工作的降水、气温大幅度异常,应立即报告市指挥部,以便做好预防工作。
   10.民政工作组
   (1)及时划拨灾区救济款。
   (2)妥善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发放救灾生活物资,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3)协同有关部门处理遇难人员,并对其家属进行安抚。
   (4)负责外援生活用品的接收、登记和配发。
   (5)对无人抚养、需要照顾的鳏、寡、孤、独灾民,由所在居委会(或村委会)、单位负责予以临时安置,待救灾工作基本结束后,由民政部门作出统一安置。
   11.治安保卫工作组
   (1)经市指挥部批准,实行震后应急期的全市性警戒。
   (2)对制造谣言与恐怖,严重妨碍抢险救灾工作,破坏交通、通迅和生产设施,哄抢救灾物资和公私财物等违法犯罪人员,从快、从严予以打击。
   (3)对避难场所进行治安管制,组织警民联防。
   12.保险理赔工作组
   投保户灾情调查组深入现场对投保户的损失情况进行调查;理赔组根据投保户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予以赔偿。

   第四章 相关保障计划及其它事项

   与本预案有关的各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或本地的地震应急预案。根据市防震抗震指挥部的要求,抗震救灾各专业组的牵头单位应积极制定相应的地震应急预案。
大中型企业和事业单位要按照市防震抗震指挥部的要求,制定本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
   本预案与市防震抗震指挥部各专业组应急预案和各县市区政府应急预案配合使用。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关于对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奖励,违法、违纪人员的处罚,均按照《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中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本《预案》将根据震情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城市的发展等情况,予以修改和补充。
   本《预案》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市地震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