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河南省焦作市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2、政协焦作市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
3、政协焦作市委员会秘书长会议工作规则
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河南省焦作市第十一届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5、政协焦作市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实施意见
6、政协焦作市委员会委员视察工作实施意见
7、政协焦作市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高调研质量促进调研成果转化的意见
8、关于实行主席接待委员日和约谈委员制度的意见
9、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河南省焦作市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常务委员会会议请假的规定(试行)
10、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河南省焦作市第十一届委员会关于委员管理的暂行规定
11、《关于组织开展“争优创先”活动的意见》
12、《关于创建“学习型、创新型、服务型、务实型、廉洁型”机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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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河南省焦作市第十一届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2004年5月11日政协焦作市第十一届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五十条之规定,经政协焦作市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设置七个专门委员会:
1、提案委员会
2、经济科技委员会
3、农业委员会
4、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委员会
5、社会和法制委员会
6、港澳台侨委员会
7、学习和文史资料委员会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是政协焦作市委员会组织委员进行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工作由秘书长协调。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是政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专门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要求,以及全国、省、市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从实际出发组织政协委员开展工作和活动,积极为委员知情出力、履行职责创造条件,就我市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学技术、社会生活以及统一战线内部关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
第二章 组 织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的机构设置、人员组成,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成员若干人。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具有相关工作经历、专业知识水平和调查研究能力;一般应为市政协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非市政协委员的专业人员担任。
第八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可召开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研究与专门委员会有关的重要工作和问题。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委员学习活动小组,组织学习,进行活动,开展工作。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的各种活动应发扬民主,进行广泛协商。专门委员会的工作需作出决定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办理。
第十一条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文字材料,须经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集体讨论,并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涉及重大问题,须经分管主席同意后,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以委员学习活动小组名义形成的材料,由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审定。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政协焦作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的决议、决定精神,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并向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或政协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与省政协专门委员会,中共焦作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的对口部门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工商联、人民团体和有关单位,县市区政协专门委员会建立经常性工作联系。各专门委员会之间应加强联系与合作。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与市政协委员建立经常性联系,听取意见,并采取适当方式组织政协委员开展学习和活动,发挥政协委员的主体作用。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开展调研、视察、考察、评议、研讨、座谈等活动和工作,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进行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不定期举行会议,会议须作记录,必要时印发会议纪要。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以专门委员会名义行文的,由专门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需要以市政协办公室名义行文的,由秘书长签发;需要以市政协名义行文的,由专门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后,送主席或分管副主席、秘书长签发。
第四章 办事机构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市政协机关组成部分,受专门委员会主任和秘书长双重领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参照本通则制定工作简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主席会议,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本通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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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河南省焦作市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04年5月11日政协焦作市第十一届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政协焦作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议事效率,切实有效地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是政协焦作市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主持会务的领导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政协焦作市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
二、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组织实现政协全国委员会、政协河南省委员会所作的全国、全省性的决议和政协焦作市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三、政协焦作市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议通过提交中共焦作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四、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政协焦作市委员会副秘书长;
五、决定政协焦作市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决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
六、协商决定本届政协焦作市委员会任期内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协商决定下届政协焦作市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
七、协商调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增选人选进行协商,提请政协焦作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协商、选举;在政协焦作市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接受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辞职请求,并报本届政协委员会全体会议备案;
八、 参加政协焦作市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如果严重违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或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常务委员会分别依据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或撤销其参加政协焦作市委员会的资格。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报告,通过决议、决定、议案或人事任免等事项,应充分发扬民主,进行平等协商,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二章 会 议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经主席会议决定可增加会议次数。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召集并主持,遇有特殊原因,主席可以委托副主席主持会议。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到会方可举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到会者,应按规定请假。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一般在召开会议七至十五日前由主席会议讨论决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提请会议审议通过。
第七条 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七日前,市政协办公室根据主席会议决定,须将会议通知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特殊情况,临时通知。
第八条 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时,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政协副秘书长,办公室、调研室、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省政协委员、县市区政协主席、与议题有关的人员可列席会议。
第九条 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的重大问题,会后由办公室、调研室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整理,经主席会议审议后,报市委、市政府转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受法律保护。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二条 主席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个人或联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由主席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专门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经主席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秘书长或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应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说明或报告;关于人事任免事项,秘书长或提名单位应提供被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一般应在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十五日前送市政协办公室或调研室。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的重要建议案,应提请市委或市人大常委会或市政府研究办理。办理结果由秘书长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可以提出临时动议,所提动议是否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向政协焦作市委员会全体会议提交的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须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应定期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对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认真落实。
第十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工作报告,在召开主席会议七日前送交市政协办公室或调研室。
第五章 表 决
第二十条 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决定、议案及人事任免等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始能成立或有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决议、决定、议案及人事任免等事项,一般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主席会议,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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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河南省焦作市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常务委员会会议请假的规定(试行)
(2004年8月4日政协焦作市第十一届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政协焦作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常委会议)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行职能的主要形式。按时参加会议是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基本要求。为改进会议作风,提高会议质量,参照全国政协、省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请假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按时参加常委会议。因病或因事不能出席或只能部分出席常委会议的,须及时办理请假手续。
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按以下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1、全程请假。收到会议通知后,在会议召开三天以前向市政协办公室递交书面请假报告,并经秘书长批准。请假未获批准的,应按时参加会议。
2、会议期间请假。提前以书面形式向秘书长请假,并经秘书长批准。请假未获批准的,应继续参加会议。
三、建立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议情况存档和通报制度
1、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常委会议的出席、请假、缺席情况,由市政协办公室汇总,并存档备查。
2、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常委会议的出席、请假、缺席情况,由市政协办公室通过适当方式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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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河南省焦作市第十一届委员会关于委员管理的暂行规定
(2004年 8月4日政协焦作市第十一届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政协委员、常务委员参加政协会议、活动的行为,切实发挥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作用,推进政协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省政协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政协委员应积极学习和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宪法、政协章程及政协统战理论知识,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不断提高参政议政能力,珍惜荣誉,明确责任,不断增强履行政协职能的自觉性,通过参加政协组织的各种会议和活动,奉献社会,服务人民。
二、市政协的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政协委员、常务委员应准时参加并事先做好准备,届时积极建言献策。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政协委员不能参加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不能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的,须在会前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协请假并经批准。市政协办公室建立政协委员、常务委员出席会议出勤登记、存档备案和通报批评制度,对政协委员参加全体委员会议和常务委员参加常务委员会议的出勤情况,要认真进行登记和存档。在每届任期内,政协委员两次(含请假)全程不参加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3次不请假又全程不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的,由市政协办公室报主席会议批准后在全体市政协委员、常务委员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常务委员无故累计全程缺席5次及全程请假累计超过8次、政协委员累计全程缺席或全程请假3次的(常务委员、政协委员出国和因病住院除外),视为自动放弃常务委员、政协委员资格,由市政协主席会议报告中共焦作市委,并通知其本人和所在单位,不再履行常务委员、政协委员职责,也不再从被撤销人员所在单位、界别增补。
三、市政协组织的学习、调研、视察、评议、考察、提案、社情民意、基层服务等各种形式的履行职能活动和市政协委托各县市区政协组织的市政协委员视察活动,市政协委员应积极参加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应根据其工作特点,尽可能吸收市直市政协委员参加各种履行职能活动。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建立政协委员履行职责考绩备案和定期通报制度,对所联系界别的市政协委员撰写提案、反映社情民意情况和参加学习、调研、视察、评议、考察、基层服务等活动情况进行考核登记,定期以适当形式在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通报,并向政协委员本人通报。政协委员接专门委员会通知后,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活动的,须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市政协专门委员会请假。每届任期内,政协委员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活动的,由市政协办公室会同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在全体市政协委员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专门委员会委员连续3次无故不参加专门委员会活动的,取消其专门委员会委员资格。
四、政协委员应密切联系自己所代表的党派、团体和群众,积极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做法,要提出批评,并通过适当形式向市政协或当地党委、政府反映,促进问题解决。每位政协委员每年至少要反映一条有价值的社情民意,提出一件有价值的提案。政协委员在每届任期内,连续两年未反映一条社情民意、未提出一件提案的,换届时市政协党组将建议不再担任政协委员。
五、政协委员应立足本职岗位,争当学习型、务实型、创新型委员,争当学习的模范、团结的模范、无私奉献的模范、履行职责的模范、奉公守法的模范。对按时参加、积极参与政协会议和活动,在履行职责中表现突出的政协委员,市政协给予表扬,并作为评选优秀政协委员的重要依据。对被执法执纪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政协委员,经市政协主席会议研究,暂停参加政协活动,确定无违法违纪事实的,恢复参加政协活动。对严重违反政协章程或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及因违法违纪被判刑或受开除党籍、公职处分的政协委员,按规定程序,撤销其政协委员资格。
六、市政协委员按界别、区域或系统编为委员学习活动小组,设组长(或组长、副组长),在全体委员会议闭会期间组织开展经常性学习和活动。驻县市区的市政协委员学习活动小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协主席、县市区委统战部长担任。各委员学习活动小组应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学习和履行职能活动。驻县市区的市政协委员接到学习活动小组有关会议和学习活动的通知后,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和缺席,确有特殊情况的应向组长或副组长请假。市政协组织市政协委员到县市区调研、视察时,应视情况吸收驻当地市政协委员参加。
七、政协委员对市政协办公室、调研室和专门委员会发出的调查表或征集的有关资料,要及时准确回复。政协委员工作岗位变动、职务职称变化、通讯地址变更,以及获奖、评先、成果等情况,应及时告知市政协办公室。
八、市政协机关为政协委员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通过不定期举办形势报告会、情况通报会、专题讲座及印发资料等形式,帮助政协委员开阔视野,知情明政,提高参政议政水平;认真做好政协委员来信、来访、来电的受理、督办、转办工作,保证反映社情民意渠道的畅通。市政协专门委员会要加强与政协委员的联系,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帮助政协委员解决实际问题;对政协委员所提意见、建议及提案、建议案的采纳情况,应及时反馈给政协委员。
九、切实保障政协委员的正当权益。政协委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迫害或受到其他损害的,市政协要协助有关部门依法予以保护。因工作变动失去代表性或其他特殊原因、长期不能参加政协活动的政协委员、常务委员,按规定程序予以调整。市政协委员被调整、撤销政协委员、常务委员资格的,应事前通知政协委员本人和所在单位,并按政协章程规定程序办理。
十、本规定解释权属市政协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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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焦作市委员会
秘 书 长 会 议 工 作 规 则
(2005年6月6日政协焦作市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十四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焦作市委员会秘书长会议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协焦作市委员会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秘书长会议,在主席会议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条 秘书长参加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集体领导,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并领导办公室、调研室工作。
第四条 秘书长会议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为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做好服务。
第五条 秘书长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学习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和政策,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等;
(二)对参加政协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协商讨论,向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协助主席、副主席组织实施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的决议;
(四)负责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及有关会议的准备和服务工作;
(五)审议提交主席会议的各项文件及以政协焦作市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发出的重要文件;
(六)了解和掌握全市各级政协的工作经验和共同存在的问题,并就加强和改进我市政协工作,向主席会议和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
(七)加强与市直各单位、各党派团体、县市区政协的联系与协作;
(八)负责政协机关建设,为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会和委员履行职责服务;
(九)讨论市政协机关有关人事事项;
(十)完成主席、副主席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秘书长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集。会议的日期、议题由秘书长决定。会议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秘书长会议协商讨论问题,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种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秘书长会议的议题一般应当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对讨论的议题提出意见。
第九条 办公室、调研室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秘书长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秘书长列席秘书长会议。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副秘书长和办公室、调研室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各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参加。会议的议题由秘书长决定。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有关文件,研究办理主席、副主席交办的工作事项,协调和处理机关各单位的工作关系,讨论和决定机关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秘书长联席会议。秘书长联席会议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市政协副秘书长和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秘书长参加,办公室、调研室、有关专门委员会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的议题由市政协秘书长与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秘书长协商决定。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有关文件,通报市政协工作,征求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对政协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协调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秘书长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和秘书长联席会议均须作记录,编发信息简报。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经主席会议审议批准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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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焦作市委员会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实施意见
(2005年6月6日政协焦作市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十四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是参加政协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围绕国家大政方针,全市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通过市政协的内部刊物,向全国政协、省政协、市委和市政府以及市直有关部门反映重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应抓住重点,体现特色,真实准确,讲求时效。
第四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是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政协委员要密切联系群众,重点联系本界别群众,深入了解民情,充分体察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积极反映社情民意信息。
第五条 做好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是市政协办公室、调研室和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职责。办公室、调研室和各专门委员会要在会议、视察、调研、提案等项工作中,收集、整理政协委员反映的重要情况和意见、建议。
建立反映社情民意特邀信息员制度。聘请市政协委员、社会各界人士为特邀信息员。
第六条 积极为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工商联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提供服务,并充分发挥他们在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中的作用。
第七条 加强与县市区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联系,做好协调和指导工作。
根据需要可在县市区政协设立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联系点。
第八条 维护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工商联依照国家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民主权利。
第九条 市政协调研室是反映社情民意信息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收集、编辑、报送、反馈,以及有关组织、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条 市政协调研室与政协各参加单位、县市区政协要逐步建立专门的信息网络,以保证反映社情民意信息传递渠道畅通、安全、快捷。
市政协调研室要重视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队伍建设,加强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培训,为开展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创造条件。
第十一条 定期通报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情况,表彰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第十二条 本意见自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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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焦作市委员会
委 员 视 察 工 作 实 施 意 见
(2005年6月6日政协焦作市第十一届委员会
第十四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焦作市政协委员视察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委员视察作为人民政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委员了解情况、研究问题、学习提高的重要方式;是委员有序参与国是,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责的重要渠道;是人民政协密切同社会各界联系,加强党派、界别之间合作共事的重要途径;是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在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视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围绕市委和市政府的中心工作,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社情民意,提出意见建议,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 视察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省地方性法规和我市地方性规章的实施以及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大成就;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
第五条 视察组织工作坚持“求实、规范、安全、协作”的原则,科学安排,精心组织,周到服务。
第六条 视察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常委视察团视察、委员视察团视察、委员学习活动小组视察。委员个人可持证视察。
第七条 常委视察团视察,由市政协办公室、调研室、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组织;委员视察团视察,由各专门委员会负责组织;委员学习活动小组视察,由小组召集人负责组织。委员个人视察,应持视察证。
驻县市区委员的视察,由市政协办公室统一安排,委托委员所在县市区政协负责组织。
驻县市区委员学习活动小组的召集人负责组织驻当地市政协委员的视察活动。
第八条 视察团采取委员自愿参加和统一协调相结合的办法组成。
组织委员赴县市区视察时,根据视察内容需要,可邀请驻当地的市政协委员参加。
第九条 视察团设团长一人、副团长若干人。团长、副团长人选在视察团全体会议上协商通过。
视察团团长领导视察团的活动,决定视察团的重大事项,代表视察团同所视察地方交换意见,负责审核并签发视察报告。
第十条 委员参加视察团,要遵守有关规定,按照日程参加各项活动,认真了解情况,研究问题,反映社情民意,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责。
第十一条 市政协办公室、调研室、各专门委员会围绕视察团的视察内容,商请有关县市区政协和有关单位,制定活动日程,安排接待工作。
第十二条 视察团的视察过程包括听取情况介绍、实地考察、座谈、与地方党政领导交换意见等。
第十三条 视察后,视情况形成视察报告,报送市委和市政府。重要视察报告提交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报送市委和市政府。
第十四条 对视察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重要情况和形成的意见、建议,可以提案、社情民意等形式、渠道反映给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视察团视察可邀请有关新闻单位派记者随团采访,并做好视察宣传报道工作。
第十六条 市政协办公室、调研室、各专门委员会和有关县市区政协派出若干工作人员,负责委员视察活动的各项组织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驻焦省政协委员的视察由省政协办公厅统一安排,市政协办公室、调研室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做好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本意见自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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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焦作市委员会关于进一步
提高调研质量促进调研成果转化的意见
(2005年6月6日政协焦作市第十一届委员会
第十四次主席会议通过)
调查研究是人民政协的基础性和经常性工作,是广大政协委员知情明政的重要途径。不断提高调研质量,积极促进调研成果转化,对人民政协更好地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使市政协的调研成果在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发挥更大作用,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调研质量
1、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在确定调研课题时,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总体要求,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中,选择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问题作为调研题目。坚持从自身出发,量力而行。
2、以政协委员特别是与调研内容相关的界别政协委员为主体,精心组建调研队伍。各专门委员会要主动加强与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协、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有关人民团体及市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密切配合,使调研队伍知识结构更加合理,智力优势更加明显,多党合作特点更加突出。
3、准确把握调研时机,提高调研工作的针对性和超前性,增强实效性。
4、调研活动要深入基层,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采取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问卷调查、网上调查、分析论证等方式方法,听取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准确获得有价值的、全面真实的第一手材料。
5、调研报告要在全面分析调研材料的基础上,进行科学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反映实情,中肯建言,增强调研成果的科学性、全面性和可操作性。调研报告要文字精练,逻辑严谨,一般情况下应控制在5000字以内。
6、调查报告形成后,必要时提交主席会议或常委会议讨论,集中各方面的正确意见,形成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二、促进调研成果转化
1、重大问题的调研报告,可提交主席会议或常委会议讨论通过,以建议案的形式及时报送市委市政府。
2、各专门委员会的调研报告或对某项工作的重要意见建议,可经主管主席签发后,直接报送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
3、调研报告内容有符合提案特征的,可转化成专门委员会集体提案、党派提案或委员联名提案,按程序办理。
4、调研报告涉及的重要具体问题,可以社情民意信息形式直接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政协反映。
5、调研报告和建议案报送后,要跟踪了解落实办理情况。
三、加强调研成果的宣传
1、调研成果中的一些重要观点适宜公开发表的,要通过媒体进行宣传。重要调研活动邀请《焦作日报》、焦作电视台、焦作人民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进行专题报道,摘要刊发重要调研报告。
2、运用《政协论坛》电视栏目,邀请参加调研活动的委员、专家学者就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话题开展专题讨论。
3、通过焦作信息港、云台网和政协网页等网络渠道,将调研成果中适宜公开的内容在网上发布,扩大政协工作的社会影响。
4、加强与《人民政协报》、《中国政协》、《协商论坛》等中央、省有关新闻媒体的联系,邀请他们参加市政协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及时宣传报道市政协的调研活动和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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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主席接待委员日
和约谈委员制度的意见
为更好地发挥政协委员的主体作用,以委员为本,切实加强与委员的联系,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广泛听取委员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政协工作,服务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市政协决定实行主席接待委员日和约谈委员制度。现将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接待和约谈形式:每月固定接待和约谈时间,提前予以公告;市政协领导接待来访的省、市政协委员,听取委员的意见和建议,了解社情民意;市政协领导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前确定议题并预约委员,围绕议题座谈,听取有关意见和建议。
二、接待和约谈对象:市政协委员,驻焦省政协委员。
三、接待和约谈领导:市政协主席、驻会副主席。
四、接待和约谈时间:每月第2周的第2个工作日上午为主席接待委员和约谈委员时间;市政协全体会议召开月份和春节、“五一”、“十一”假期所在月份暂不安排主席接待委员和约谈委员工作。
五、接待和约谈地点:市政协大楼一楼接待室(107号房间);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当期接待的市政协领导办公室。
六、接待和约谈服务:主席接待委员日和约谈委员活动由市政协办公室、调研室和有关专委会分别派工作人员服务:
赵功佩主席由办公室服务;
杜学志副主席由调研室服务;
乔承久副主席由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服务;
穆玉华副主席由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委员会服务;
刘怀义副主席由经济科技委员会服务。
七、有关要求:
1、认真听取、记录委员反映的有关问题、社情民意和意见、建议。
2、对委员反映的有关问题、社情民意和意见、建议进行归纳整理,形成书面材料,送本会主席、分管副主席审阅;根据主席、分管副主席的批示意见,转交市政协有关工作机构办理。
3、需要转化为提案的,由提案委会同委员协商,纳入提案办理程序;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的,由有关专委会设立相关议题,进行专题调研或视察;需要交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处理的,由市政协办公室转送并督促办理;需要以社情民意专报形式报送市领导审阅的,由市政协调研室组织编报送阅。
4、市政协办公室、调研室和有关专委会负责对相关办理工作的跟踪督促,及时将办理情况和处理结果反馈给委员,并向市政协领导报告。
5、市政协办公室负责主席接待委员日和约谈委员工作的整体协调。进行约谈委员时,市政协办公室、调研室和有关专委会应做好有关委员预约工作,提前将议题通知委员。宣传信息科认真做好主席接待委员日和约谈委员时间提前公告工作和有关宣传信息工作。
政协焦作市委员会
2005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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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焦作市委员会
主 席 会 议 工 作 规 则
(2004年7月26日政协焦作市第十一届委员会
第五次主席会议通过,2005年6月6日政协焦作市
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十四次主席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焦作市委员会主席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协焦作市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三条 主席会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高举爱国际主义、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服务,为完成祖国统一大业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
第四条 主席会议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焦作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规定、决议,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加政协焦作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举行的会议和活动。
第五条 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学习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和政策,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研究部署学习工作。
(二)审议本届政协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下届政协焦作市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三)根据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安排协商活动,决定协商的形式和内容。
(四)对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的重要方针政策以及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提出建议和意见。
(五)审查以政协焦作市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名义向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大常委会、焦作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案。
(六)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拟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审议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
(七)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八)审议政协焦作市委员会及其常委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审议有关外出考察报告和委员视察报告,审议专门委员会的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决定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
(九)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履行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
(十)贯彻落实全国政协、省政协提出的有关人民政协全局的工作方针,对政协焦作市委员会及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提出建议,指导县市区政协的工作。
(十一)协调市政协各参加单位之间的关系,促进团结合作。
(十二)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主席会议的议题由主席或副主席、秘书长提出,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确定。
第八条 主席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九条 主席会议举行前,开会时间、地点、主要议题等通知事项和提交会议审议的重要文件,应送达主席会议组成人员;临时召开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十条 主席会议举行时,市政协副秘书长和有关专门委员会主任列席,必要时也可邀请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协商讨论重大问题时,可邀请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大常委会、焦作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
第十一条 主席会议须在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时方能举行。
第十二条 主席会议协商讨论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果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做决定。
第十三条 主席会议决定问题时,一般以分项审议方式通过,必要时也可以合并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对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主席会议审议时提请人应做出说明。
第十五条 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需继续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在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前,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作出说明。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即发生效力的文件,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以政协焦作市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室文件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十六条 主席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必要时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
第十七条 本规则经政协焦作市委员会主席会议通过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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