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关于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
发布日期:2022-11-30 16:05 信息来源: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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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白话版办事指南

1、问:在焦作市行政区域申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申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应具备核心主业突出、资金来源稳定、股权关系简单透明、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发展战略和盈利模式清晰、诚信和纳税记录良好等特点,并具备以下条件:

1)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物购买、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接受租赁保证金;转让与受让融资租赁或租赁资产;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2)公司名称。新设融资租赁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为“融资租赁”字样。

3)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0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且为实缴货币资本、一次性缴纳到位。入股资金为自有货币资金,出资来源真实合法,权属明晰,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借贷资金入股。

4)股东。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须为企业法人。

a.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应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近3年内在市场监管、税务、银行业金融机构等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不存在义务未履行完毕的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财务状况良好,货币资金满足出资需要。

b.其他法人股东应管理规范、经营良好,有充足的货币资金以满足出资需要;近两年内在市场监管、税务、银行业金融机构等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不存在义务未履行完毕的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

5)从业人员。配备具有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人员,拥有不少于三年融资租赁、租赁业务或金融机构运营管理经验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控制主管等高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融资租赁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a.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b.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c.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d.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e.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f.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被有关部门联合惩戒的。

a)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b)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c)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

2、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 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 下午14:30-17:30

3、办理地址: 焦作市政务服务大厅(西厅)一楼

4、联系电话: 0391-3569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