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和香港人结婚办事指南
一、申请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7、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8、内地居民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具体要求如下:
(1)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2)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3)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9、香港居民应当提交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居民身份证、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二、申请材料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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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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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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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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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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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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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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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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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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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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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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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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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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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户口簿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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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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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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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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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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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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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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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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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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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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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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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居民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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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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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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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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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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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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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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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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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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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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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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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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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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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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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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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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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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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地址
市政务服务大厅(西厅)一楼社会事务综合受理窗口
四、电话咨询
0391-3568533
五、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