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局长:主持人好,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我是焦作市农业局副局长李广洲。非常感谢市纠风办和焦作人民广播电台给我局安排了和大家沟通交流的机会。在今天的节目中,我主要介绍一下我们国家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土地流转方面的法律政策等问题。
主持人:李局长,《农村土地承包法》是根据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依据《宪法》由全国人大组织制定的,于2003年3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以法律形式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土地承包的诸多方面作出法律规定。能不能请您介绍一下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的基本情况
李局长:好。 长期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整个农村基本政策的核心内容。
1983年全国“普遍实行了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而联产承包制越来越成为主要形式”。为稳定和完善联产承包责任制,1984年中央决定延长土地承包期,由原来的不定期明确为“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15年以上。” 这就是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
199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再次指出:第一轮土地承包期到期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这就是第二轮延包。
1998年党十五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 “依法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农村土地使用权”, 2002年出台《农村土地承包法》,以法律形式赋予了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被征地享有补偿的权利。2007年《物权法》颁布实施,进一步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进一步作出决定,“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给了农民一个长效“定心丸”
《农村土地承包法》把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赋予农民长久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规范承包当事人的行为,对于长期保持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的稳定,巩固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保护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发展、农村进步、农民富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主持人:通过您的介绍,我们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的基本情况有了较详细的了解。那么从法律条文来说,你认为其最重要的表现在那些方面?
李局长:从法律条文来看,除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更加明确外,最重要的有两条,即第26条: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27条: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这是本法非常明确的规定,也是在农村实际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承包方与发包方签定了承包合同,土地在承包期内就已经归承包方使用,如果在承包期内随意收回或者调整承包土地,就是侵犯了承包方的权益。只要承包方在承包期内没有改变土地的用途,发包方收回和调整承包土地都是不合法的。作为发包方,就是按照合同,监督承包方是否按照合同在使用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土地的,只有一种情况,那就是“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户口的”(第26条)。
《农村土地承包法》允许对承包地进行适当调整的特殊情况指的是: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主持人: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不能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对立起来。你能不能介绍一下农村土地流转有关政策?
首先我介绍一下什么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将其所享有的承包经营权的部分或者全部依法、自愿、有偿流转于第三人的行为。
中央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一直高度重视,政策是明确的、一贯的。2002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把土地经营权流转政策上升为法律。该法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定了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流转。注意这几种方式是法定的流转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形式。第36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入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这些规定不仅肯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明确了流转的具体方式,并且对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保护,以充分保护承包方的权益。
2007年实施的《物权法》,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性质,进一步完善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党的十七大提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指明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向。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在保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连续性的基础上,总结了近年来各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验,系统完整地提出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
主持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底线是什么?
李局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底线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主持人:能否请您介绍一下我市土地流转的情况?
李局长:近年来,伴随着农村二、三产业的快速发展,以及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大量转移,我市各级党委、政府按照中央的要求,在推动农村土地流转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特别是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蓬勃发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取得了明显成效。2009年我市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的意见》(焦发[2009]9号),意见明确了土地流转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该意见的下达对支持、引导、推进我市农村土地流转起到了积极作用。
目前,全市农村土地流转面积26万亩,涉及7.5万户,分别占全市家庭承包土地面积、承包户数的11.4% 和12.6%。从流转形式看,转包138209亩,转让5842亩,互换20435亩,出租90243亩,入股2385亩,其他3152亩,分别占总流转面积的53.1%、2.2%、7.9%、34.7%、0.9%和1.2%;从流转期限看,流转期限在5年以下的136512亩、5-10年的66470亩、10年以上57284亩,分别占52.5%、25.5%和22%。全市千亩以上规模流转的土地20宗,500亩-1000亩的29宗,100亩-500亩的104宗。中央电视台2010年元月20日《新闻联播》对我市农村土地流转工作进行了报道。
主持人:李局长您能不能介绍一下我市土地流转的特点?
李局长:我市农村土地流转概括起来讲,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流转数量和规模逐步加大。随着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农村劳动力的大量转移,市县领导对农村土地流转的重视,特别是近几年,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蓬勃发展推动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出现了以有组织、规模化流转发展势头,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面积不断扩大。2007年全市土地流转总面积8.4万亩,占家庭承包经营面积的3.08%。 2008年以来,土地流转明显加快。2008年底,土地流转面积达到13.2万亩,比2007年增长57.1%,占家庭承包经营总面积的5.2%。2009年土地流转面积已达到17.4万亩,比2007年增长107%,占家庭承包经营总面积的7.5%;截至去年底土地流转面积达到26万亩,比2009年增加8.6万亩,增长49.4%占家庭承包经营总面积的12.6%。涌现出了沁阳市西万镇西万村、博爱县金城乡南庄村、武陟县乔庙乡马宣寨村、孟州市槐树乡上河村、修武县城关镇大韩村等整村流转的典型。
(二)流转对象呈多元化趋势。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种养大户成为土地流转的受让方主体。近几年,由于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个市场主体参与到土地流转中,发展规模化、产业化、集约化经营,成为推动土地流转的重要力量。如孟州市孟香果蔬专业合作社、武陟县禾丰绿色稻米产销合作社、温县国盛蔬菜专业合作社、众城蔬菜专业合作社、孟州康之源蔬菜专业合作社、博爱县禾瑞蔬菜专业合作社、金城农机专业合作社、沁阳市金盛和农业专业合作社等。截止去年底,全市有126个合作社参与土地流转,流转土地面积达57855亩。以龙头企业作为土地流转受让方主体的有沁阳市维德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温县伟康实业公司等。如沁阳市西万村原2097户承包的2400亩土地流转给有经济实力的维德农业生态公司,发展生态农业和高效农业,提高了土地利用率、产出率和农业综合效益,推进了农业结构调整,加快了农业产业化进程。
(三)土地流转的区域分布明显。流转规模与经济发达程度及劳动力转移状况紧密相关。在城镇郊区和外出劳务较多的村土地流转较快。如沁阳市太行办事处水南关村流转土地580亩;武陟县龙源镇东仲许村流转200余亩。这些村都在县城周围,二、三产业发达,农民都愿意将土地转包给种植大户、龙头企业或合作社经营。二是在集约化程序较高,农业结构调整合理,产业链条形成明显,农业标准化基地比较集中的地方土地流转进展较快。如博爱县的孝敬镇和苏家作蔬菜种植区、温县祥云和番田镇蔬菜种植区等。
(四)流转土地以发展高效种植为主。全市流转的26万亩土地有12.5万亩用于发展以蔬菜、怀药等高效经济作物种植,占流转总面积的48%。土地流转后仍然用于粮食生产且效益大幅度提高的典型多数是农机专业合作社。温县侯国盛、李立新两名蔬菜种植大户集中流转土地3220亩,引进南方蔬菜种植能手300多名,进行标准化蔬菜生产种植,产品直供香港。当地500多名农民通过参与蔬菜种植、接受专家管理,提高了种菜水平,增长了管理经验。
(五)市场拉动、领导推动、政策扶持,加快土地流转的氛围已在我市初步形成。在市场拉动方面,沁阳市、修武县县乡两级都成立了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村设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沁阳市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依托沁阳科技网开通“建设新农村土地流转频道”信息发布平台,市、乡、村三级服务机构利用现代网络技术,搭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顺畅流转的市场,有土地流转意向的农户可通过便捷的网络体系实现与受让方的快速有效对接。在领导推动方面,沁阳市、博爱县和修武县都成立了农村土地流转工作领导机构,加强对土地流转工作的领导。在政策扶持方面沁阳市、修武县出台了“关于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意见”、土地流转实施办法和规范的流转合同文本,推动了农村土地流转的规范运作。修武县对一次性将所有土地进行流转的农户,每亩每年补贴100元,期限3年。对承接土地流转连片规模在200亩以上的,县财政每亩每年补贴200元,连补2年;对承接土地流转连片规模在500亩以上的,连补3年。博爱县对通过土地流转、连片种植蔬菜100亩以上的大户,县、乡财政每亩每年补贴300元,连补2年;规模在500亩以上的,连补3年。对土地流转的涉农企业提供政府协议贷款,流转土地100亩的协调贷款5万元,流转200亩的协调贷款10万元,并连续贴息3年。沁阳市对当年土地流转面积在500亩以上,且流转面积分别达到土地总面积的100%、80%、50%的村(街),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4万元、2万元。孟州市对通过土地流转新发展的蔬菜日光温室,面积在1.5亩以上的每座补助2000元;新建100亩以上的园区,补助5-10万元。温县成立了土地流转服务领导小组,拨出专款5万元,在各乡镇建立了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确定了办公场地,配备了电脑、办公桌椅、档案柜等办公用具。该县祥云镇和番田镇党委政府从土地选择、到组织发动、农户协调和合同签订,积极为土地流转提供全方位服务,帮助国盛和众诚两家蔬菜专业合作社顺利完成了3宗千亩以上大规模土地流转。
主持人:李局长,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如果发生了纠纷,有哪些解决途径呢?
李局长:《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明确:“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一规定为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指出了以下途径:
1、协商。即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纠纷。
2、调解。即当事人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3、仲裁。当事人之间不愿协商,或者通过协商、调解方式不能解决纠纷时,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已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胡锦涛主席签署第14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是继《农村土地承包法》之后又一部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专门法律,它的颁布标志着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体系进一步健全。这部法律立足我国农村实际,坚持从方便群众出发,将调解和仲裁紧密结合,确立了仲裁组织的法律地位,明确了仲裁调解和裁决的法律效力,规定了调解和仲裁的原则、方式和程序,为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对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巩固家庭承包经营基础地位,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4、诉讼。如果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通过协商、调解方式不能解决纠纷,也不愿进行仲裁时,可以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过诉讼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最后,感谢热心的听众朋友参与我们今天的节目。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