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粮食形势是目前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那么现在的粮食形势是怎样的?
答:(一) 当前我国粮食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粮食库存充裕,库存消费比大大高于国际上公认的安全线,国家宏观调控有重要的物质基础,国家粮食库存处于历史较高水平,完全可以保证市场供应。
(二)无论是近期国际粮价大跌,还是去年以来国际粮价暴涨,我国国内粮食价格都表现的从容淡定,仅在成本压力之下出现温和上涨,国内粮食价格的抗干扰能力显著增强,根本原因在于粮食生产“四增五丰”的有力支撑。从2004年开始,我国粮食生产稳步发展,实现粮食连续四年增产,夏粮连续五年丰收,其中2007年粮食产量达到10030亿斤,较2003年增产1416亿斤,今年夏粮产量达到2408亿斤,较2003年增加480亿斤,这是国内粮食价保持相对稳定的根本原因。就我们河南来说,今年,全省夏粮总产量首次突破600亿斤大关,达612亿斤,相当于为每个中国人提供46斤小麦,这是我省夏粮连续6年增产,连续5年创历史最高纪录,为我国的粮食安全做出了重要贡献。
(三)从我市收购情况来看,6月5日开始启动最低收购价政策到7月中旬这一期间,粮食价格每3-5天就略有上涨,农民卖粮积极性不高,有惜售心理。7月下旬以来,粮食价格上涨势头弱化,已渐趋于稳定,价格大幅上扬的局面难以出现,希望广大农民朋友积极售粮,以减少保管中不必要的损耗。
问:今年1月1日国家发布了新的《小麦》国家标准,您能具体谈一谈吗?
答:今年1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新的《小麦》国家标准(GB 1351-2008),并且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原标准相比,新标准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改:
(1)将 小麦 分类由9类调整为5类,即将原标准的白硬冬、白硬春、白软冬、白软春、红硬冬、红硬春、红软冬、红软春、混合等9类调整为硬白、软白、硬红、软红和混合等5类。
(2)采用硬度指数代替角质率和粉质率作为硬、软及混合小麦的分类判定指标,采用硬度仪检验小麦硬度,规定硬度指数大于等于60的为硬麦,小于等于45的为软麦,介于两者之间的为混合麦。
(3)参照国际标准,调整了中等(三等)小麦不完善粒的限量指标,由原标准的6.0%调整为8.0%。
(4)明确规定供人食用小麦的卫生要求必须符合《粮食卫生标准》(GB 2715-2005),饲料小麦的卫生要求必须符合《饲料卫生标准》(GB 13078-2001)。
(5)增加了检验规则和标签标识的规定,提出了应在包装物上或随行文件中注明产品的名称、类别、等级、产地、收获年度和月份等要求。
新《小麦》标准的实施,将使我国小麦与世界各小麦大国标准趋于一致,对确保小麦收购验质的客观公正,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具有重要作用,对改善小麦面粉品质将产生积极影响。
另外,小麦国家标准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在小麦生产、收购、储存、加工、销售等环节都必须严格执行小麦国家标准。今年,市粮食局根据新标准,及时组织对全市收获的小麦进行科学检验,拿出全面真实的检测报告,引导我市广大农民种植经济效益高的小麦品种。同时,对今年夏粮收购工作中执行国家标准的情况,市粮食局也进行了重点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新标准的行为,依据有关法规进行了严肃查处。
问:中央从2006年实行小麦最低价收购政策,老百姓从这项政策中切实得到了实惠,对这项政策也很关注,请您谈谈今年的政策和价格情况?
答:今年,国家继续在河南等6个小麦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等有关部门出台了《2008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今年小麦最低价预案执行时间为:2008年5月21日至9月30日。今年小麦的最低收购价以2008年生产的国标三等小麦为标准品,白麦每市斤0.77元,红麦、混合麦每市斤0.72元。标准品的具体质量标准为:容重750~770g/L(含750g/L),水分12.5%以内,杂质1%以内,不完善粒8%以内。执行最低收购价的小麦为2008年生产的等内品。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为每市斤0.02元。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向农民直接收购的收储库点的到库收购价。
根据国家新《小麦》标准和今年的价格政策,广大种粮农民今后在粮食种植上要科学选择品种。比如,同是标准品(国标三等)小麦,白麦每市斤要比红麦和混合麦多卖0.05元,按1000斤的产量,每亩地将多收入50元。另外,在卖粮时,最好选择执行最低价收购政策的委托库点。如果为了图方便,把粮食卖给小"粮贩",就有可能享受不到中央的惠农政策。
问:目前,我市夏粮收购运行状况如何?
答:目前,我市小麦收购进度放缓,农户售粮心态总体平稳,市场价格整体趋于稳定。截止7月底,我市共收购小麦5.51亿公斤,其中:最低收购价收购小麦5.22亿公斤,白麦平均价格为0.808元/斤,混麦平均价格为0.757元/斤,市场价收购小麦0.26亿公斤,主要以混麦为主,平均价格为0.8元/斤。近几年来,虽然收购主体多元化,国有粮食企业收购比例有所下降,但国有粮食企业仍发挥着主渠道作用,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载体。
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一般都是那些经营活动需要遵守呢?咱们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职责是什么?
答:在我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都需要遵循《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职责是:依法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的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还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的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问:从国家制定的相关法规,咱们粮食部门跟老百姓的生活密切相关,密不可分的。那么咱们粮食局下一步在粮食执法监管工作中,重点要抓的是什么?
答:当前我市粮食监督检查工作存在的问题:一是机构、人员还没有完全落实到位,粮食执法检查活动还不能经常性地有效开展;二是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建设相对滞后;三是监督检查工作及协调机制需进一步探索完善。另外各县(市)的工作进展也不是很平衡。 针对这些矛盾和问题,今年初,我们提出了"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粮食监督检查体系"的目标,这也是今年全市粮食监督检查工作的重点。主要包括四项内容:一是加强粮食监督检查机构建设,争取机构、编制正式得到落实。这一条是国家粮食局今年提出的达不到目标实行"一票否决"的内容之一,必须下力气推进。二是加强粮食执法检查队伍建设。推行粮食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统一考核,持证上岗;加强政策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执法检查队伍整体素质,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三是加强粮食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建设,按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粮食行政复议办法》、《粮食行政复议工作规程》要求,逐步完善粮食收购、库存、质检、统计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工作制度,规范监督检查的内容、方式。四是加强粮食市场监督检查,完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着力解决监督检查工作进展不平衡问题,促进全市粮食执法检查工作形成"一盘棋"。
问:作为一名从事粮食收购的商户,在收购过程中要遵守那些规定呢?如果违反了会受到什么处罚呢?
答: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在固定经营场所悬挂或者摆放《粮食收购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外出收购粮食时,应当随身携带《粮食收购许可证》副本及营业执照副本;(2)向售粮者告知或者在收购场所公布收购粮食的品种、价格和质量标准;(3)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4)按质论价,不得压级压价;(5)使用经法定计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短斤少两;国家验收的器具一定要使用。(6)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任何款项;(7)定期向所在地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收购品种、数量等有关情况;跨行政区域收购的,同时向收购地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品种、数量等相关情况;(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粮食经营者在收购中有未按照规定告知、公示粮食收购价格或者收购粮食压级压价,垄断或者操纵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违反其他规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问:对于从事粮食收购经营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请您给大家介绍一下。
答:《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申请从事粮食收购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2)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3)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知识的能力;(4)凡常年收购粮食并以营利为目的,或年收购量达到5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取得粮食收购资格。个体工商户申请粮食收购资格的条件是须具备筹措经营资金3万元以上的能力。年收购量低于50吨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须申请粮食收购资格。
问:对于想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需要哪些手续?如何办理?
答:按照《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需要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应当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1)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书;(2)开户银行出具的自有资金证明;(3)仓储设施的产权证明或者有效租赁合同;(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合格的证明材料;(5)检验化验技术人员和保管人员的基本情况。粮食收购者属于新设企业的,除需提交以上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须在15日内向申请者作出答复。符合规定条件者,应发给粮食收购许可证;认为申请者条件不符的,应向申请者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者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问:在粮食收购中,作为粮食部门采取哪些措施杜绝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
答:在粮食收购当中,粮食部门历来重视和维护农民利益,今年,为切实防止和杜绝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我们采取了以下四项措施:
一是加强与中储粮单位的沟通协调,尽可能地合理布点,方便农民销售。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让农民择机择点卖粮。
三是要求各收购库点坚决做到收购价格公开、质量标准公开、验粮公开、计量公正,坚持仪器定等、按质论价、优质优价,杜绝认为压级压价现象。
四是切实加强对粮食购销活动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执行最低收购价任务的收购库点,看其是否做到按最低价收购,是否做到向售粮农民公示收购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是否及时向售粮农民支付售粮款,是否做到不接受任何组织或个人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等,发现有违反政策规定、压级压价、克扣农民的,将严肃查处。同时,严禁无资格、无证照入市收购,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农民利益。
问:在粮食收购过程中,如果一些企业违反有关粮食政策规定,将会如何处理?会不会取消入市资格?
答:对于进入粮食市场收购的企业和个人,在粮食收购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取消其收购资格:
一是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二是粮食收购者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入市收购条件的;
三是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四是粮食收购者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五是粮食收购者未按规定报送有关粮食收购数据的;
六是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政策的。
问:在《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颁布后,咱们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转变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在管理角色上,由过去的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向当“专职裁判员”转变。要致力于建立公正、公平的粮食流通规则,监督各粮食经营主体对规则的遵守。
二是在管理对象上,要由过去直接管理国有粮食企业向管理全社会粮食流通转变。过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对象较为单一,在全面市场化的情形下,粮食经营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的特征,管理对象相应增多,管理范围相应扩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运用市场手段继续管好国有粮食企业的同时,也要扮演好管理全社会粮食的角色,做到放而不乱,管而不死。
三是在管理手段上,要由过去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向主要依靠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转变。各项政策的出台,行政手段的运用,都要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依法行政、依法治粮。彻底改变过去以行政命令来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作风,尊重市场规律,注重市场价格的杠杆作用,不能随意抬级抬价、压级压价。
四是在管理方式上,要由过去的事前审批,向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程监管转变。过去粮食部门基本上只重事前审批,对流通环节的法制化管理不够。粮食市场放开后,《粮食流通条例》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更多的责任,在收购、储运、运输、加工、销售等环节,在粮食质量标准问题上,粮食部门都要参与,且都要发挥职能作用。
五是在管理重点上,要由过去的管理粮食商品向建立健全粮食流通秩序、规范市场行为转变。